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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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动物防疫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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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政府提高公共卫生安全和动物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责之一。下文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出入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有关出入境动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建立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加强动物防疫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制订和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动物防疫及监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林业、公安、卫生、工商、质量技监、财政、经贸、价格、交通、

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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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持续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动物防疫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全程监管、重点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实行动物防疫责任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管理以及无害化处理、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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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并规定,每个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20xx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对不满三周岁婴幼儿开展早期教育,以及对幼儿园以外其他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和保障学龄前儿童的人格和权利,实行科学保育和教育,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四条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 学前教育实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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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于20xx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文共八章六十九条,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本省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霜冻、道路结冰、冰雹、高温、干旱、雷电、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县级

2021《浙江省专利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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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运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统计范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税务、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文化、海关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执法机制,整合工作力量,加强专利行政执法, 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专利技术的发明人、设计人 、专利权人和实施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学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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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制定了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得收取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第四条 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

2021年《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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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规范社会养老服务工作,制定了《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xx年《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欢迎阅读。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规范社会养老服务工作,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互助性服务、企业的市场化服务共同组成的为老年人养老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包括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等。

  第三条赡养、扶养老年人是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赡养人、扶养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四条社会养老服务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养老服务工作,根据经济社会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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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xx年,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xx年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xx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xx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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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的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根据20xx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下面是修正后的条例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

  (1998年12月1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xx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xx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xx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盐业资源,完善食盐专营,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的盐资源开发、利用和盐产品生产、加工、购销、储运等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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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制定了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组织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卫生、林业、渔业、公安、交通、环保、市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动物防疫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