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盘点单是书面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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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盘点单
存 货 盘 点单 盘点区号 盘点日期 年 月 日 组别 □原料□在制品□废料□成品编号品名规格单位盘点时本物位置:盘点数量: 更正:存货状况 □良料 □ 料 □废料 □其它备注 复 核 员记 录 员盘 点 员 注:本单应事先编号,以利控制
借条被撕毁还有证据效力吗
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借钱不还,甚至借机撕毁借条毁灭证据以此赖账的人也大有人在。那么,借条被撕毁还有证据效力吗?借条被撕毁该如何维权呢?下面小编整理了相关案例,供你参考。
借条被撕毁还有证据效力吗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打电话向被告催要借款。20xx年10月 20日上午,原告依约来到被告家中,当时只有原、被告两人在场,被告说2万元借款,先还1万元,剩下的1万元重新打借条,于是原告将借条给了被告。被告拿到借条后,却将借条撕掉,扔到了垃圾桶里,并拒不重写借条,原告无奈将被撕碎借条从垃圾桶里捡了出来,并拨打了110报警,被告却趁机离开。原告将借条粘贴后,于当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在法庭上,被告辩称,已一手交钱,一手归还借据,没想到原告将其扔到垃圾桶中的碎纸片捡了出来,粘贴后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并且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常常出现举证责任因对主张事实的证明需要在原、被告之间变动的情况。本案中,就存在着这种情况。原告主张的借
借条复印件能做证据使用吗
在实践中,当发生借款纠纷时,不少人都会拿出借条来佐证自己所主张的事实,但有些人由于借条原件丢失、损毁等,所以只能勉强提供借条复印件。那在借款纠纷中,借条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呢?也就是说,借条复印件能做证据使用吗?下面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说明,供你参考。
一、借条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
因为借据毁损,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的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而且要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的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认证。即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的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该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的事实。
2、书证复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对应当有正当的理由,即有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包括有证据证明复印件原件已经灭失,原件在其他人手中等原因)。主观上的原因是不能作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的。
3、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
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通过证据补强,即确立的是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
所谓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是指某些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者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者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
存货明细表
存货明细帐 货号: 单位: 存放地点: No 年传票号数摘 要单价进 货出 货结 存月日数量金 额数量金 额数量金 额
搜集证据申请仲裁
问:我是下岗工人,去年3月,某旅游公司在我所在社区进行招聘,我于去年6月到该公司工作。
工作期间,我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都予以拒绝。半年后我被辞退,公司没有给予我任何经济补偿金,后来公司甚至表示并不曾录用我。现在我有当时在公司工作的工作证和名片,是否可以以此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答:根据《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而未订立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可以收集相关的资料,以证明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如工资领取单,工作证上如果有印章也可以,然后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电厂盘点制度
一、目的
为求存货及盘点的正确性,盘点事物处理有所遵循,并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以达到财产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二、盘点范围
1.存货盘点:系指原燃料、物料、零件保养材料、外协加工料品。
2.财务盘点:系指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
3.财产盘点:系指固定资产、保管资产、保管品等盘点而言。
⑴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电设备、运输设备、控制设备、生产工用器具等资本支出购置者。
⑵保管资产:凡属固定资产性质,但以费用报支的杂项设备。
⑶保管品:以费用购置者。
三、盘点方式
1.年中、年终盘点
⑴存货:由物控部门会同财务部监察审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⑵财务:由财务部与监察审计部共同盘点。
⑶财产:由各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2.月末盘点。
每月末所有存货,由经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实施全面清点一次。
3.月份检查。
由监察审计部门或财务部门会同经管部门,做随机抽样盘点存点。
四、人员的指派与职责
1.总盘人:由总经理担任,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
2.主盘人:由各部门主管担任,负责实际盘点工作的推动与实施。
3.复盘人:
存货盘与帐面调节表
存货盘点与帐面调节表 年 月 日 页次: 盘点单 编 号存货编号品名/规格单位库存数量单价金额帐面数量会计数量差 异备 注盘点加减调整后数量单价金额 第一联:会计科 第二联:主管物资科自存
法庭辩论技巧之证据质证
在法庭上,说话是妖负法律责任的,说话是妖讲求证据的。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法庭辩论上关于证据质证的小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庭辩论技巧之证据质证
一、如何组织证据
1.方法
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来。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2.证据清单的形式
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
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让
财物盘点制度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各公司财物管理,依“现金收支规则”第五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八条,“材料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及“成品存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等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范围 盘点范围包括现金、票据、有价证券、材料、在制品、制成品、外协加工料品、寄存品、代加工料品、寄库品、下脚品及固定资产等。 固定资产的盘点应依据“固定资产管理规则”办理,其余各项,悉依本准则办理。 第三条 方式 (一)年终全面盘点。 (二)液体及特定项目采按月盘点。 (三)会计部门每月抽点,抽点百分比以一年一周转为度。 (四)不定期抽点。 第四条 人员及职责 为办理盘点,应设置盘点人、会点人、协点人及监点人。 (一)盘点人由财物经管部门提任,负责点计工作。 (二)会点人由会计部门或指派人员担任,负责盘点纪录。 (三)协点人由仓储保管部门担任,负责盘点时的料品搬运工作。 (四)监点人由各公司(总)经理室,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视需要派员担任,负责盘点监督。 (五)各厂处、经理室、总经理室应指定专
电子证据的鉴定
摘要: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面临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均不明确的问题。对于电子证据,需要以科学技术的手段确认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在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制度,增强电子证据司法鉴定规范性的同时,修改和完善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质证程序和救济程序。
关键词:电子证据;司法鉴定;制度规范。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向社会生活渗透的不断深入和广泛,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也越来越常见。然而,“电子证据同传统证据相比,本质的不同在于真实性方面:我们既无法用肉眼看出电子证据是否属实,通常也不能从电子证据本身入手判断其是否属实”[1],于是,运用“从科学技术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和确认证据”[2]的司法鉴定方法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进行鉴别就成为电子证据运用于诉讼活动的关键。因此,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理应成为电子证据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1问题的提出。
与其他传统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在诉讼活动中被用作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具备证明能力和证明力,需要以科学技术手段、法官自由心证、双方当事人质证等方式予以审查和甄别。但是,电子证据具有虚拟性、易删改性和智能性,使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面临更多的技术性困难。在美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