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工作日常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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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日常工作制度
1.货币资金核算。日常工作内容有:
(1)办理现金收付,审核审批有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稽核人员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证,进行复核,办理款项收付。对于重大的开支项目,必须经过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或单位领导审核签章,方可办理。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上签章,并加盖“收讫”、“付讫”戳记。 (2)办理银行结算,规范使用支票。严格控制签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不填写金额的转帐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和报销期限,并由领用支票人在专设登记簿上签章。逾期未用的空白支票应交给签发人。对于填写错误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支票遗失时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不准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3)认真登日记帐,保证日清月结。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并结出余额。现金的帐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月末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帐面余额与对帐单上余额调节相符。对于末达帐款,要及时查询。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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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市民政局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一、对外宣传制度
(一)负责机构及职责
浏阳市民政局对外宣传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外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宣传的内容和对象
宣传的内容:宣传的内容除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外,还包括我局有关政务公开制度的内容:浏阳市民政局工作职责、关于政务公开的规定、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各科室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标准与要求以及办事依据、纪律、程序。
宣传的对象:浏阳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党政机关、民主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人民群众。
(三)宣传的形式及措施
宣传形式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编发信息、简报,或通过浏阳政务服务网、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和群众宣传有关内容。 民政工作宣传要领导重视,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宣传内容要及时准确。
二、社会监督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把局机关及所属各部门的工作
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一、对外宣传制度
(一)负责机构及职责
浏阳市民政局对外宣传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外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宣传的内容和对象
宣传的内容:宣传的内容除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外,还包括我局有关政务公开制度的内容:浏阳市民政局工作职责、关于政务公开的规定、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各科室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标准与要求以及办事依据、纪律、程序。
宣传的对象:浏阳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党政机关、民主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人民群众。
(三)宣传的形式及措施
宣传形式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编发信息、简报,或通过浏阳政务服务网、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和群众宣传有关内容。 民政工作宣传要领导重视,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宣传内容要及时准确。
二、社会监督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把局机关及所属各部门的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经常性教育,使其正确行使手中权力,依法行政,廉洁奉公,提高办
司法局党务公开工作制度
司法局党务公开工作制度
为确保党务公开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中共x区司法局党组党务公开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以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两个条例”的要求,将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以党内民主推进全局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党建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工作原则:坚持“发扬民主、广泛参与,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统筹兼顾、改革创新,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党务公开工作“四有五化”。即:有机构、有方案、有阵地、有资料;公开时间经常化、公开内容真实化、公开形式规范化、公开程序民主化。
三、公开内容: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可信的要求,凡是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引发不公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内的秘密,都要最大限度的公开。1、党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的酝酿、拟定、出台及落实情况。2、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包括领导班子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等。3、干部制度执行情况。4、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5、组织建设情况。6、考核情况。党务工作考核情况和受表彰情况。7、监督情况。违法违纪问题查处和信访监督情况,
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
一、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一)“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要决策的事项要首先向党员通报,切实做到重大事情党内先知道,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决定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发动,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二)广大党员收集、整理的意见及建议要及时准确地向党组织反映。
(三)对事关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党支部要认真迅速地处理。
二、党内情况反映制度
(一)加强对党员的责任意识教育,提高党员对推进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调动党员向党支部认真负责反映情况、参与决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反映的内容主要包括党员个人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党内思想倾向的反映,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反映,党内工作作风的情况反映,党外人士和群众对党员、干部、党支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方面的情况反映,社情民意的反映以及“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事项的反映等。
(三)接受反映的党员要及时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向党支部报告,不得截留和报喜不报忧。对事关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及时上报。
(四)通过汇报、会议、信访、谈心、征求意见等形式,建立社情民意的搜集机制,保证
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
石狮市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暂行) 党务公开工作是党的建设和党务管理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把党务公开工作作为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结合上级有关规定及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深入开展党务公开工作探索和实践,切实建立、落实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并逐步形成党务公开工作的长效机制。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共泉州市委关于在农村、街道社区党组织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试行)》及《中共石狮市委关于在全市基层党组织推行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要广泛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特别要注意发挥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全市各级党组织都要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 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应兼顾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风廉政监督员及符合岗位要求的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代表,离退休党务干部或普通党员群众代表中选聘。聘期一任3年,聘
政府政务督察工作制度
一、责任制度。督察工作实行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做到件件有部门承办,事事有专人负责。对一些重大事项,要报请领导研究或组织有关部门督察。
二、审批制度。省州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的重要事项,呈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阅批;省州政府办公厅(室)交办的事项,呈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阅批;省州有关部门及办公厅(室)交办的一般事项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重要事项,呈请办公室主管领导同志阅批;一般事项由督察室领导主任审定。
三、检查制度。 根据不同的工作内容和要求,采取不同方式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办的上级转办、交办的工作任务要记录在案,定期进行督察,以免积压或延误;对督查室发出的各种督办通知,每周要进行回查,避免造成查而不办的现象。
四、报告制度。 对列入督察的事项,要按照工作程序,认真、准确、及时办理,并及时向领导报告;每年年中和年末要及时汇总督察事项办理情况,并向领导汇报。
五、通报制度。 及时掌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督察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要及时指出,进行指导,督促改进;对工作不认真、不得力等造成损失的,要查明原因,报请市政府对相关单位进行批评。
民调工作制度
调解工作原则
一、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自愿平等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对纠纷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调解程序
一、受理纠纷:
1、当事人请求调解的纠纷及时调解;
2、发现纠纷要主动受理及时调解;
二、调查分析:
受理纠纷,要迅速查明纠纷发生的原因和争议焦点,及时判明纠纷性质,是非曲直,进行研究分析;
三、调解: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学习法律规定,消除隔阂,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议。
汇报制度
一、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纠纷排查及调处工作情况;
二、每季向党委会汇报一次纠纷排查及调处工作情况;
三、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四、每月向司法局汇报工作情况。
登记制度
一、受理民事、经济纠纷应填写登记表;
二、调解民事
民调工作制度
调解工作原则
一、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自愿平等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对纠纷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调解程序
一、受理纠纷:
1、当事人请求调解的纠纷及时调解;
2、发现纠纷要主动受理及时调解;
二、调查分析:
受理纠纷,要迅速查明纠纷发生的原因和争议焦点,及时判明纠纷性质,是非曲直,进行研究分析;
三、调解: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学习法律规定,消除隔阂,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议。
汇报制度
一、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纠纷排查及调处工作情况;
二、每季向党委会汇报一次纠纷排查及调处工作情况;
三、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四、每月向司法局汇报工作情况。
登记制度
一、受理民事、经济纠纷应填写登记表;
二、调解民事
党组工作制度
一、主要任务:一是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委的决议、指示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二是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三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推荐、提名、任免和管理干部;四是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五是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六是领导本部门的思想作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熔剂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二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党的群众路线;三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五是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三、基本方法:一是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二是坚持通盘筹划而又抓主要矛盾,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三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调动和发挥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四是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实现领导方式和方法的转变。
四、议事范围: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委的主张、意图的贯彻落实;重要的工作规划和工作部署;干部的教育、推荐、任免、奖惩等管理;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本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审议;事关全局及干部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