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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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树形奇特、国内外罕见以及具有历史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或者在风景点、城市景观中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福州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林业、文物管理、旅游、公安、城建监察等有关部门,协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于损害、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集为辅,并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特别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定为一级;其余的定为二级。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包括辖区和经济开发区、赤壁风景区所辖范围。市区范围是指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古树。指树龄在1XX年以上的树木。
指树种珍贵、稀有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本制度所称名木。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调查公布
建立资源档案。第六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拍照、编号。
第七条城市古树名木实行三级保护:
(一)树龄在5XX年以上。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XX年至499年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XX年至299年的由区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
古树名木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鉴定确认。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八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其保护区域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的区域。
第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防空识别区是主权国家为防空安全在毗连其领空的国际空域划设的一个空域,要求对进入此空域的所有航空器能够进行识别、定位和控制。下文是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人民防空的组织、指挥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人民防空工作。
发展改革、经贸、科技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保、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国有资产、规划、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贯彻人民防空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城
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文件精神,制定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下文是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
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内容全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康复资助指公共财政对残疾人进行康复活动的个人补贴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对社会组织的补助。
第三条 康复资助资金来源于市、区财政安排的康复经费以及中央和省财政下拨的康复经费。
市、区康复资助经费实行市、区两级财政按专项资金配套比例分级负担,纳入市、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 本办法的资助对象为本市户籍、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以及在本市范围内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 康复资助实行属地管理,由资助对象在其户籍所在区残联申领。资助具体标准由市残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及资助对象、资助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残疾人康复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 市、区残联的职责。
(一)市、区残联根据本级康
古树名木调查报告
根据自治区绿化委员会、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开展古树名木复查和补充调查的通知》(桂绿字〔2019〕15号)、《**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复查工作方案》、《**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操作细则》,按照**市林业局、**市绿化委员会的部署,我区在2019年11月至2019年5月组织了一次全面复查工作,现将调查工作作报告:
一、调查目的
通过复查,补充完善普查资料,确保古树名木档案数据正确和完整,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区古树名木资源现状与动态,建立古树名木信息管理系统,为制订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调查任务
1.对所有已经掌握基本情况的古树名木逐一进行现场复查,核对原有调查数据,采用GPS进行准确定位,拍摄数码照片;
2.通过查阅资料和访问调查,对前期普查遗漏的古树名木进行补充调查。
三、调查方法
本次复查以2019年的普查成果为基础,采用资料查询、知情人访谈、现场调查的方法,以乡镇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开展调查。本次调查工作的具体技术要求,参照《**古树名木普查复查)操作细则》执行。要对所有已经掌握基本情况的古树名木逐一进行现场调查,核对原有调查数据,并采用GPS进行定位,拍摄数码照片。在普查过程中遗漏调查的古树名木,按照技术
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办法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国家的事业后继有人。下文是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办法,欢迎阅读!
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品德、心理、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全面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本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市、区、县级市教育、公安、财政、民政、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司法行政、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城市管理、城乡建设、水务、科技、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四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其他相关社会团体和居民委员会、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办法
妇女权益已成为当今社会研究的一大热点问题,众多学者纷纷从不同的角度对妇女权益进行研究。下文是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办法,欢迎阅读!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机构和各项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事业的进步。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农业、人口计生、教育、体育、工商、国土房管、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履行保障和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责。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
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健全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予以登记并公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事登记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商事主体的登记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商事主体相关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施商事登记,应当遵循市场主导、主体自治、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登记和备案
第六条 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企业法人的住所、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分公司的营业场所、分支机构的地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单位的地址、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
(三)类型;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商事主体负责人;
(五)出资总额;
保定市城区河道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保定市城区河道堤防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障防洪安全,发挥城区河道的综合效益,特制定了关于保定市河道的保护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保定市城区河道保护管理办法全文,仅供参考!
保定市城区河道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定市城区河道堤防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障防洪安全,发挥城区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河道以及依托河道建设的滨河公园。
第三条 保定市建设局是城区河道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城区河道设施建设、管理以及防洪堤的建设维护工作。
第二章 城区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四条 城区河道防洪规划,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区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由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涉及土地变更的,应当征求土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不得在城区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河道堤防功能正常发挥和防洪安全的项目。在城区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等工程,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
西安市小雁塔保护管理办法
西安市小雁塔是国务院公布的全国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中国早期密檐式塔的代表作,是唐代长安城(当时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国际城市)遗留至今的标志性建筑之一。下文是西安市小雁塔保护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西安市小雁塔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小雁塔的保护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雁塔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小雁塔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小雁塔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小雁塔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小雁塔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小雁塔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小雁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小雁塔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土、建设、环保等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雁塔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小雁塔的保护,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小雁塔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保护职责。
小雁塔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或者利用其进行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