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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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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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占用税采用地区差别税率,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下文是湖北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湖北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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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到,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是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最新版,希望大家喜欢。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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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下面是《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

湖北省车改方案实施细则:最快下个月实施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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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公车改革工作在我市紧张有序推进。今年7月,我省下发《湖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全省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根据推进时间表,我市公车改革方案最快将在下月实施。

  记者日前从市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虽然我市公车改革的方案已起草完毕,但有关数据、规定细则还在核实完善之中。不过,按照上级政策要求,我市车改方案的总体方案已经成型。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市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严清华就相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参改范围已限定

  严清华介绍,根据上级政策,我市这次公车改革限定两个范围。

  一是参改机构范围。包括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

  二是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含机关行政编制工勤人员)。其中市级、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鼓励其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应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全市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湖北省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实施。

  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

《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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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制定了《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xx]93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占用和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配套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因交通违法、肇事等被执法部门强制暂扣拖拽至指定的专业停车场;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医院、高等院校内设停车场;普通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因交通违法、肇事等被执法部门强制暂扣

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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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制定了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 促进公路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xx〕第279号)、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xx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交质监发〔20xx〕52号)、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质监公字〔20xx〕5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特大桥梁(隧道)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目的:

  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在工程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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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了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一)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

  (二)县城;

  (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四)工矿区。

  工矿区征税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 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没有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同等新旧程度的房产核定。

  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工程决算后,依照入帐的价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的不再退补。

  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按《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企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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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财税体制角度,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在多数发达国家,房产税是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存在的,而我国尚未形成完备的房产税法律制度,地方税制体系还不够健全。下文是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农村不征收。建制镇房产税是否开征、何时开征,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条例》第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四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条例》第五条所列房产;

  (二)工矿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职工食堂自用的房产;

  (三)工会办的疗养院自用的房产;

  (四)经省财政厅批准免税的其它房产。

  第五条 除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定期减征或

省星火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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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火奖奖励的出台和实施以来,经过两届评奖活动,已有261项获奖,使得撒播科技星火,并取得斐然成绩的知识分子、工人、农民、管理干部的辛勤劳动得到社会的承认和国家的奖励。下文是河南省星火奖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河南省星火奖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条为了鼓励实施“星火计划”,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地方经济,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星火奖是奖励在实施“星火计划”中,开发、推广、适用的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扶持贫困地区,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科技管理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未列入“星火计划”的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也属于奖励范围。

  第三条省设立星火奖,每年奖励一次。根据授奖项目的内容,设星火科技奖、星火人才培训奖、星火管理奖、星火优秀青年奖、星火示范企业奖。

  第四条单位、集体、个人申报星火奖的条件,应严格按照《办法》第四、五、六、七、八条的规定执行,凡具有《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经鉴定、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报、授奖。

  

四川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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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车船使用税是如何征收的?根据车船使用税税率的税负累退性特点 ,应该适时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车船使用税税率。下文是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予缴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武装部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港作车船、垃圾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自行车;

  (八)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由残疾人使用的车辆;

  (九)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其他车船。

  第四条 向交通、航运管理部门报全年停驶的车船,不缴纳当年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