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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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正版)
现行的《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根据20xx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20xx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xx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xx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xx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xx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高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现行的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根据20xx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下面是修正后的条例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
(1998年12月1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xx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xx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xx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盐业资源,完善食盐专营,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的盐资源开发、利用和盐产品生产、加工、购销、储运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宣传标语
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对于保障行车安全是十分必要的,充分发挥道路的作用,为大家分享了公路安全的标语,欢迎借鉴!
1.热烈祝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于20xx年7月1日正式实施
2.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促进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实现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法律保障
4.认真贯彻执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促进公路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5.热烈祝贺《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于20xx年8月1日正式实施
6.贯彻实施《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交通
7.保护路产路权,保通保畅保安全
8.我公心执法、你顺心平安、平安旅途
9.以人为本、以车为本、以路为本
10.规范交通运输执法行为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推动交通运输发展
11.公路连接千万家 畅通整洁靠大家
12.打击违法行为 保护合法运输
13.加强公路路政管理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14.爱路源于一点一滴 护路始于一举一动
15.少一点“滴、洒、遗、漏” 多一份“畅、安、舒、美”
16.公路连着你我他 爱路护路靠大家
17.公路连接千万家 畅洁绿美靠大家
18.加强路网运行管理 服务公众便捷出行
19.爱护脚下公路 方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并规定,每个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20xx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对不满三周岁婴幼儿开展早期教育,以及对幼儿园以外其他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和保障学龄前儿童的人格和权利,实行科学保育和教育,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四条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 学前教育实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于20xx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文共八章六十九条,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本省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霜冻、道路结冰、冰雹、高温、干旱、雷电、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县级
2021《浙江省专利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运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统计范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税务、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文化、海关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执法机制,整合工作力量,加强专利行政执法, 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专利技术的发明人、设计人 、专利权人和实施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学校
山东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
公路运输与铁、水、航运输方式相比,所需固定设施简单,车辆购置费用一般也比较低,因此,投资兴办容易,投资回收期短。下文是山东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人员培训和运输服务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道路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供优质服务,确保运输质量。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具体管理职责。
公安、工商、物价、建设、财政、税务、环保、技术监督、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业和停业
第六条 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全文)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制定了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得收取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第四条 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最新版内容是怎么样的?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
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
蚕种是蚕桑生产不可或缺的基本生产资料。蚕种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蚕茧产量的高低、蚕茧品质的优劣、蚕农收益的多少及蚕桑生产稳定与否。下文是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蚕种管理和生产、经营秩序,保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丝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蚕种是指桑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
本办法所称蚕品种是指遗传上具有共同来源,生物学性状与经济价值具有高度一致性的家蚕群体。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选育、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蚕种的进出境检疫,按照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蚕种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蚕种发展规划,鼓励和扶持蚕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的管理工作。
经贸、财政、科技、工商、价格、环保、监察、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蚕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蚕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