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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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9月实施

标签:文库时间:202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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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制定的《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记者从合肥市林业和园林部门获悉,《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要求,合肥9成以上的区域500米内可见公园绿地,人行道和自行车道也将有更多树荫。

  绿化绿地:绿化不达标或拆墙透绿

  “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90%,即九成的地域在500米内都会有一处5000平方米的公园绿地。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相关项目建设。而绿化不达标且无空地的,应当采取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

  城市建成区待开发建设用地裸露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

  骑车走路:或有更多树荫遮挡

  城市绿道规划建设应当结合现有交通路网和公共设施,有效串联园林绿地系统,合理设置服务驿站和绿道标识,形成绿道网络。

  城市道路断面设计应当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基础上,有利于林荫路建设,道路绿化隔离带单幅宽度原则上不低于2米,绿化覆盖率达90%以上

2021年《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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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制定了《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于9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xx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

  20xx年7月7日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根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域特色和城市风貌适时编制或者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城乡绿化发展,推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第五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市)区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施工质量和管理养护的监督、考核、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市)区绿化行

《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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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制定了《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加强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和

  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

  胜区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

  级负责。

  全市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履行植树造林和绿化城市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城市绿化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努力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及艺术水平。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城建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绿化,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

河北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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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绿化作为城市结构中的自然生产力主体,在城市生态系统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城市绿化建设倍受各国政府的关注。下文是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城市绿化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制订年度绿化计划;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城市绿化工作;

  (四)负责对城市绿化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和申报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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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制定了《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

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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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重新修正了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版】详细内容。

  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版】

  (1992年1月17日长沙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2年3月13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8月27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199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长沙市市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市市区内的绿化工作;区人民政府园林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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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制定了《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四条 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应当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 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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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制定了《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保护、道路交通、道路运输等公共事务和秩序的管理。

  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实行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分级管理、权责明确、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进行监督考核。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用于城市维护建设,加大城市管理投入,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相应增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推动城市空间资源使用市场化,推行多元化的城市管理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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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分六章六十五条,分别是总则、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20xx年10月28日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xx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设施、道路交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物业管理、安全与应急等方面的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市管理委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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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区域内因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市人民政府及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各县级市(以下称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搬迁项目需要迁让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青岛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建设、规划、土地、公安、工商、物价、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 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