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盐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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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管理条例
《盐业管理条例》在加强对盐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以及对保障盐业执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那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盐业管理条例
(1990年2月9日国务院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盐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盐资源实行保护,并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国家鼓励发展生产,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轻工业部是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盐业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对于在盐业科学技术研究和运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资源开发
第六条 开发盐资源(包括利用海水制盐、开发岩盐
贵州省消防条例
消防的目的是为了使得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火灾威胁时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下文是贵州省消防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消防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增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民航、港口、航运、铁路的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
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是新中国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在贵州省最大的水利投入项目,同时也是贵州省“”期间水利建设的龙头性工程。下文是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是指经国家和省批准的,涉及贵阳市、安顺市、六盘水市、毕节市、黔南州及贵安新区,以城镇供水、农业灌溉为主,兼顾发电等综合利用的水库(含调蓄水库)、水源枢纽和输配水组成的水资源配置体系。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水源保护、水量调配、监督保障等活动。
第四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属地管理应当服从统一管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水环境保护、水量调配、生态补偿等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黔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
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下文是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遵循突出重点、全面防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每年听取本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加强抗震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
第五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有地震监测台站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开展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可以建立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现行的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根据20xx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下面是修正后的条例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
(1998年12月1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xx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xx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xx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盐业资源,完善食盐专营,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的盐资源开发、利用和盐产品生产、加工、购销、储运等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具有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功能和作用。下文是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对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
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粮食安全问题是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稳定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也是国内外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下文是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粮食安全,确保粮食有效供给,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粮食安全保障有关的粮食生产、储备、流通以及调控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粮食,是指稻谷、玉米、小麦、杂粮及其成品粮。
本条例所称粮食安全保障,是指保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市场粮食价格基本稳定,人民生产和生活对粮食的需求基本满足,粮食质量安全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条 粮食安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绩效考核。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倡导科学用粮,鼓
贵州省邮政条例修正案
邮政是国家所有、国家管理的公益性部门。它为全体国民提供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同时根据国家的主权和需要履行了一定的政府职责。下文是贵州省邮政条例修正案,欢迎阅读!
贵州省邮政条例修正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设施建设、邮政服务与保障、邮政市场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海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邮政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邮政设施、快递园区布局和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促进邮政事业与当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制定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公布本省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食品安全抽检经费、风险监测经费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三)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指导、监督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鼓励和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市容
环境卫生水平。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逐步实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产业市场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