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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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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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xx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xx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xx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
2020年辽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0年辽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将单独二孩政策调整为全面二孩政策,同时对婚假、产假作出修改,能够享受10天婚假和158天产假的从曾经的晚婚晚育人群扩大到所有人群。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xx年辽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仅供参考。
20xx年辽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不用审批
我省将单独二孩政策调整为全面二孩政策。草案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2】 三种情况拟可生三孩及以上
草案对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条件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一、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
需要说明的是,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生育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生育子女数。
另
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点解读
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哪些重点内容?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点解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产假最长可达7个月
(一)生育奖励假30天
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
解读:在实行原有计划生育政策期间,女职工只有符合晚育的条件,才可享受规定98天产假之外的30天奖励假,而且这奖励假还可以由男方享受。新《条例》实施后,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98天产假的基础上,均可再享受30天的生育奖励假。即不但将30天的奖励假由晚育女职工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女职工,而且30天奖励假完全属于女职工,无需再与其配偶“分享”。
(二)条件允许可再延长1至3个月
新法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解读:女职工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要求在上述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因为并非强制性的规定,至于能否批准,决定权在用人单位。
配偶可获15天陪产假
新法规定:女职工的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解读:原《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下文是最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最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法人。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
昨天,市法制办就备受关注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修正案》中明确: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配偶陪产假15天。征求意见时间为昨天至1月28日。
以下为《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内容:
根据本市立法工作安排,现就市卫生计生委起草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xx年1月8日至1月28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登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系统中对本草案提出意见;或者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草案送审稿)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202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
新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到底修改了哪些内容?婚假产假怎么休?下面,跟小编一起来看看20xx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的全文内容吧!欢迎阅读!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草案送审稿)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将第七款修改为:“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删去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再生育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一)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
解疑《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为帮助大家了解《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解疑《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本市从何时正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天津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2、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决定》规定,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怀孕后,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也就是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只进行生育服务登记,不要求审批。
3、《决定》对生育假有哪些规定?
《决定》删除了有关晚婚晚育奖励的内容。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rdquo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修正)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XX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XX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XX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XX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但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综合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知识
大家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了解多少呢?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xx年1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济南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关于婚假、产假问题
20xx年1月22日前结婚登记的夫妻,男女双方为晚婚的仍均可享受原《条例》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20xx年1月22日以后结婚登记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
20xx年1月1日起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如何领取问题
根据新修改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1)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2) 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3) 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