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201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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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
加强对印章刻制的治安管理,防止利用印章刻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下文是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印章刻制的治安管理,防止利用印章刻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印章刻制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和个体工
商户、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或者机构)的规范名称章,以及冠以规范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审验等专用章。
第四条本省对公章实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制度。
第五条从事公章刻制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并设有单独的公章刻制间及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库房或者保险柜;
(二)有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能力;
(三)有健全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第六条从事公章刻制业务,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
上海市文物经营管理办法
上海市文物经营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如何实施出来的?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上海市文物经营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上海市文物经营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文物经营的管理,保护国家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文物的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管委)负责本市文物经营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海关、工商、物价、税务、商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文物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许可制度)
本市对文物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市文管委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经营许可证)
需要从事文物经营的,应当向市文管委申领《文物经营许可证》。《文物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类。
甲类《文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为国家规定可以经营的各个时期的文物;乙类《文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为国家规定可以经营的1920xx年以后的文物,但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除外。
第六条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授权由办公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地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地领取和保管
第三条 公司各类印章由各级和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领取并保管。
第四条 印章必须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五条 公司建立印章管理卡,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卡上予以记录。
第六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地,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 印章地使用
第七条 公司各级人员需使用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单,将其与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公司有关人员审核。
第八条 经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九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第十条 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对公司所有的印章
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办法。此办法适用于百利集团的印章管理。本办法未尽事宜或界定不清的呈请集团总经理或集团董事长裁决。
二、集团董事会授权由财务部全面负责公司总部的印章(各类印章共计20枚)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销售管理部经理处存放公司总部公章、合同章、董事长签名章各一枚,以供非正常上班时间备用,使用流程同第九条,所有单据由销售管理部经理事后转交集团财务部。
第二章 印章的雕刻
三、印章雕刻的申请、审核和批准:由需刻印部门负责人据工作需要提出雕刻印章的申请,经系统副总/总监或分公司总经理/分厂副总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方可雕刻。
四、印章雕刻:经过批准后的雕刻申请,统一由采购部办理。
第三章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五、公司各类印章由各级和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领取并保管。
六、印章必须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七、公司建立印章管理表,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表上予以记录。
八、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
旅馆业治安管理经验材料
近年来,其是今年以来,**省**市公安局以奥运安保为契机,不断完善机制,夯实基础,着力发挥信息系统服务现实斗争的作用,有力地提高了旅馆业防范、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的能力,成效明显。
建章立制,完善常态监管。一抓制度建立。严格执行旅馆业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以派出所为单位,研究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为实现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转奠定了基础。二抓日常检查。进一步完善日常监督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重点抽查与全面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有重点地对执行验证登记和录入传输(报送)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旅馆业主规范经营。三抓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违反住宿登记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加大投入,完善科技防范。以旅馆信息系统、二代证阅读器和治安监控设施推广应用为突破口,不断提高旅馆业治安管理硬件设备的科技含量。一是完成软件升级改造。二是增加硬件投入。三提升技术保障。要求各派出所旅馆专管人员做到每天上班前检查一次“系统”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系统”运行正常。
注重应用,完善打击职能。紧紧依托现有网络资源,加强信息流与业务流的研判、比对、碰撞,及时发现、打击隐匿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一是强化信息
印章缺损刻制请示
公章缺损需要重新弄。印章缺损刻制请示该怎么写?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印章缺损刻制请示,欢迎阅读!
印章缺损刻制请示一XXXXXXXXXXXXXX:
我部门于XXXX年XXXX月XXXX日一直使用的旧章出现损坏,已经严重影响了办公,因此特申请刻制新的印章,望批准为盼。
印章缺损刻制请示二XXX领导:
公章缺损,附上图片,请示领导刻制新的公章,处理意见。
印章缺损刻制请示三白云区公安分局:
我司广州*******公司于****年**月**日成立,因公章、**章长期使用现已损坏,现经全体股东同意,申请销毁原旧公章和**章,重新刻制广州*******公司公章、****章各壹枚。
望给予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特此证明!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加强滩涂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滩涂,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下文是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滩涂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滩涂,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口、东海和杭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的滩涂。现有港区以及国家和本市确定的规划港区除外。
本条例所称开发利用滩涂,是指滩涂的促淤、圈围、利用和保护。
第三条 本市滩涂属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滩涂。
第四条 开发利用滩涂应当根据本市城乡建设需要,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本市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开发利用滩涂,谁投资谁受益。
本市依法保护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和滨江沿海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滩涂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开发利用滩涂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上海市滩涂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滩涂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开发利用滩涂的管理工作。
滨江沿海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
为规范深基坑的管理,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 确保建设工程的进行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道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 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投保深基坑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
上海市房屋租赁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以及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和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例》施行前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
二、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造,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预租。
三、本合同条款中的[出租]或[预租]为提示性符号,表示该条款适用于出租行为或预租行为。本合同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时,只能采用标有[出租]部分的内容;而作为商品房预租合同使用时,则[预租]部分的条款和补充条款中的“预租有关事宜”部分的条款。其他未标有[ ]符号的条款作为通用性条款,不论预租或出租都适用。
四、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预租的,在该商品房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征后,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生效后该合同内的原预租条款履行完毕。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试行)。其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的示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
上海市审计条例
随着社会各界对审计产品质量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注册会计师面临的审计风险已大大超越了最初的水平。下文是上海市审计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审计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和区、县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和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独立实施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其他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