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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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道路安全条例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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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动过程中,能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状态。下文是山西省道路安全条例,欢迎阅读!

山西省道路安全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活动,是指营业性的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下简称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搬运装卸、汽车维修、人员培训和运输服务活动。

  城市公共客运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道路运输业坚持多种经济成分协调发展、统一管理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对道路运输市场实行宏观调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业。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履行道路运输业的具体管理职责。

  工商、建设、公安、财政、税务、物价、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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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 道路运输业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按照综合高效、优势互补的要求,与铁路、轨道、水路、航空和管道等其他运输方式合理衔接、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综合运输的优势。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运输发展,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实现城乡、区域客运一体化,推进交通物流业发展,提高道路运输公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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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运输在综合运输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如何实施?下文是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培训。

  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道路运输科技进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

《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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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9年5月2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6月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xx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xx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xx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xx年11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客运

  第二节货运

  第三节客运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

山西省新拆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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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房、搬迁、还建等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下文是山西省最新拆迁条例,欢迎阅读!

山西省最新拆迁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 各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三)负责房屋拆迁单位(含被委托人)的资格审查;

  (四)调解和裁决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争议。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须持有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单位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规划用地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

  (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实施委托拆迁的,还须提交委托拆迁合同

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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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的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xx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全文共7章82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 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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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号)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xx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5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公共客运安全,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客运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服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是指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以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辆等交通工具和城市公共客运设施为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公共客运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公平竞争、安全便捷、服务乘客的原则。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是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城市公共客运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资金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工作,其所

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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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保障通信安全和畅通,提升通信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通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

  本条例所称通信设施,是指组成通信网络系统的所有设施,包括通信设备、通信线路和配套设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支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政策措施,将通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协调解决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资源共享,确保通信设施安全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林业、新闻出版广电、旅游、文物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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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XX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XX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XX年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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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保障通信安全和畅通,提升通信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了《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保障通信安全和畅通,提升通信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支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政策措施,将通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协调解决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三条 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林业、新闻出版广电、旅游、文物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学校、农村及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