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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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2021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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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我市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制定了三门峡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三门峡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20xx,欢迎大家阅读。

  三门峡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细则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

  第四条 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市、县两级分别统筹。

  第二章参保登记和缴费管理

  第五条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其他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o.5%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

张家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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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制定了张家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张家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20xx,欢迎大家阅读。

  张家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20xx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生育保险经办工作,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和《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xx〕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统称参保职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公布的当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

  生育保险实行苏州市市级统筹。生育保险基金由苏州市统一编制预算,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以下统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市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协助做

黄冈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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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冈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黄冈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黄冈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以下简称《 条例》)、湖北省 人民政府颁发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5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及 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 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工伤保 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有职工都有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本市工伤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直和县(市、区)分别统筹 。黄冈城区的中属、省属和市属单位 参加市直统筹;黄冈城区的无主管部门企业、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愿选择参加市直或黄州区统筹;黄州区直属单位参加黄州区统筹。市属不在黄冈城区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的统筹。?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市工伤保险实施行政管理,统一组织、指导 和检查全 市工伤保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工伤保险政策和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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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xx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xx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xx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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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妇女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失去正常工资收入来源时,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下文是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支付劳动报酬,必须按条例规定参加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能够提供外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已参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的用人单位除外。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为其所雇用的中方从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生育保险登记和缴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下列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海口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1.驻海口地区的中央、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省级以上民政等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招用无军籍从业人员的军队所属单位。

  2.铁路、远洋运输等跨区域、

2021年《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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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制定了20xx年《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20xx年《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下简称城镇社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第三条 《办法》实施后,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暂从城镇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其中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5%划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3%划转。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的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规定,在本市对有关社会保险费费率进行调整时再实行。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

  第四条 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

北京市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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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法已于7 月1 日正式实施,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相关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将由医保支付。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北京社保法实施细则《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五大看点

  关注点一:在京外地人将纳入生育保险!

  (万众期盼的政策出台,占北京常住人口35.9%的外地人终于纳入生育险,生育保险实现职工全覆盖。)

  关注点二:事业单位等都纳入工伤、生育险!

  (除了军队、机关以及参公管理等特殊单位外,各类用人单位都将逐步统一到“职保”体系来。)

  关注点三:农民工保险正式并轨城镇保险!

  (请以前按“农民工两险”参保的单位注意!农民工保险调整,用工成本将有所上升!)

  关注点四:退休死亡增加抚恤金!

  (以前只有丧葬补助费。社保支付待遇提高!)

  关注点五:在职死亡或致残退职的增加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或病残津贴!

  (以前部分由用工单位负担。改由社保支付后将减轻用工单位负担!)

北京市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

工会职工大会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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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工会职工大会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在改革和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办好研究所,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定期听取所长的工作报告,对本所的发展方向,科研计划、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制定、职工文化技术培训、工资调整、财务、决算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向职工公开,并经职工大会通过,形成决议,予以执行。第三条 参与对所职工住房分配、福利费的使用、劳动保护措施等重大事项的讨论,并提出意见。第四条 支持所长工作。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在改革和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科研、生产、开发和各项工作任务。第五条 所党政要依靠群众、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有效地发挥工会民主参与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新《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工会主席、副主席参加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会议,切实代表和反映职工意见和呼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职工大会与所长在重大问题上不一致将在进行协商或由党委(支部)出面解决,也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但属所长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在先按所长的决定执行。第七条 经常讨论研究解决职工中的一

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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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结合中冶建工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冶建工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每年安排在岗职工暂时休息不工作的时间。

  第四条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

  日工资的计算方式按各类岗位工资标准除以21.75天。

  第五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累计工作年限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

  第七条 累计一年内待岗3个月及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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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按照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筹资建房的原则改革住房投资体制,逐步增强职工家庭解决自住房的能力,制定了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按照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筹资建房的原则改革住房投资体制,逐步增强职工家庭解决自住房的能力,根据《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个人和集体共同积累资金解决职工住房的制度。实行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月存储占月工资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同时给职工存储占职工月工资同等比例的住房公积金,两者均记入个人名下,归职工所有。

  第三条 存储住房公积金,比照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由市人民政府担保。

  第五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代表市政府负责住房公积的归集、管理、监督使用和偿还,对各单位存储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指导、督促和定期核查。

  第六条 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房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及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军办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及其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