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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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制定了《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xx]93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占用和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配套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因交通违法、肇事等被执法部门强制暂扣拖拽至指定的专业停车场;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医院、高等院校内设停车场;普通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因交通违法、肇事等被执法部门强制暂扣
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制定了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皖价服〔20xx〕214号)、《关于加强我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xx〕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未经政府批准收费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含路边市政用地范围,下同)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装有贵重货物的车辆应车主要求需特殊看管的,由双方另行协议确定。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范围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
中山市物业服务费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
诚实守信,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制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中山市物业服务费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欢迎阅读。
《中山市物业服务费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制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诚信红榜是指在规定的平台上对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并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事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名单及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本实施细则所称诚信黑榜是指在规定的平台上对具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等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名单及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是公布物业服务费诚信红黑榜信息的主体。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所公布的信用信息的名称、内容、标准和来源进行解释。
第四条 诚信红黑榜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报送,报送的内容包括欠费者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小区名称、房号、法院判决书等,并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局对其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的最新版全文大家了解过了吗?下文是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车辆停放人和停车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名词解释] 停车管理企业是指产权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企业。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和停放管理服务行为。
第五条[停车场类型划分] 居住区机动车停车场按照露天停车场(位)和非露天停车场(位)划分。露天停车场(位)包括:居住区内规划建设的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非露天停车场(位)包括:居住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楼、停车库和立体停车设施。
第六条[价格管理形式] 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居住区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居住区机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本身是一种主体平等的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上下级的行政管理关系。下文是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最新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酬金制、组合制等形式约定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
《中山市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实施细则》全文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制定了《中山市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中山市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督促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主体责任,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
本实施细则所称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食品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管理工作。各镇(区)承接本部门下放事项的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记录、存贮,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处罚
《苏州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近日,苏州有关部门制定了《苏州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对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以及哪些行为属乱收费都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为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苏州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对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以及哪些行为属乱收费都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据了解,《细则》实施范围为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各县级市、区)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和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细则》明确,养老机构应在民政、卫生、工商等行政部门许可和规定的服务范围内,按照行业规范、操作规程开展养老服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分为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代办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床位和护理收费方式为:公办养老机构执行政府指导价,由所属市、区价格部门按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实行分级定价。同时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核定;公建(公
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务会20xx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价格〔20xx〕6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持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
德宏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德宏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德宏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德宏州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并取得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收费行为,以及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含车库、车位)的产权所有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专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物业服务收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综合管理服务
中山户籍登记实施细则
中山户籍登记实施细则对如何办理市外迁入户口作了进一步细化,那么,下面是细则的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参考。
近日,中山市公安局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代拟了《中山市户籍登记和迁移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向社会征求意见。此次《细则》明确了市外迁入户口办理的一系列规定.
父母投靠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此次公示的《细则》分为十章,分别对立户、分户、户口申报、户口注销、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户口证件管理等作了详细规定。其中,《细则》对市外迁入户口办理的规定,成为“新中山人”关注的焦点。
《细则》对如何办理市外迁入户口作了进一步细化,对办理入户、随迁等情况出台了详细指引。根据《细则》,符合中山市入户政策的在职人员,随单位参保的,应全部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则应至少购买养老保险。
在中山连续居住满3年(以办理《居住证》为准)、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并有自有住房的“新中山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入户中山;没有自有住房的,可申请积分入户。按照规定,产权登记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