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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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区(以下简称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规范住宅建设行为,促进土地节约和合理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私人住宅,适用本办法。办法所称私人住宅建设是指原住农民(户)和城镇居民自筹资金建设以居住为目的的私人住宅,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行为。
第三条 办法所称原住农民(户)是指县城规划区内的村和居民小组人均集体农业生产用地(不含零星自留地)在0.1亩以上的居委会自然出生或婚姻迁入或因国家建设移民安置在本村(居)委会长期居住,并以家庭承包方式或其它方式承包经营本村(居)委会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住户。
城镇居民是指居住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原住农民(户)以外的所有居民。
第四条 县城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中成片的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乡村规划。
第五条 原住农民(户)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建设区域在县城规划区内分为公寓楼安置区、集中联
盐业管理条例
《盐业管理条例》在加强对盐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以及对保障盐业执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那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盐业管理条例
(1990年2月9日国务院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盐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盐资源实行保护,并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国家鼓励发展生产,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轻工业部是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盐业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对于在盐业科学技术研究和运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资源开发
第六条 开发盐资源(包括利用海水制盐、开发岩盐
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条例
学生宿舍管理条例
为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和文明建设,保证全体学生有一个文明、整洁、舒适、安全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特制定学生宿舍管理条例。
房舍管理
第一条 学生入学时,须签订住宿协议,按宿舍管理办安排的房号、床位住宿。各年级学生未经宿舍管理办同意,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
第二条 学生宿舍内的公共设施及配发物品由宿舍管理办与寝室长核准无误后,登记并签字,存档备查。学生应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调整搬迁宿舍时,不得破坏或带走原房间的家具、设施。
第三条 学生毕业或中途休学、退学等,必须在离校前到宿管室办理退宿手续,经宿管室核查宿舍家具财产完好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并在两天内搬离学生宿舍。
第四条 寒、暑假学生一律不留宿,学生离校前自己存放好行李物品。
内务管理
第五条 各年级少先队、学生会负责人在德育处统一安排下组织对本年级的宿舍进行检查、监督学生宿舍内务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每个宿舍应订出内务卫生公约和轮值表,推选出一位责任心强、威信较高的同学当宿舍长并落实轮值制度。
第六条 每天早上上课前各宿舍值周生应将本房间清扫干净。当天如发现地面还有垃圾,值周生应再扫一次。全体住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
班级管理条例
一:为使班级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而制定本条例。
二:本条例对本班有效,所有班级成员都必须遵守。
第一章 班级基本目标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三个学会:
一个中心是:以学习为中心;
两个基本点是:纪律和卫生;
三个学会是: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处事。
学会做人:道德上做个好人,学习上做个能人。
学会学习:学习上要不断进取,培养学习能力和创新精神,并要持之以恒。
学会处事:学会处理与老师的关系:听从领导,服从分配,一定不能做出出格的事。
学会处理与同学的关系: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使班级在一个良好的、正气的环境中发展。
学会处理与父母的关系:孝敬父母,珍惜金钱,勤俭节约,为父母争光。
第二章 班级精神
自信、合作、务实、奋进是本班的精神。
自信: 自信是成功的前提,所有的同学都应该树立坚定的信心。
合作: 班级是个大家庭,同学之间要和睦相处,对班级的事要积极参予,加强合作,要认识到集体的力量和团结的重要性。
务实:脚踏实地,一步一层;积极肯干,苦干加巧干;不轻浮,不自满,不自欺,不欺人。
奋进:胸怀大志,理想永存;锐意进取,刻苦勤奋;鞭策自身,激励他人。
第三章 班规
(
外汇管理条例
现行的外汇管理条例根据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外汇管理条例
(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 根据1997年
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订 20xx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 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
住宿管理条例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寄宿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有序,促进文明宿舍的建设,保证住宿生有一个安全、舒适、整洁干净的休息和学习环境。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学生日生活常规
1、早晨6点10分起床,进行洗漱、整理内务,去食堂吃早餐。规定7点10 分离宿。
2、中午12点至13点10分在宿舍休息,离宿前整理好内务;规定13点20分离宿。
3、下午15点55分至18点50分,课外活动、晚餐、洗澡。规定18点50分离宿。
4、晚上21点30分至22点05分 洗漱、洗澡。高一、高二年级22点10分,熄灯就寝。高三年级,22点10分在宿舍自主学习,23点30分熄灯就寝。
5、每周五,在放学后的一小时内,住宿生必须离开宿舍。生活教师开始检查室内水、电、门窗等设施,安全无问题后锁好宿舍门,任何人不能私自再开宿舍门。(如:下午15点30分放学,16点30分学生必须离宿)。
6、每周日,下午17点至19点50分,高一、高二年级住宿生返宿。(高三住宿生周日下午14点返宿,14点30分离宿去教室上课)。
二、住宿生须知
1、进行体检合格,确定无传染病且经教育处进行住宿前的培训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其
班级管理条例
班级卫生
1、每天上午和下午各班值日生要按时进行清扫。
2、不乱扔纸屑、杂物,不随地吐痰,不在教室内吃东西。
3、教室内无积存垃圾,无卫生死角。
4、大扫除时班级同学应积极参加,完成后卫生委员认真检查,做到有质量,效率高。
班级纪律
1、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认真履行请假手续
2、上课专心听讲,勤于思考,勤与老师交流,尊重教师的劳动,不看与上课无关的书
3、作业认真完成,不抄袭,及时上交
4、热爱集体,爱护公共财物,不做有损集体荣誉的事
5、
自习
1、自习课不大声喧哗,不私自离开座位,不看与课业无关的书刊
2、有疑难问题时要问老师,如果要问同学,须在不能影响他人的基础上进行。
3、自习课要做到“六个自己”:自己计划学习,自己看书钻研,自己查阅资料,自己整理笔记,自己完成作业,自己总结知识规律。
课间休息
1、课间学生必须到教室外休息,但不能作剧烈活动。
2、在教学楼内不要大声喧哗。
3、语言文明,不说脏话,不骂人。
4、行为文明,上楼梯时不推搡,不追逐打闹
注:如有人违反以上的条例,写1000字的检讨,严重着酌情处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材料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对于工程材料的严格管理对于项目成本控制具有重大意义。下文是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应用管理。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水泥、黄沙、石子、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墙体材料和管道、门窗、防水材料等结构性材料和功能性材料。
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有关管理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生产、销售的质量监督管理。
市经济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工商行政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0月1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特区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用地和建筑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城市综合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实行先规划后建设;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适度集中布局;
(三)建筑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美观,体现村居地域特色,鼓励采用农村村民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