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机动车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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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临时停放机动车的道路停车位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称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客车及微型、轻型货车,其他机动车的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另行规定。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设施是指在道路红线范围之内设置的停车位及停车收费、监控、标志、标线等设施。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以下称道路停车)的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停车及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并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称道路停车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并可以委托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实施与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城管、市场监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道路停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
浙江省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是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中,在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专属行使警察管理职权的各个环节。下文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与《条例》一并执行,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车辆,除《条例》规定外,机动车还包括农用运输车。
第三条 凡在本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凡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驾驶员,必须建立或者加入机动车驾驶员安全组织(片组),驾驶员必须参加安全组织(片组)的活动。非机动车较多的单位也应当逐步建立类似的群众性安全组织。
中、小学校应当经常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第五条 对违反或者怂恿他人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抵制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 公民应当服从和支持交通警察依法管理交通,支
道路交通管理新条例
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
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1. 为保障厂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安全保卫部门全面负责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2. 进入厂区汽车门前有停车检查标志,由厂警检查合格后方行。
3. 厂区应设专门停放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的场所,并按规定停放。
4. 进入厂区汽车设限速标志(5公里/时)。
5. 厂区道路不得随便停车,道路上破土施工,要办理申报手续同意后方可,并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挂红灯。
6. 跨过厂区道路的管道,要设限制高度的提示标志。
7. 厂区道路应平坦畅通,禁止在路面排放污物及酸碱等有危险物质,冬季要及时清除积雪、积水。
8. 机动车辆必须完好,证件齐全,进入厂区必须要戴好防火罩。
9. 本单位的厂内机动车如:铲车、摩托车等,驾驶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驾驶。
10. 车辆装载应为核定量,装载物品不得抛、洒、滴、漏,污染环境,装载危险化学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11. 工作人员进入厂区必须三人成列、两人成行。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 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第六条 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 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八条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的固定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准载人。
第九条 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须
浙江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非机动车辆因缺乏有效的管理而频繁被盗已成为不少城市的一个顽疾。下文是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机动车辆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辆是指在非机动车道或者道路右侧行驶的下列车辆:
\\\(一\\\)自行车: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车轮直径51厘米以上的双轮车辆;
\\\(二\\\)三轮车: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车轮直径51厘米以上的三轮\\\(不在同一直线\\\)车辆;
\\\(三\\\)手推\\\(拉\\\)车:各种人力手推\\\(拉\\\)驱动的、车轮直径51厘米以上的双轮或者独轮车辆;
\\\(四\\\)残疾人专用车:专供下肢残疾的人单人代步使用的手摇、燃油、电动驱动的车辆;
\\\(五\\\)助动自行车:用燃油或者电动驱动并具备人力脚踏驱动功能的自行车;
\\\(六\\\)其他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视为非机动车辆的运载装置。
本办法所称的手推\\\(拉\\\)车的驾驶和行驶,是指由人力手推\\\(拉\\\)驱动该种车辆
镇机动车暨道路交通安全培训会的讲话
各位领导、各位驾驶人、同志们: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理顺交通秩序,有效降低或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今天我们召集各村委会主任、我镇机动车驾驶人,在此召开全镇机动车驾驶人警示教育暨道路交通安全培训会。首先,我代表镇党委、政府向前来授课的各位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对前来参加培训学习的各位驾驶人同志表示热烈的欢迎!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能不能做好此项工作,关系到全镇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千家万户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全力以赴抓好此项工作。下面,我就如何抓好我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我镇道路交通安全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镇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通行条件进一步改善。目前,全镇有通往、的交通主干线2条,有各类机动车辆600多台,车流量日均达余辆,人流量日均约余人,街天达余人。乡村公路网络四通八达,过往车辆频繁,点多面广,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形势十分严峻。为此,镇党委、政府始终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把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抓牢、抓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某地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六条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
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思路
2011年,我县公安交通管理工作要在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十七大确定的公安工作“三个最大限度”(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新要求,切实找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贯彻落实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推动我县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和公安交警队伍建设取得新发展、新进步,确保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的持续平稳,为特色经济强县的跃升发展营造安全、和谐、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全面推进“平安畅通县”创建,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的持续平稳
1、继续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活动,并以此为载体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2、按照上级公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完善我县农村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机制。
3、以“三长”责任制为载体,以局际联席会议为抓手,充分调动乡镇、村一级组织参与农村边支线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村级交通安全员的作用,逐步形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的格局。
4、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继续深化公路客运车辆、危险品运
交警中队长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1995年加入队伍,入党,先后在市公安局工作;4月被党委任命为市公安局中队长。三年来,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我积极主动地开展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求真务实,为中队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的提升做出了积极的成果,为开创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新局面作出了贡献,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高度评价和赞扬。
三年来在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我坚持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交通管理和公安交警队伍建设工作,紧紧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目标,继续深入实践“xxxx”重要思想,深入落实 “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三基工程建设要求,按照“建设过硬班子、纯洁公安队伍、树立良好警风,提高执法水平”的基本思路,着力于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现将我在三年工作中取得的成绩,获得的体会及挖掘出来的问题报告如下:
一、内强素质 外树形象 着力提高自身工作能力。
三年来,我在担任中队长期间,在加强和提高自身素质方面,围绕本职工作,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