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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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有什么区别
法庭调查是指在抗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在审判人员支持下,当庭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法庭辩论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控辩双方就起诉书中陈述的相关事实、法律条例等进行辩论的活动。那么,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小编为你整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有什么区别,希望能帮到你。
开庭是一个互动的过程
开庭,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尤其是对民、商事法官来说。开庭,是法院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完成的,互动的意思是说,即使是参与者本身,对其发展无法完全预知。它的困难之处在于其不确定性。开庭过程当中发生的事情谁也无法提前得知,必须临时处断。所以,有的法官对开庭有一些紧张,语误等情况在所难免。相比之下,律师感触更深一些,有些律师开庭前一天总是睡不好,足见开庭的压力之大。
以往法院在处理开庭的问题上,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程序开庭”。法官只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几个步骤完成规定动作,不顾实际效果即算完成了开庭任务。二是“表演开庭”。对于一些公开示范的庭审提前排练,届时按照“剧本”演出。三是“权力开庭”。利用指挥庭审的权力强行推进庭审,不顾当事人的意见。这些
法庭调查与辩论的分与合
法庭调查与辩论时如何分与合的?以下是小编整理了法庭调查与辩论的分与合,供你参考。
每一个律师或曾经做过律师的人在出庭进行诉讼时,都知道当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例行以下公事: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然后,审判长会大声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此时,庭审便进入了实质阶段。而每一个律师和法官也当然知道,庭审分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在逻辑顺序上,法庭调查在先,法庭辩论在后。当法庭调查结束之后,庭审将自然进入法庭辩论阶段。从83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开始施行起至今,近二十年来,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都是通过这种庭审方式审理并做出判决的(除了在庭审前终结的外)。然而,将庭审分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并分别进行是合理的吗?
一、消解庭审调查与辩论的分立
以上笔者指出目前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实务中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分立的做法不仅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在诉讼实务中也难以操作。而反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也没有在庭审中将案件的调查与辩论分立的做法。
法庭调查阶段能不能辩论
辩论原则在法庭审理中到底是怎么运作的?我们知道,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庭审理大致分两个阶段进行,首先是法庭调查,然后是法庭辩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法庭调查阶段能不能辩论,欢迎借鉴参考。
一、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开始辩论了,能不能允许?
有关这个问题,我曾经听到截然不同的观点,有说可以,有说不行。否定论者的理由是:因为法庭审理中有专门的法庭辩论环节,所以法庭调查不应该包含辩论。
假设在一个民间借贷案的法庭调查中,原告拿出一张收条,上面写着“今收到某某某(原告)现金10万元”。原告说:“这个就是被告问我借钱那天写的,证明我借钱给他了。”被告说:“这个跟本案无关。”这个时候,原告请求发问,法官是否应该准许?前面说了,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发问是在证据调查之后进行的,现在还在证据调查,所以可能有的法官不允许发问。那么用辩论原则的思维来考虑,不允许是否合适呢?
法庭调查的第一个环节是诉答环节,双方在这个阶段要提出自己的主张,包括权利主张和事实主张,权利主张讲的是请求权基础,事实主张讲的是要件事实。双方当事人都要力争在最短的时间里,给法官来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回放。
原告法庭辩论词范例_原告法庭辩论的技巧
原告首先要诉讼请求,然后是法庭辩论中原告要提供辩论词,最后是原告的最后陈述。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原告法庭辩论词范例,希望能帮到你!
范例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通过庭审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与诉讼请求的关联性可以确认,被告没有提前通知及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是清楚的。
被告共收取原告租金8400元,押金1400元,原告代付修理费193元。
被告没有提前通知及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直接的损失是:1、为租被告房屋支付中介费490元;2、为搬离被告房屋支付搬场费650元;3、为搬离被告房屋误工2天计600元。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被告违反合同,没有提前通知及解除合同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和返还责任。
对于被告辩称的“恢复原状”,原告认为:
在合同法上,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合同无效、被撤销或部分的解除场合,通过恢复原状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状态达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在物权法上,恢复原状作为物权请求权的一种,意在使权利人恢复对物的
堕胎的法庭辩论盘点
堕胎法庭是如何辩论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了堕胎的法庭辩论盘点,供你参考。
堕胎的法庭辩论盘点
1971—1972年,在美国最高法院里曾经发生过关于堕胎的大辩论。堕胎在美国不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一大社会问题,在妇女是否有权自由堕胎这个问题上,美国法律界以及宗教界长期争论不休。
1971年12月初,美国最高法院的7名法官一致同意受理反对佐治亚州和德克萨斯州限制堕胎法令的两个案件。但最高法院受理这两个案件的初衷,并不是愿意去坚决处理广义上的堕胎问题。受理这两个案件只不过是要决定,要不要进一步限制联邦法院对州法院的诉讼程序的干预。即是说,这两起随胎案主要不是辩论堕胎权利本身,而只是谈司法权限问题。但堕胎问题在辩论中逐渐引向了深入,这与大法官布莱克门的孜孜不倦的探索有着紧密的联系。
一个大雪飞舞的日子,最高法院开庭就这两个案子进行了口头辩论。在其中一个案件里,萨拉?韦丁顿代表一位希望推翻德克萨斯州1856年限制堕胎法的妇女出庭辩护。韦丁顿是一个很沉着但却没有经验的律师。她不了解最高法院集中着眼于司法权限问题,一开始她谈的就是妇女堕胎的宪法权利。
斯图尔特指出,有几个问题要先讨论一下,其中包括司法权限问题。韦丁顿回答斯图尔特说,她
模拟的法庭辩论
辩论,是一种通过语言为自己方争取更多利益的对抗性表达过程。法庭的对抗和双方利益的对立,是辩论存在的条件和空间。尽管辩论制度并不能保证没有冤假错案,但从总体上有助于司法公正。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一篇模拟的法庭辩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模拟的法庭辩论
一、法庭辩论技巧
辩论是“死马当活马医”的据理力争。
辩论成功的因素:(一致、效率和真诚,是对辩论者的一般理性要求。)
形象:强力、自信(切忌:懦弱胆怯)
着装:衣冠楚楚、简洁大方(切忌:邋遢随便、花枝招展)
语言:温文尔雅、轻柔谦和、语言纯熟(忌:死记硬背、蛮横傲慢、尖酸刻薄)
智力:法律功底、法律思维能力、足智多谋、机敏善辩;
策略:辩论布局恰当合理,凡事不可过度,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策略。
(长时间辩论可使人变得偏执、混乱、罗嗦,甚至语无伦次。法庭的控辩是变幻多端的,应见好即收。)
方法:神情安祥、饶有兴趣、静静倾听;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程序:分析、比较、推断、立论。
结论:证立的正确性,依赖于合理性和结论的可接受性。
二、法庭辩论的规则
(一)无矛盾规则
1、提出任何一个主张均不得自相矛盾
2、只主张自己所相信的东西
3、
法庭辩论的原则
法庭辩论不同于一般的辩论,辩论双方无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律师,都是为了同一个目的,即正确地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因此,辩论双方都要遵守法庭辩论的原则。那么法庭辩论有哪些原则呢?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法庭辩论中的原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庭辩论的原则
(一)法律性原则。
法律性原则是辩论双方在法庭辩论中都要严格地遵守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
首先,辩论双方都要引用法律条文作为自己立论的依据,无论证明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要以法律条文作为准绳,不能凭个人的主观意志妄断。
其次是要严格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有罪说成无罪,把无罪说成有罪。
第三是法庭辩论中双方都要使用法言法语。法言法语是规范性的法律术语,明白晓畅、通俗易懂,既可精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又可消除语言障碍,更加便于对方接受自己的信息。第四是不能进行违背法律的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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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的严密性。
要使辩论显示出强大的逻辑,必须注意辩论内容严密性。首先,要做到辩论内容的严密性,辩论的双方必须保持论题的同一性,紧紧围绕论题展开辩论,不能离论题做空泛的议论。其次是论证自己观点的时候,论据与论题要有必然的联系,各种论据要形成一种锁链,一环紧和一环。如果论据与论题缺乏必
法庭辩论的价值
为什么在法庭审判中辩论非常重要?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法庭辩论的价值,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庭辩论的价值
通常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可以分作两大类别,一种是对于事实问题的争议,一种是对于法律条文含义的争议。例如,前文所引的高尔吉亚为帕拉墨得的辩护,涉及到的是叛国罪,这里就需要有证据证明他有里通外国的行为,那么证人就必须到法庭上来,三头六面地相互对质,从而使相关事实能够得到印证。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人们设计了各式各样的方法让证人讲出真相,例如宣誓以及对伪证者加以处罚等等,然而,法庭上的虚假证词仍然是层出不穷。究其原因,故意作伪当然占相当的比例,不过,也有不少证词失实是源于时间推移等原因所造成的证人记忆错误。无论怎样的原因,总需要通过法庭的辩论和质证去伪存真,使真相水落石出。
精心地设计询问技巧,机敏地揭露证人言词的自相矛盾之处,或者通过归谬法让作伪的人陷于难以自圆其说的窘境之中,所有这些,都是一个法庭律师的基本功。19世纪美国著名律师威尔曼(FrancisL.Wellman)在他的《交叉询问的艺术》一书里指出:“笨拙的证人在作伪证时常会以不同的方式露出马脚:声音,茫然的眼神,在证人席上紧张扭动的身躯,尽可能复述事先编造故事的
法庭辩论顺序
法庭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全面阐述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并对对方的观点、理由进行反驳的过程,是庭审的重要环节。要将法庭辩论操作好,不但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要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法庭调查后,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维护自己一方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可以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法庭上相互进行辩论。 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
法庭辩论焦点的作用
我国法律审判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法庭辩论的焦点分为事实(争议)的焦点和适用法律(争议)的焦点。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法庭辩论焦点的作用的小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庭辩论焦点的作用
(1)确定事实争议的焦点,以查明事实。
(2)确定法律适用的焦点,以确定责任和法律适用。
适用普通程序的法庭审理过程包括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进行陈述,其目的是为了揭开案件的实际情况。因此,在此阶段法官一般要求当事人只就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进行陈述,而不能加入判断性的主观意见,更无需对对方所陈述的事实进行分析性反驳。而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则应当针对双方在调查阶段所陈述的事实,结合相应证据和法律规定,阐述支持自己主张的意见,对对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辩驳。
在此阶段,当事人向法庭所阐述的内容多为主观性的意见。将法庭审理阶段分为法庭调查和辩论两个阶段,其基本认识是基于案件事实本身与人们对事实认识和法律认识的分离及其可能性,人们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的认识都是在案件事实被揭示之后。因此,只有先将案件事实开示出来,理清事实关系,才能进一步理清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法律上认识。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