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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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安全,是指人们在道路上进行活动、玩耍中,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安全地行车、走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管理的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负责地方海事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水利、渔业、体育、城市建设(园林)、国土资源、气象等工作的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内河交通安全相关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好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合理布局水域功能区,并统筹规划建设内河航道设施和内河交通安
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将水上交通安全监控设施、水上交通安全标志、公益性乡镇渡口及其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县(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机构)具体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渡口、农用自备船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航行、停泊、作业
第五条 运输船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船舶证书;
(二)按照技术标准配备显示号灯、号型;
(三)船名、船名灯箱、船籍港、载重线等标识牢固、清晰、完整。
第六条 船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XX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林业的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在固定的门店或者其他固定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包括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和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是指生产加工场所与销售场所相分离的食品小作坊。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是指在同一场所或者紧密连接的场所,现场即时加工制作并直接零售食品的食品小作坊。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门店,从事食品流通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流通类食品摊贩是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导读:水库大坝是水利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水利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的重要基础设施。在经济社会日益发展的今天,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不断加快,对水库大坝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水库大坝作为水利工程的的核心,其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和后期的使用安全管理,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重点。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进行才能保证项目顺利投入使用,后期的安全维护是保证项目长久使用的前提,因此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进行研究具有深刻的现实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档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督管理能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发现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
《湖南省社科普及条例》全文
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湖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于20xx年9月25日经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9月25日
湖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20xx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培养公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文化素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政府主导、社会支持、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 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二)法治观念和法律常识;
(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四)社会科学其他基本知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条例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条例
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它包括:用电安全,防火安全,
饮食安全,财产安全,设施安全,活动安全,实验操作安全,师生人身安全,师
生校外交通安全等等。涉及面广,教育管理难度大,任务艰巨,为切实加强学校
安全工作,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害,维护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不
受影响,维护学校财产设备不受损失,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校的教室及各功能室和教师员工寝室,等各种教育,教学,生活设施,有
专人负责管理,消除事故隐患,特别在期初和期末,要全面检查。
二、学校供电系统及各种电器设备,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由指定人员每月定期检
查,严格用电制度,严禁私自拉接电源,严禁学生或其他无关人员擅自打开校内
各种开关盒,任何人如发现电器,电线有异味,冒烟等意外时,须在保证安全的
条件下,立即断开电源并及时上报,任何电线接头须绝缘密封。
三、学校饮用水及用水设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严格安全用水制度,保证师生
生活用水的安全和正常供应。
四、学校配备素质可靠,训练有素的值勤队,严格值勤,确保学校财产及师生安
全。
五、学校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加强饮食安全,所有的食品和原材料均从正
规渠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环境保护必须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贯彻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一)将环境保护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落实所需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二)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三)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引进、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
(四)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建设布局,解决重大污染扰民和破坏生态的问题。
(五)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对资源的综合利用和防治污染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布局乡镇企业,加强对乡镇企业污染的防治与生态环境的保护。
安全协管工作管理条例
一、宣传贯彻《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安全协管工作。
二、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食品质量安全动态。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统计上报《达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及时更新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负责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巡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安全制度、台帐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制止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四、负责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点的监督管理。
五、协助督促企业整改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工作总结《安全协管工作》。
六、协助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七、参加有关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会议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负责本辖区相关材料、报表及信息的报送。
八、受理本辖区内生产经销假冒伪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及时报告镇政府和相关部门。
九、配合或受委托对本辖区内已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QS”标志、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安全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十、协助收集企业和群众对食品安全监督、行政执法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
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
【章名】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严禁在污染区
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慢性传染并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