浙江省学前教育保教管理指南试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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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保教管理指南心得体会

标签:文库时间: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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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网站上的“浙江省学前教育保教管理指南(试行)”,因为与它是初次见面,一开始对它是粗粗一看,没有细细品味。接着我们教研活动对于“保教指南”进行学习,逐步对于里面的内容再次分析、解读。从课程管理、保教常规管理、教师专业发展管理三部分内容展开。让我们对《指南》的背景和设计的意图有了明晰的认识。其中,《新纲要》里要求的教师“创造性”的内容,而在《指南》中,根据幼儿园一线教师的实际情况,对教师“自主创新”的要求减弱了,也是减轻一线教师的压力。还有在学习《指南》时遇到的困难和不解,我们进行了分析。当时的我们好投入啊!在这宽松、和谐、互动的氛围下,我们对于“孩子的测评”、“保教工作并重细节”、“生态教具”等要进一步的认识。

  现在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和谐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题。社会要和谐,幼儿园作为其中一份子也应和谐。那怎么才能和谐呢?首先各部门人员要各尽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园长是幼儿园课程实施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我们的领头羊。教师和保育员是保教工作的具体实施者。他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只有相互协调配合才能把幼儿园的保教工作搞好。

  在管理指南的第五条中指出课程实施应以幼儿的全面发展为目标。课程内容的安排要注意领域均衡,并考虑各领域的有机联系,相互渗透。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标签:文库时间: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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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并规定,每个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20xx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对不满三周岁婴幼儿开展早期教育,以及对幼儿园以外其他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和保障学龄前儿童的人格和权利,实行科学保育和教育,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四条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 学前教育实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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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最新版内容是怎么样的?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

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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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蚕种是蚕桑生产不可或缺的基本生产资料。蚕种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蚕茧产量的高低、蚕茧品质的优劣、蚕农收益的多少及蚕桑生产稳定与否。下文是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蚕种管理和生产、经营秩序,保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丝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蚕种是指桑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

  本办法所称蚕品种是指遗传上具有共同来源,生物学性状与经济价值具有高度一致性的家蚕群体。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选育、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蚕种的进出境检疫,按照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蚕种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蚕种发展规划,鼓励和扶持蚕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的管理工作。

  经贸、财政、科技、工商、价格、环保、监察、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蚕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蚕品

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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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殡葬管理一直是近几年的热门话题,国人对于殡葬的态度从最开始的讳莫如深到现今的不断关注,殡葬改革在这其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下文是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关于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在殡葬改革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四条 建有火葬场的市、县都应推行火葬,除少数交通不便的山区、海岛外,都应当划为火葬区。未建有火葬场的市、县,对交通方便、人口稠密、耕地较少、邻近有火葬场的乡镇,也应当划为火葬区。

  火葬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五条 凡在火葬区范围内死亡的,遗体都应当实行火化。遗体火化后,骨灰可以寄存;也可以深埋,不留坟堆;也可以安葬在指定的公墓内。严禁将骨灰入棺土葬。提倡将骨灰撒入江河湖海或深埋植树纪念。

  第六条 对应予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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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向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进行林木采伐时,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发放相应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申请人或组织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采伐活动,这就是林木采伐许可。下文是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效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包括采挖,下同)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落实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将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体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开展相应的森林资源一、二类调查所需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依法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的责任,做好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全文)

标签:文库时间: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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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制定了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得收取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第四条 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

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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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基础测绘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支持。下文是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基础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基础测绘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促进应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并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基础测绘科学研究、设施建设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基础测绘保障服务能力。

  基础测绘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

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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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辐射环境自动监测是我国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下文是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辐射环境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安全管理和电磁辐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安全管理,是指对核设施、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所产生的电离辐射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管理,是指对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所产生的电磁辐射的防护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辐射环境管理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及时协调处理辐射环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辐射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公安、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广播电影电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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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支付,就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最新内容是如何制定的?下文是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本办法所称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因患病、工伤、享受有关假期、外派学习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等情况,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适用本办法。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支付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研究解决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