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及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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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职业病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目前职业病的发病率呈上升趋势,传统的职业病危害尚未完全消除,新的职业病又不断产生。为此,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负责人强调:目前国家法定的10大类115种职业病都已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本市劳动者患有职业病应按照本市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本市于XX年出台并实施了《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在规定中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患职业病的职工和跨省市流动作业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经办机构备案。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
工伤认定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市劳动局:
本人:,男,汉族,出生于1958年10月3日;现住。
本人于x年x月号左右为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工,从x年x月x1日开始成为该公司正式员工,当时的工种是炉前工,主要负责出料。
事故起因是在x年xx月x日,在当日早上7点左右本人未接班时发生炉子内部蓬塌,但当时没有操作人员伤亡。本人7点半接完班,当时炉长明确指出这是本人的工作让我必须坚守岗位,并没有采取任何防范事故措施。就在上午9点半左右本人与同事秦发年正在炉前操作时,第二次炉内蓬塌事故发生,此时炉内实物与蒸汽一涌而出,在我二人毫无防备时分别将面部、四肢烫伤。当日10点左右被送往x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
公司办公室电话:
家中座机:
当事人:
x年 月 日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一:
市劳动局领导:
我叫,女,19xx年生,中共党员。20xx年7月武汉冶金建筑专科学校(现武汉科技大学)环境工程系给排水专业毕业,分配至市自来水公司至今。
因工作和项目各项推进需要,长期加班加点熬夜核对设计图纸、整理项目处理方案、编写上报材料、筹备文艺节目方案等,20xx年12月27日终因睡眠不足体力不支晕倒在工作现场,被120送往医院急救。当晚ct检查轻度中风,第二天核磁共振查脑梗塞,住进丹江口市医院神经内科。20xx年12月31日受到公司领导及同事关心,送往十堰太和医院神经内科治疗。20xx年1月24日出院在家休养,又出现惊恐、少言、幻觉、社交恐惧等严重精神抑郁,大脑反映迟钝,思维发散,精神恍惚,记忆力下降,神智不清等,智力明显下降,身体体力不接。20xx年3月27日早再次休克被送往市医院急救。20xx年4月3日,因全身水肿、血压持高再次住进市中医科院治疗至今。
在本人住院休养的近4个月时间里,身心经受了常人无法想象的病痛折磨,可以说是不人不鬼,生不如死,多亏公司领导、同事和家人无微不至的关心照顾。但给公司和家庭增添了很大的经济和护理负担,四个月个人支付医治费用已达1.2万元,而后续治疗的时间、费用及大脑
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与赔偿标准)
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若违反法的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解除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仅仅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达成一致,还应当对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比如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保守商业秘密和补偿一定的培训费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只有双方对这些附加条件也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当然,如果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条件,也就不存在就条件达成一致
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与赔偿标准)
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若违反法的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解除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仅仅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达成一致,还应当对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比如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保守商业秘密和补偿一定的培训费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只有双方对这些附加条件也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当然,如果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条件,也就不存在就条件达成一致
2012年工伤认定申请书
山东潍坊律师:
工伤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代某某,女, 日出生,汉族, 住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住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请求寿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申请人x年x月x日所受伤属工伤性质。
事实和理由:
xx年7月8日9时左右,代某某在xx公司xx厂工作过程中不慎被同事剪刀伤及右前臂腕部,感到疼痛剧烈,流血不止,不能活动,伤势非常严重。当时代某某的工作岗位属于剔骨班分级切割禽肉工作,岗位属于剔骨班分级工种。事故发生后,代被迅速送往医院治疗。
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多元,单位已予全部报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申请贵局对申请人的伤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为工伤。
此致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
超时限申请不能认定工伤?
核心提示
蔡伟,曾在江西仁和集团就职,在一次下班的途中不幸发生交通意外,身受重伤。按规定,蔡伟本应享受工伤待遇,但在随后的三年里,不仅被公司无故辞退,工伤认定也遭到拒绝。蔡伟的父亲为其讨说法毫无结果,整个家庭到了举步维艰的地步。25日,蔡伟的父亲走进本报,向记者诉说了他们一家的遭遇。
事故 会后回家途中突遇车祸
XX年,在与江西仁和集团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后,蔡伟被派往湖南永州市任地区销售经理。当年3月9日19时,负责仁和集团湖南和湖北地区销售的负责人邹某电话通知蔡伟,晚上前往其所在宾馆开会。当时,蔡伟在电话里说自己身体不适,询问能否推迟到明天早上。但邹某告诉他一定要去,如果不去将按公司制度罚款200元。
无奈之下,蔡伟只得前往,会议直到23时20分才结束。因为离住的地方比较远,蔡伟从会场出来后,打了一辆“摩的”返回。无法预料的意外很快发生了,在经过一个过桥收费处时,“摩的”与一辆桑塔纳相撞,“摩的”司机当场死亡,蔡伟在空中翻了两个跟斗后,重重地落在地上动弹不得。
经医院诊断,蔡伟左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并发“脂肪栓塞综合征”,生命垂危,治疗七个月之久才得以出院,至今大腿内还有钢钉未取出。当地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蔡伟不承担任
工伤认定申请表样本2篇
申请人:, 性别x, xx年xx月x日出生, 民族x, 籍贯,住x市x街,身份证号码:, 是xx公司职工。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xx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任职务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x公司职工,于x年xx月被招聘进入该公司,在岗位工作。在xx年xx月xx日上班时间,发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xx部位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xx市xx医院治疗,诊断为,现已住院治疗xx个月,花费医药费xx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x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鉴于被申请人为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xx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签字):
------------------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请求事项:依法认定申请人受伤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x县土地征用整理储备中心于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将xx村土地整理工程发包给建筑有限公司,在整理过程中,建筑有限公司于二oo八年五月十日聘用
工伤认定争议案例
什么是工伤?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工伤认定的争议案例,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伤认定争议案例范文一
20xx年8月12日,陈某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属项目工地内突发疾病,被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载,直接导致陈某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猝死,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发病至死亡大概时间间隔约3小时。
20xx年4月3日,陈某之妻杨某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xx年6月1日,该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的事故“视同工伤”。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称根据死亡医学证明、派出所询问笔录,陈某去世时间为早上7点左右。而公司员工上班时间是早上9点,因此,陈某去世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为工作做准备的时间,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经调查核实,陈某发病时间与建筑施工企业日常实际工作时间吻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驳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
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发生后,工人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工伤认定复议的案例,提供给大家参阅。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范文一
原告康某在某公司从事刷片工,该公司上午工作时间为7:45-11:30分。20xx年1月21日7时30分左右,原告驾驶电动车上班途中,与另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对方车辆驾驶人驾车逃逸。
原告自行到医院检查后向110报案,因肇事人无法查找,公安交警部门未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原告要求,公安交警部门20xx年4月2日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主要为因对方车辆逃逸无法查找,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依照申请,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不服,申请复议,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审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上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原告在7时30分左右前往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明显属于该条文规定的上班途中的情形。且该条文从责任划分角度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