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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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制定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
第四条 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五条 以受赠、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应无产权住房。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其中,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的10%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提取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 “重病、大病”仅限: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九十年代初吸收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社会住房保障体制,是我国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必不可少的一项社会制度。下文是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欢迎阅读!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委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在管委会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北京铁路系统的委员占三分之一。
第四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承办管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
管理中心设立中央国家
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提高居住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的分公司、独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集团公司其他子公司、多种经营集体企业参照实行。集团公司市区单位同时执行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办法。
第三条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集团公司依照国家规定代为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领导小组决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运作、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小组成员要有职工代表参加。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
某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某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提高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的分公司、独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集团公司其他子公司、多种经营集体企业参照实行。集团公司市区单位同时执行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办法。
第三条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集团公司依照国家规定代为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领导小组决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运作、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小组成员要有职工代表参加。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
某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提高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的分公司、独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集团公司其他子公司、多种经营集体企业参照实行。集团公司市区单位同时执行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办法。第三条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集团公司依照国家规定代为管理。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领导小组决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运作、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的原则。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小组成员要有职工代表参加。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集团公司规定,制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2020最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 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管理主体)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提取原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每年度均可以按照本规定提取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
第二章 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五条(住房消费提取情形)
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住房(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下同);
(二)支付房租;
(三)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费。
第六条(可提取时间段)
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想要知道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吗?下文是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对象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四)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六)职工及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本市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
(八)本人、配偶
《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贷款操作,制定了《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贷款操作,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资产安全,根据《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是指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须满一年以上;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三)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须满十二个月以上。
借款人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造成断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该断缴期间可视同连续缴存。
对申请贷款时所在单位连续欠缴超过三个月的借款人,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不予贷款。
第三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住房主要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即二手住房)、自建住房。
第四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住房公积金提取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借款人):_____(以下称甲方)
委托人(配偶):_______(以下称乙方)
借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房公积金贷款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储蓄代扣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自营资金住房贷款帐号:___________
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号:_________________
单位住房公积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帐号:_____________
单位按月住房补贴帐号:_______________
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_(以下称丙方)
甲方和乙方提供经单位签章的《委托提取住房资金申请书》,委托丙方按照《_________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职工委托银行按月提取住房资金用以偿还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以下合称住房资金),并将资金划入甲方代扣账
武汉市施工渣土清运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实施施工渣土清运管理暂行规定,那么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下文是武汉市施工渣土清运管理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武汉市施工渣土清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渣土清运管理,维护和改善环境卫生,建设文明卫生城市,根据《武汉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和市政工程施工。
第三条 在本市城区施工和清运、消纳、调剂施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施工渣土清运、消纳、调剂实行统一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施工渣土清运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应对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大型重点建设工程,应由施工单位持施工许可证、图纸、概算和与施工渣土清运者签订的合同,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登记,签记卫生责任书,共同核定清运渣土数量,领取施工渣土清运许可证。其它施工,由施工单位和个人到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六条 施工渣土可由施工单位自行清运,也可由施工单位委托环境卫生部门所属清运单位或其它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清运。
第七条 清运路线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清运单位和个人清运施工渣土,应严格按确定的路线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