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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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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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管合同是一种现实生活和经济交往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和亲朋好友成立一个口头的无偿的保管合同,但是很多时候我们并未意识到保管合同的成立和解除。本文就为您详细介绍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管合同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我国合同法第365条没有限定保管物以动产为限。现实中保管不动产的例子是很多的,例如房屋、果园、池塘等都可以成为保管的对象。因此,法律有必要调整因委托他人保管不动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管合同特的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

  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劳务或服务。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担保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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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二、特征

  1.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

赠与合同的概念与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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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转移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受领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赠与合同的主体是赠与人和受赠人,公民、法人都可以成为赠与合同的主体,但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能成为赠与人。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赠与,无民事能力的公民不能成为赠与人,但可以成为受赠人。一般对法人做赠与人没有限制,但国有法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赠与,必须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经过国有资产政府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才能依法生效。

  赠与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各种法律不禁止的实物、货币、有价证券及财产权利,财产权利可以是票据权利,也可以是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商号专用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等知识产权。其中,有价证券的赠与要履行背书的法律手续才能成立。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赠与要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或者备案等手续。不动产如房产、特殊的动产如机动车辆的赠与,要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赠与才能成立。

  (二)赠与合同的特征

  1.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赠与合同以赠与人将其财产给予受赠人所有为内容,赠与的结果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赠与合同的概念与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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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转移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受领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赠与合同的主体是赠与人和受赠人,公民、法人都可以成为赠与合同的主体,但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能成为赠与人。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赠与,无民事能力的公民不能成为赠与人,但可以成为受赠人。一般对法人做赠与人没有限制,但国有法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赠与,必须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经过国有资产政府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才能依法生效。

  赠与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各种法律不禁止的实物、货币、有价证券及财产权利,财产权利可以是票据权利,也可以是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商号专用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等知识产权。其中,有价证券的赠与要履行背书的法律手续才能成立。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赠与要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或者备案等手续。不动产如房产、特殊的动产如机动车辆的赠与,要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赠与才能成立。

  (二)赠与合同的特征

  1.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赠与合同以赠与人将其财产给予受赠人所有为内容,赠与的结果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赠与合同的概念与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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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转移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受领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赠与合同的主体是赠与人和受赠人,公民、法人都可以成为赠与合同的主体,但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能成为赠与人。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赠与,无民事能力的公民不能成为赠与人,但可以成为受赠人。一般对法人做赠与人没有限制,但国有法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赠与,必须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经过国有资产政府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才能依法生效。

  赠与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各种法律不禁止的实物、货币、有价证券及财产权利,财产权利可以是票据权利,也可以是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商号专用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等知识产权。其中,有价证券的赠与要履行背书的法律手续才能成立。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赠与要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或者备案等手续。不动产如房产、特殊的动产如机动车辆的赠与,要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赠与才能成立。

  (二)赠与合同的特征

  1.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赠与合同以赠与人将其财产给予受赠人所有为内容,赠与的结果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赠与合同解释以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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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财产的合同。将财产无偿给予对方的人称为赠与人,无偿接受他人财产的人称为受赠人,赠与的财产为赠与物或受赠物。赠与物应为赠与人合法所有,并为法律允许其处分的财产。赠与的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依不动产权利转移方式转移。

  赠与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依约无偿转移其赠与物的所有权于受赠人,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而不必向赠与人为相应的对待给付。但因赠与人的过失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受赠人有权请求赔偿。如赠与人故意不告知其赠与财产之瑕疵或保证无瑕疵的,对受赠人因物之瑕疵所受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赠与人只承担将赠与物无偿地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只享受接受赠与物的权利。即使受赠人依约定负有一定义务,该义务与给予赠与物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因而不构成双务合同。

  3.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成立。

赠与合同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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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有以下法律特征:

  1.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赠与人负担给付赠与物的义务,受赠人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

  2.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而无向赠与人对待给付的义务。

  3.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4.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赠与自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起即告成立。

  5.赠与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必须是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如果仅有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予赠人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6.赠与是无偿的合同赠与不以对价为基础。但《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但附这种义务与所取得的利益,不是互为代价的。

  7.赠与合同生效是有条件的

  1)赠与合同采用口头形式的,自财产交付时生效;

  2)赠与人采用书面形式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愿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生效;

  3)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对赠与合同的生效,各国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规定,即:赠与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才能有效成立,无须

赠与合同法律特征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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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赠与合同有下列法律特征:

  1.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必须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才能成立。一方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或者一方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均不成立。正是这一特征,是赠与合同区别于遗嘱。

  2.赠与合同以转移赠与物的所有权于受赠人为目的。赠与是对财产归属的一种处分行为,其目的是赠与物的所有权从赠与人处转移至受赠人处。赠与合同的成立,将导致赠与物所有权的转移。

  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有转移赠与物的所有权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则仅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并不承担对价性义务。

  4.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是没有对价格给付条件的,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无须支付对价。

  5.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合同法》第185条把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与传统观点把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合同不同。按照《合同法》,赠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需将赠与财产交付受赠人,合同即告成立。

  二、赠与合同的效力

  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故赠与合同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赠与人的义务及其免除。

  (一)赠与人的义务

  1.交付赠与物

演讲的本质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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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演讲作为人类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它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演讲者、听众、沟通二者的媒介以及时间、环境。离开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构成不了演讲。演讲的传达手段包括:有声语言、态势语言和主体形象。

  有声语言是演讲活动最主要的表达手段。它由语言和声音两种要素构成,以流动的声音运载思想和情感,直接诉诸听众的听觉器官。它要求吐字清楚、准确、声音清亮、圆润、甜美,语气、语调、声音、节奏富于变化。

  态势语言就是演讲者的姿态、动作、手势和表情,是流动着的形体动作辅助有声语言运载着思想和感情,直接诉诸听众的视觉器官。它要求准确、鲜明、自然,协调。

  主体形象是指演讲者的体形、容貌、衣冠、发型、举止神态等。主体形象的美丑,好与差,直接影响着演讲者思想感情的表达。它要求演讲者在符合演讲思想感情的前提下,注重装饰朴素、得体,举止、神态、风度的潇洒、优雅、大方,给听众一个美的外部形象。

  必须指出,演讲如果只有“讲”没有“演”,只作用于听众的听觉器官而不作用于听众的视觉器官,就会缺少动人的主体形象和表演活动;如果只有“演”而没有“讲”,只作用于听众的器官而不作用于听众的听觉器官。所以,二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但是,“演”与“讲”的和谐必须是以“讲”为主,以“演

演讲的本质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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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演讲作为人类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它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演讲者、听众、沟通二者的媒介以及时间、环境。离开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构成不了演讲。演讲的传达手段包括:有声语言、态势语言和主体形象。

  有声语言是演讲活动最主要的表达手段。它由语言和声音两种要素构成,以流动的声音运载思想和情感,直接诉诸听众的听觉器官。它要求吐字清楚、准确、声音清亮、圆润、甜美,语气、语调、声音、节奏富于变化。

  态势语言就是演讲者的姿态、动作、手势和表情,是流动着的形体动作辅助有声语言运载着思想和感情,直接诉诸听众的视觉器官。它要求准确、鲜明、自然,协调。

  主体形象是指演讲者的体形、容貌、衣冠、发型、举止神态等。主体形象的美丑,好与差,直接影响着演讲者思想感情的表达。它要求演讲者在符合演讲思想感情的前提下,注重装饰朴素、得体,举止、神态、风度的潇洒、优雅、大方,给听众一个美的外部形象。

  必须指出,演讲如果只有“讲”没有“演”,只作用于听众的听觉器官而不作用于听众的视觉器官,就会缺少动人的主体形象和表演活动;如果只有“演”而没有“讲”,只作用于听众的器官而不作用于听众的听觉器官。所以,二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但是,“演”与“讲”的和谐必须是以“讲”为主,以“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