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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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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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况不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3)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4)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5)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二、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1)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2)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3)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
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
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其关键在简便易行上,但在审判实践中时常体现不出简便易行,或简而不易,或易而不简,始终受普通程序的束缚,不能突出简易程序的优势,体现不出简易程序的简便性,法律规定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下面笔者就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如下探讨: 一、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同属于第一审程序,二者相比较,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一)起诉方式简便,方便群众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可以用口头起诉,原告递交起诉状与否,不是案件是否受理的条件,人民法院不能因为原告不提交诉状而拒绝收案。当然也不排斥原告递交书面诉状。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原告是口头诉讼的,还是递交书面诉状的,法院都应当将起诉的内容,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被告,以便被告做好应诉的准备。这样就方便了群众的诉讼。 (二)审判程序简便,提高了办案效率。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用书面通知被告应诉和答辩,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院
律师无罪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让无辜者免受冤屈,让有罪者罚当其罪”是刑事辩护的职业追求,而争取到无罪释放则是刑事辩护律师的荣耀。不过,绝大部分案件都是“有罪”,这也就使得刑事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极为谨慎。律师“无罪辩护”需要“量力而行”,错误的辩护策略很容易适得其反,“激情杀人”、“弹钢琴习惯动作”只会激起众怒把被告人送上万劫不复之路。下面小编为你整理律师无罪辩护的四种情形,希望能帮到你。
明显无罪的案件,全程无罪辩护
明显无罪的案件,应该“自始至终”坚持“无罪辩护”。刑事辩护律师接受案件后,通过与嫌疑人或被告人沟通对话并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很容易对那些缺乏犯罪构成要件或存在关键证据硬伤的案件得出“明显无罪”的初步证据,此时就应该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向办案机关提出“不构成犯罪”,要求无罪释放。在“审前辩护”中,这种“明显无罪”的案件最容易被“有
刑事诉讼法论文选题参考
1. 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
2. 论检察官的社会角色
3. 诉讼效率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
4. 论简易程序
5. 论证据的法律性
6. 我国刑事诉讼中口供的证明问题
7. 论证人制度之完善
8. 论羁押制度之改革
9. 论"自由心证"原则
10. 试论当代中国判断刑事证据的标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有哪些?下面是小编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整理了相关的资料,供你参考。
一、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根据有关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的主题,人类社会也将步入典型的信用时代。古语云:人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是现代公民立足社会的道德基石,公民要像呵护自己的眼睛一样恪守自己的信用,将诚实守信作为自己的生存理念。目前,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危机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某些无形的道德资源尤其是信用资源的匮乏问题却令人堪忧。依我之见,“信用”可能是时下中国人最稀缺的一种道德性资源,中国实际上正面临着几乎整个社会都陷入一种集体性~的尴尬局面,因而警惕~、强化信用意识和倡导信用至上实属当务之急。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必要性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是一种信守承诺的责任感,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市场经济其实是最为典型的信用经济,信用堪称市场经济真正的道德基石。 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信用已经成为每个人立足社会不可缺的“无形资本”,恪守信用乃是每个人应当具有的生存理念之一。人或许可以没有信仰,却不可没有信用,没有信仰的人是凡俗的,而不讲信用的人则是“丑陋”的。在这个道德失重的“无根的年代
离婚诉讼中,如何进行法庭辩论?
离婚案件一般有三个争议焦点,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谁是过错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三个方面,律师是如何进行法庭辩论呢?下面是小编整理了民事案件庭审质证与法庭辩论之技巧方略,欢迎阅读。
俗话说“理不辩不明”。诉讼也是如此,双方的观点谁是谁非,不仅要证据的支持,而且还需要明晰的语言将自己的主张进行归纳和总结,以及用有理有据的语言指出对方错误观点,以求得法院的支持。这个过程,就是法庭辩论。法院调查阶段结束后,就进入了法庭辩论阶段。
离婚案件一般有三个争议焦点,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谁是过错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三个方面。
离婚诉讼中,l律师进行法庭辩论
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谁是过错方的辩论。
庭审辩论应该围绕这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并且在发表自己的意见时,对于每一个争议焦点论点的陈述,都要简明扼要,有理有据,不可进行长篇大论,否则法官也可能听糊涂了。
针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发表辩论意见,一般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五大方面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也就是说,原、被告一方,要站在自己的角度,结合案件事实,针对以上五个方面围绕自己的主张进行辩论。
婚姻基础方
入党的程序与手续有哪些
入党的程序与手续有哪些
党是中华民族的英勇缔造者和守护神,是中华民族继往开来的领路人,和平的使者,入党的程序与手续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入党的程序与手续相关文章,欢迎大家阅读。
入党的程序与手续一、自愿提出入党申请
要求入党的同志自愿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撰写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主要写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本人主要表现。
二、进行入党积极分子公示期
支委会讨论确定拟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人员名单,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公示表,基层党支部要将其基本情况在党务公开栏、宣传窗等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天。发展在企业工作的农村优秀青年入党时,行政村党支部必须同时到其所在企业进行公示;在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农村青年入党时,企业党组织必须同时到其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三、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公示期结束后,如无人提出异议,便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并通知入党积极分子本人,要求其本人写出入党自传(内容主要写本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历和现实表现情况)。入党积
党员入党转正程序_党员入党转正程序有哪些
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是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但是你知道入党的转正程序是怎么样的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搜集的党员入党转正程序,希望对你有帮助!
党员入党转正程序
预备党员转正应履行如下手续和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应主动、及时地向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申请。提出转正申请对于预备党员来说,是郑重向党表明愿意承担一名正式党员必须承担的义务,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的利益贡献自己的一切。这也是党组织对预备党员进行理想信念和组织观念教育和考察的重要内容。因此,提出转正申请也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如本人没有及时提出转正申请,党组织要进行启发和教育,讲明道理,但不能强迫其申请转正。
(2)党小组提出意见。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联系人应及时报告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的情况,所在党小组应及时讨论,并向党支部提出其能否转正的意见。
(3)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党支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意见,并把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作为衡量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重要依据。
(4)支委会审查。党支部要根据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党小组的意见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以及在
离婚诉讼中6类房产疑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目前城市住房的种类繁多,有一般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承租公房等不同性质的房产。根据统计,XX年至XX年上半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判决方式共审结离婚纠纷案件815件,其中涉房产问题案件约690件,占比85%左右。而城市房产因种类繁多,约有450件,占涉房案件65%。其中涉一般商品房约190件、经济适用房约100件、承租公房70件、房改房45件、央产房25件、军产房20件。这些房产自身的特性加之与物权法、合同法及国家政策存在的协调统一问题,使之成为了审判实务中疑难问题多发的领域。如婚前按揭商品房的权属及增值利益如何认定分割、房改房中工龄优惠是何性质、军产房分割时非军人一方居住权如何保障等。
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法穷尽裁判规范、理论研究亦存在不足的情形下,实务中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甚至有矛盾冲突。如何在这些案件中区分情形,进而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本课题以房产性质为区分标准,对城市中涉及的各类房产在实务中反映出的典型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力求在现有法律框架基础上,总结归纳出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规范。
一、婚前按揭商品房的权属认定及分割
(一)存在的问题:权属认定不一,分割标准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