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重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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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培训刑法重点讲解
抢劫罪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务的行为,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并且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抢劫犯罪的八种加重构成。
(一)、入户抢劫的;这里要注意入户抢劫与在户抢劫的区别:
1暴力侵入他人住宅的,成立入户抢劫。
2、骗入他人住宅的,成立入户抢劫。
3、侵入,也即和平进入他人住宅的,成立在户抢劫。
注意这里的户,必须是承担家庭经济生活的全部或主要内容的,并且具有相对独立封闭性。如果一间房子,一半是商店,一半是居室的,在商店未打烊时,犯罪人实施了抢劫行为,则不认定为是入户抢劫。
此外,若犯罪人入户盗窃后,又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的,即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成立入户抢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这里的交通工具应为大型交通工具,并且处于正在使用的状态。
(三)、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这里注意他侵犯的是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与证券安全。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这里的致人重伤和死亡,包含故意致人重伤和死亡与过失致人重伤和死亡的情形。这里存在一个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与抢劫罪未遂的结果加重犯问题,例如,犯罪人主观上具有暴力抢劫他人财物的目
司法考试培训刑法重点讲解
抢劫罪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务的行为,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并且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抢劫犯罪的八种加重构成。
(一)、入户抢劫的;这里要注意入户抢劫与在户抢劫的区别:
1暴力侵入他人住宅的,成立入户抢劫。
2、骗入他人住宅的,成立入户抢劫。
3、侵入,也即和平进入他人住宅的,成立在户抢劫。
注意这里的户,必须是承担家庭经济生活的全部或主要内容的,并且具有相对独立封闭性。如果一间房子,一半是商店,一半是居室的,在商店未打烊时,犯罪人实施了抢劫行为,则不认定为是入户抢劫。
此外,若犯罪人入户盗窃后,又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的,即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成立入户抢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这里的交通工具应为大型交通工具,并且处于正在使用的状态。
(三)、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这里注意他侵犯的是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与证券安全。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这里的致人重伤和死亡,包含故意致人重伤和死亡与过失致人重伤和死亡的情形。这里存在一个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与抢劫罪未遂的结果加重犯问题,例如,犯罪人主观上具有暴力抢劫他人财物的目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
国际公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分值较少,但考察的知识点很多、很零散。所以我们在复习时要有所针对,比如今年辅导用书新增加的知识点以及历年考题中还未涉及到知识点,下面把一些重要知识点的相关内容列出来,以供大家参考复习。
一、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国家主权的豁免。之所以产生国籍主权的豁免,是因为平等者间无管辖权。国家主权豁免中,我们要注意这几个问题:1、司法管辖豁免,司法管辖豁免是指在受案、程序、执行三方面都必须得到国家的同意,任何一方面国家的同意不得推定为对其他方面的同意。2、国际上对国家主权豁免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我国采用绝对豁免原则,而西方一些国家采用相对豁免原则,相对豁免是指将国家行为加以区分,主权行为、管理行为可以得到豁免,而私行为、商事行为不能得到豁免。3、豁免的放弃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默示放弃是通过起诉、正式应诉、提起反诉、介入诉讼的行为来放弃豁免,注意只有这四种行为。
二、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承认的问题。1、承认具有单方性、政治性、法律性。2、承认的形式分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两种,默示承认是指通过建交、正式接受领事、缔结政治性条约和正式投票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四种方式。3、国家承认是基于领土的变更,分为独立、合并、分立和分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
国际公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分值较少,但考察的知识点很多、很零散。所以我们在复习时要有所针对,比如今年辅导用书新增加的知识点以及历年考题中还未涉及到知识点,下面把一些重要知识点的相关内容列出来,以供大家参考复习。
一、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国家主权的豁免。之所以产生国籍主权的豁免,是因为平等者间无管辖权。国家主权豁免中,我们要注意这几个问题:1、司法管辖豁免,司法管辖豁免是指在受案、程序、执行三方面都必须得到国家的同意,任何一方面国家的同意不得推定为对其他方面的同意。2、国际上对国家主权豁免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我国采用绝对豁免原则,而西方一些国家采用相对豁免原则,相对豁免是指将国家行为加以区分,主权行为、管理行为可以得到豁免,而私行为、商事行为不能得到豁免。3、豁免的放弃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默示放弃是通过起诉、正式应诉、提起反诉、介入诉讼的行为来放弃豁免,注意只有这四种行为。
二、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承认的问题。1、承认具有单方性、政治性、法律性。2、承认的形式分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两种,默示承认是指通过建交、正式接受领事、缔结政治性条约和正式投票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四种方式。3、国家承认是基于领土的变更,分为独立、合并、分立和分
司法考试刑诉法(刑事证据)讲解
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法中每年必考的内容,我们在这里简单讲述一下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证据的相关内容,包括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的分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要求(证明标准)几个方面。
一、证据的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这里合法性是重点,非法证据是要被排除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但并不是以这种手段收集的证据都会被排除,要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也就是说要排除证据的法定形式中的两个半。此外,以刑讯逼供等方式而得到的物证并不排除。
二、证据的法定形式
1、 物证、书证,这里要注意物证是绝对不排除的,即便是刑讯逼供所得到的物证。
2、 证人证言,注意单位在刑事诉讼中不能作为证人;见证人不是证人,因为见证人只是见证某一行为的合法性;证人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和优先性;要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证人单独作证。
3、 被害人陈述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注意供述和辩解统称为口供,供述是有罪和罪重的口供,辩解是无罪和罪轻的口供;刑事诉讼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仅有口供不能定案,仅有共犯的口供同样不能定案,这是为了限制口供
2020司法考试公告
有兴趣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朋友,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的20xx司法考试公告,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辽宁省司法厅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公告
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6、17日在全国统一举行。根据司法部第172号《公告》,现就辽宁省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
司法考试心得
司法考试,是一场智力、毅力和体力以及心理的综合较量,正因为其复习资料多、难度大、通过率低,成就了其“三大名考”之一的名声。一路走来,经历了那段昏天黑地的日子,才发现有那么多值得总结,值得留给后来人…可能这其中大多是个人体会,不具有普遍性,因此我更希望下面的这些东西能成为您行动的参照,而不是全程指南。
首先,要有充足的复习时间和完整科学的复习计划。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司法考试主要考察的是知识的广度,要复习的内容相当多,涵盖所有的现行法律的条文及其基本理论。这么多内容对于基础一般的人来说,尤其是第一次准备司法考试的人来说,应当要留够四个月以上的复习时间。如果考试还定在九月份的话,我觉得从三月份就着手复习比较合适。因为到九月份这其中会有很多编外事情要占用你的复习时间,比如说要上课啊,要准备期末考试啊,或者看不进去书出去耍啊等等。所以留足充分的复习时间很关键,是保证你复习效果的基础和保障,而且越早下手准备复习越好,在心理上会有一种超越感,能不断激励自己努力复习。
关于计划嘛,我这里有一个不成熟的草案(因为我当初复习的计划不是这个,现在觉得下面这个计划可能要好一点),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一)第一轮复
司法考试改革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结合完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需要,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已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于8月8予以公布。
司法考试改革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司法考试应当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六条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保密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考试方式
第七条国家司法考试每
司法考试经验谈
今年终于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如果从XX年毕业之后参加的律师资格考试开始算,我是“留级”四年才拿到了毕业证书。在我来看,要通过司法考试,复习的方法至关重要。每个人的情况不同,复习的时候也需要因人而异,找到自己适合的方式。我是一名法学本科毕业生,我主要就从法本的角度谈谈自己的经验。
一、摆正心态。
根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中,因为信心不足或者根本没有打算考过的人占到了85%以上,司考名师李建伟博士曾经对这一现象有过很精辟的分析。实际上,没有抱着必过的信念,怎么可能会付出全部的努力?觉得自己复习的差不多,模拟练习成绩都在及格线上下,如果运气好就能考过,这样的考生也不在少数。其实,侥幸心理实不足取,每年220-229、230-239是人数最多两个分数段,239和240就是地狱和天堂,真要是仅差那么几分就只能徒唤奈何了。有的考生抱着练兵的目的,说考不考过都无所谓。我想即使是如此最好也还是定下必过的目标,认真准备,即使没有考过也为以后的复习提供准确的参考,毕竟,没有全身心投入而得出的结论会有很大的偏差。
通过司考的人当中,非法本占了很大的比例,而且他们当中许多以前从没有接触过法律可一次考试就通过了,反观我们这些所谓的法本生却没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
1.放火罪。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2.爆炸罪。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时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处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4.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5.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有一点需要提请考生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1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1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其中的道理,我刚在前面已经讲过,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