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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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具有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功能和作用。工伤保险不但直接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稳定及国家经济发展。下文是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地税部门做好工伤保险费征收准备工作。
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并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
工伤保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下文是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欢迎阅读!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 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 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制定了《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业务。财政、审计、工商、安全监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银行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银行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支出分户,不设财政专户。
工伤保险费由市和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列所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无论隶属关系如何,均要按规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地、事业单位登记地或机关所在地参加社会工伤保险。
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伤保险办法另行规定。
条例所列被保险人,无论本地或外地城乡户籍,均应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被保险人只能在单位所在地参加一份工伤保险。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参保人的登记、费用的计算、待遇给付等项业务工作;负责职工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工伤保险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为被保险人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社团登记证的复印件,参加工伤保险员工名册等资料。
单位发生被保险人的人数增减、银行帐号更改等情况的,应填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变动申报表,并于发生变化的次月5日前报社会保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具有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功能和作用。下文是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对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
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下文是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意见。
黄冈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黄冈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黄冈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黄冈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以下简称《 条例》)、湖北省 人民政府颁发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5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及 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 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工伤保 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有职工都有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本市工伤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直和县(市、区)分别统筹 。黄冈城区的中属、省属和市属单位 参加市直统筹;黄冈城区的无主管部门企业、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愿选择参加市直或黄州区统筹;黄州区直属单位参加黄州区统筹。市属不在黄冈城区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的统筹。?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市工伤保险实施行政管理,统一组织、指导 和检查全 市工伤保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工伤保险政策和
广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力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下文是广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列所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无论隶属关系如何,均要按规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地、事业单位登记地或机关所在地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伤保险办法另行规定。条例所列被保险人,无论本地或外地城乡户籍,均应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保险人只能在单位所在地参加一份工伤保险。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参保人的登记、费用的计算、待遇给付等项业务工作;负责职工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工伤保险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为被保险人办理
广东省计量实施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属于地方行政法规下文是广东省计量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和实施计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原则。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计量管理方法,引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计量保证体系和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第二章 计量单位与计量器具
第六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
2015工伤保险年度总结
转眼xx年度过了一半,在党支部的正确领导下,在领导及同志们的关怀帮助与支持下,在本职工作中兢兢业业,取得了一定的进步,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工伤保险年度总结。
1、思想上
我坚持把加强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关键措施。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在加强理论学习的同时,重点加强了工作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为做好本职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工作上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始终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严谨、细致、扎实、求实、苦干上,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在日常工作中,我主要负责工伤保险申报登记等日常事务性工作。在领导的带领下,我们利用“五一”前夕的劳动保障政策宣传日,走上街头,采取咨询、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就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缴费办法、医疗待遇等进行了大力宣传,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进一步强化学习意识,强化职责意识,强化服务意识,以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脚踏实地,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工作,为树立工伤保险机构的新形象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