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居民自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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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居民管理活动,提高居民素养,规范居民行为,建设文明、平安、和谐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是单位型社区,是依法设立的居民自治组织,依法开展自治活动,是准社团法人。
第三条、社区设居民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下设离退职工办公室、民政民调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劳动保障工作站、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站与居民小组等部门,对所辖居民、相关事务进行具体管理、服务活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接受地方政府与公司的管理、指导;社区法律顾问负责社区法制宣传、法制管理与监督以及居民的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凡居住在**社区的常住、流动人员,均接受**居委会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社区居委会负责对辖区内常住、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与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六条、公司机动、物业、公安、信访协助社区委对居民的有关管理工作,并根据社区的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社区民调室接受公司民调委管理与指导,专事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第二章 居民权利、义务
第七条、社区居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有权参与社会、社区的政治活动。
第八条、社区居民享有私产神圣不可侵犯
小区车辆管理办法
车辆管理制度是为了使车辆管理统一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车辆的使用,最真实的反应车辆的实际情况。下文是车辆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车辆管理办法一
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驶入。
2、内部车辆出入小区凭证出入,外部车辆出去小区时,司机应配合门岗进行核实登记试行临时收费管理,由值班员履行登记手续。
3、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要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停放时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4、非业主车辆在停放小区过夜时,若临时滞留必须停放按照公司临时或过夜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5、严禁在人行道上、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和临时车辆只能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必须放在指定的停车场)
6、非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位置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及楼宇内随意停放。
7、凡因不遵守车辆停放规定而造成车辆损伤,后果自负。
8、车辆进入小区,司机必须减速行驶,禁止鸣喇叭,注意往来车辆及行人安全。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超车。
9、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10、进入车辆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
小区车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小区管理和交通秩序特制定车位管理制度。本文是小编整理的小区车位管理规定,仅供参考!
小区车位管理办法一
为了加强小区管理和交通秩序特制定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1、凡本小区有车辆的业主,请主动到门卫室登记、领牌(车牌押金10元),凭牌出、入。
2、外来车辆进出小区时,保安员对其必须进行登记、发临时停放牌,凭其出入小区。
3、车辆应按小区相关规定的要求停放于规定位置。
4、车辆停放好后,拉好手闸,关好车窗门,锁好防盗锁,避免使用带报警音的防盗锁,车内请勿存放现金及其它贵重物品。
5、停车时,应按小区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及现场的标识行车,车速小于10公里/小时,禁止鸣笛。
6、小区内禁止修理车辆、洗车、试刹车、学习驾驶等有安全隐患及影响本小区环境卫生的活动。
7、请勿将有可能对其他车辆或人员构成危险的车辆停泊于停小区内。
8、禁止无牌摩托车进入,业户及访客摩托车、自行车请于指定位置存放,并锁好防盗锁。
9、凡进入车场内和车库内的车辆严禁载放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物品,因此而发生意外事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0、进入小区内的车辆必须执行车辆停放管理制度,违者拒停。
小区车位管理办法二
1)小区内停车场为收费停车场
郑州小区停车管理办法全文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汽车的需求增大,停车场越来越需求大。那么大家知道多少关于停车场的管理法规?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郑州小区停车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郑州市市区内提供物业服务时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郑州市市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由郑州市物价局负责;各县(市)、上街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管理服务;
(二)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使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四)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
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持物业管理在企业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生产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物业管理企业 1、本办法中的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使用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绿化、卫生、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2、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业人员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应与业主、使用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内容应包括服务范围、管理标准、权限、期限、费用收支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等,并报送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4、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固定的服务场所,专线电话,专职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确保及时为业主服务。 5、物业企业应按等级收费,并由物价部门统一定价,设“公示板”公开收费标准,便于业主和使用人监督。 6、日常维护与紧急事件处理。(1)物业管理企业应对房屋主体,水电设施,排水设施,消防设备共用部位和供用设备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居住安全。(2)对上水管线发生跑漏、下水管线发生堵、冒等突发事件及时处
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持物业管理在企业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生产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物业管理企业
1、本办法中的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使用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绿化、卫生、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2、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业人员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应与业主、使用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内容应包括服务范围、管理标准、权限、期限、费用收支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等,并报送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4、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固定的服务场所,专线电话,专职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确保及时为业主服务。
5、物业企业应按等级收费,并由物价部门统一定价,设“公示板”公开收费标准,便于业主和使用人监督。
6、日常维护与紧急事件处理。(1)物业管理企业应对房屋主体,水电设施,排水设施,消防设备共用部位和供用设备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居住安全。(2)对上水管线发生跑漏、下水管线发生堵、冒等突发事件及时
×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持物业管理在企业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生产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物业管理企业
1、本办法中的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使用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绿化、卫生、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2、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业人员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应与业主、使用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内容应包括服务范围、管理标准、权限、期限、费用收支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等,并报送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4、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固定的服务场所,专线电话,专职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确保及时为业主服务。
5、物业企业应按等级收费,并由物价部门统一定价,设“公示板”公开收费标准,便于业主和使用人监督。
6、日常维护与紧急事件处理。(1)物业管理企业应对房屋主体,水电设施,排水设施,消防设备共用部位和供用设备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居住安全。(2)对上水管线发生跑漏、下水管线发生堵、冒
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持物业管理在企业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生产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物业管理企业 1、本办法中的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使用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绿化、卫生、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2、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业人员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应与业主、使用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内容应包括服务范围、管理标准、权限、期限、费用收支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等,并报送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4、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固定的服务场所,专线电话,专职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确保及时为业主服务。 5、物业企业应按等级收费,并由物价部门统一定价,设“公示板”公开收费标准,便于业主和使用人监督。 6、日常维护与紧急事件处理。(1)物业管理企业应对房屋主体,水电设施,排水设施,消防设备共用部位和供用设备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居住安全。(2)对上水管线发生跑漏、下水管线发生堵、冒等突发事件及时
*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持物业管理在企业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生产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物业管理企业
1、本办法中的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使用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绿化、卫生、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2、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业人员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应与业主、使用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内容应包括服务范围、管理标准、权限、期限、费用收支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等,并报送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4、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固定的服务场所,专线电话,专职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确保及时为业主服务。
5、物业企业应按等级收费,并由物价部门统一定价,设“公示板”公开收费标准,便于业主和使用人监督。
6、日常维护与紧急事件处理。(1)物业管理企业应对房屋主体,水电设施,排水设施,消防设备共用部位和供用设备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居住安全。(2)对上水管线发生跑漏、下水管线发生堵、
楚雄彝族自治州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木材,是指原木、锯材、木片及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制品或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家和省保护名录,法律、法规确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
本办法所称的木材经营,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收购、销售木材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木材加工,是指以机械或者人工方法将木材制成成品或者半成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木材市场,是指设立木材储运、交易、中转的场所。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内森林资源状况、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供给能力及市场需求预测,编制木材经营加工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规划木材经营加工业布局、规模和数量。
县市人民政府木材经营加工业发展规划报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发改、财政、工信委、建设、规划、商务、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