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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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释义
为加强企业名称管理,制定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看过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的释义吗?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释义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释义如下
一、本法概述
(一)立法状况
1978年,我国恢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随即恢复对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在恢复企业登记管理过程中,针对出现的问题,颁布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197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公安部、商业部等联合发布了《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由于国家计委、农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工商企业普查的通知》。1980年,为了配合《中外合资企业法》的实施,国务院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98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开展商业、饮食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全面登记的通知》。1982年,国务院发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这是建国后第一个全面正式的企业登记管理法规。198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次对企业名称进行规范管理。同年它还发布了《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这是我国工商登记暨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利于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下文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企业名称定义
企业名称(CORPORATE NAME)与自然人名称相对,企业名称是作为法人的公司或企业的名称,该名称属于一种法人人身权,不能转让,随法人存在而存在,随法人消亡而消亡。法人在以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如签订合同、抵押货款时需要使用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必须经过核准登记才能取得。 民法通则将作为人身权的法人名称权与作为财产权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权相提并论,并且都允许转让,恐怕是混淆了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本质区别。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是企业名称登记的特殊程序。下文是最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最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
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
殡葬文化,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并沉淀下来的,集中了人们对死亡的认识、生存的价值、人性亲情等有关于人类本源性问题思考得出的结论。下文是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加大殡葬改革力度,革除丧葬陋习,移风易俗,大力提倡和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殡葬设施用地和资金,保障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地级市、县级市和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县为火葬区;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和土葬改革区的具体划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同意,省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建设、质量技
甘肃省河道管理办法
河道河道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一级河道、二级河道、三级河道、四级河道、五级河道。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甘肃省河道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甘肃省河道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治理、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行洪区。
第三条 河道的保护、治理和利用,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遵循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保护和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保护、治理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河道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甘肃省农药管理办法
经20xx年9月20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甘肃省农药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甘肃省农药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生产(含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农药登记初审、农药质量监测鉴定和农药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办理。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初审,并对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及农药质量的监督管理。
农药生产企业的开办和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发放,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条 农药实行登记制度。农药登记分为田间试验阶段、临时登记阶段和正式登记阶段。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
甘肃省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一直是近几年的热门话题,国人对于殡葬的态度从最开始的讳莫如深到现今的不断关注,殡葬改革在这其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下文是甘肃省殡葬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甘肃省殡葬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和服务,推进殡葬改革,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树立殡葬文明新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殡葬管理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建立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和殡葬管理执法队伍,将殡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卫生、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宗教事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其他特困人员提供基本殡葬免费服务。
第七条 县
《甘肃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为规范我省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工作,制定了《甘肃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甘肃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结合甘肃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户籍为甘肃省的公民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第四条 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和甘肃省公安厅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和变更。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六条 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字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第七条 公民填报的民族成份,应当与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上的民族成份相一致。审核部门依据居民户口薄(16周岁以上者应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确定填报人的民族成份。
第八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
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
随着农机作业委托在我国的兴起和发展,一方面大幅度提高了我国农业生产效率,增强了农业整体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促进了社会分工的发展和进一步细化。下文是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机管理,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农副产品加工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动力机械及其它作业机械。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管理、生产、销售、科研、教育、推广、维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农机事业的投入,推动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管理工作。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有利于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做好各项农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农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农机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农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