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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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筹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0xx年7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筹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应保尽保与引导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城乡统筹、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体系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保障工作经费,统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
城乡居民医疗、养老保险年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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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城乡居民医疗、养老保险年度总结
20xx年度,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全乡干群共同努力,我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明确目标、狠抓落实
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统一了思想认识,明确了今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目标任务,在年初就将此项工作纳入了重要的议事日程。通过精心组织,切实狠抓完成了年参保9300人。建立健全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各项制度,重点解决了农民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问题,减轻了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了农民整体健康水平,保护了劳动生产力。
二、加强领导,强化宣传
20xx年度,乡党委、政府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加强领导狠抓宣传发动,一是成立了由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服务站工作人员,各驻村干部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二是依靠乡干部和村社干部、医疗卫生人员采取分村包户的办法,深入农村院户,召开党员大会、村民大会和发送宣传资料,大力宣传农村医疗保险的,使广大农民朋友明白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好处。
三、严格政策把
彬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陕西省民政厅、《关于下发<陕西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城乡居民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突发性暂时困难,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督工作;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救急救难、及时有效;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一事一议,分类施救;
(五)与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具有本县户籍或在本县境内居住一年以上的城乡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
(二)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
西湖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根据《西湖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西湖区户籍满一年并在西湖区居住的城乡居民,因突发性事件或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在享受现有各类社会救助政策后,家庭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或不符合现有各类社会救助条件,但因各种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救助原则
(一)救急解困;
(二)一事一救;
(三)适度均衡;
(四)公开、公平、公正。
三、救助条件
(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1、因住房发生火灾,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因遭遇除火灾外的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家庭成员伤亡,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偿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除火灾外的其它意外事故”指溺水、触电、非集体性中毒等。
因水灾、旱灾、风灾等自然灾害,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有关规定执行;
3、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总结优秀范文
安全村为全面做好我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保障全村村民特别是老年村民的基本生活,实现全村村民人人“老有所养”的目标,经过全村干部(包括各小组长、村民代表和党员)的共同努力,在短短的一周多时间内,已提前超额完成344人的参保任务,一次性交费人员77人,总缴费873282元,其他人员267人,
总缴费213738元,合计总参保金额1087020元。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首先是组建领导班子,由沈锡根同志为组长,华根洪为副组长,其中班子成员和会计为组员的领导小组。
2、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认真细致分析和领会镇里会议精神,对几个文件内容及相关政策进行解读,使班组成员都能领会和了解,便于熟悉工作。
3、建立三个工作小组,村干部领导各小组成员。分别担任三个小组的组长,村民组长为组员,同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调动工作小组积极性和进取性。
二、层层发动,做好宣传通过上面三种关系,及时召开党员、组长、村民代表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对这次社会养老保险做法,进行作动员,造声势,把镇、村二级会议精神,及时进行贯彻和传达。
2、三个小组全体成员召开第二次会议,再度贯彻这次会议主要精神,并落实激励政策。
3、开好广播会,再次在全村范围内对推动这项工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解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六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总结
**年是推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关键之年,我们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紧紧围绕“社保服务提升年”重点活动的目标,认真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年工作情况
1、完善政策制度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年制度全覆盖的基础上,**年要求从政策上引导参保人员“多缴多得、长缴长得”,真正解决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此项民生工程,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进行了调整,调整后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40元,缴300元补60元,缴400元补80元,缴500元及其以上补100元。同时,凡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60周岁以上享受待遇领取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500元的丧葬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2、经办队伍培训,强化业务素质。
根据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山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精神和省厅要求对县、乡、村三级经办人员进行培训,努力提高经办工作水平的安排,我们邀请了省社保局的领导,于5月20日对县、乡两级经办人员进行了培训,主要学习了业务、政策方面的知识、软件操作和相
在全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xx〕26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城乡统筹、收支平衡、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承办大病保险,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大病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目标。到20xx年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全省所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对参保(合)人员基本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大病保险平均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以后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群众大病自付费用明显降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二、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按照城乡居民上年度收入平均水平和医保筹资能力,以及国家确定的大病保险总费额度控制在医保筹资总额度5%左右的需求,参照其他省份试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xx年我们在省、市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县委、县政府对工作的要求和部署,认真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为工作开展提供政策保障。
1、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成立了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各乡(镇、场)人民政府乡(镇、场)长任成员的德安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考核、监督和指导。县政府还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任务列入年终目标考评,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乡镇,将根据考核规定进行奖惩。
2、结合我县实际,先后出台了《德安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德安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宣传工作方案》,制定了《德安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管理和基金管理制度》等制度措施,确保规范有效开展工作。
3、召开试点工作动员大会。
我县于9月21日上午举行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各成员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管理,根据我某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1、初审制度:低保对象提出申请,低保评议小组要按照我某制定的《尚志某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入户核实,集体评议,提出初审意见,上报乡镇政府。对不入户核实,不进行集体评议或瞒报的居委会主任予以辞退。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在全某内通报。
2、公示制度:对初审合格的要在醒目的位置张榜公布5天,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低保评审小组。对不公示、公示不全或不到位的社区居委会主任要给予辞退。
3、复审制度:乡镇政府低保评审小组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申请低保对象要入户复查后,由低保评审小组集体评审,符合低保条件的上报民政局审批。对不按程序复查和评审小组集体评审,或在复查中弄虚作假造成影响的,乡镇主管领导要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降职,街道办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要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撤销职务处分,并在全某内通报。
4、审批制度:民政局对上报申请低保对象进行集体审批,签署审批意见,录入微机,上报哈某民政局备案。不经过集体审批或审批把关不严,因工作失误造成影响的,民政局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