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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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1.对厂内各项基金和费用的使用有检查、监督权。有权根据工厂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的变化,对资金、费用的使用提出调整方案。 2.对违反国家政策、财经制度、财经纪律的收、支款项有权劝阻、制止和向上级反映。 3.对厂部集中审编的有关财经方面的规定和管理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4.有权对各仓库和工程项目的节约和浪费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奖惩意见。 5.有权组织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并向各部门索取有关资料和报表。 6.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年、季、月度财务成本计划所需的各种有关资料。
传票审核职权划分办法
一、各部经办人员: 审核单据之性质、金额与本公司规定是否相符,并编制传票控制预算及成本费用之报支。 二、财务部: 1.承办人员: (1)核对传票收付款之金额是否与收付款有关凭证(如计价单、发票)金额相符。 (2)核对凭证是否有抬头,统一编号,店印,地址及贴足印花,与税法是否相符。 2.复核人员: (1)传票应用分类,即科子目是否正确。 (2)凭证是否齐全,符合政府规定,与负担部门是否正确。 (3)附件数量与凭证记载金额是否相符。 (4)借贷是否平衡。 3.会计: (1)传票应附之凭证是否适当签具意见。 (2)各级经办人员应行注意事项是否错误及依税法规定可否开支签具意见。 (3)核对付款之支票金额是否与核准之付款传票相符。 三、稽核室: (1)对财务部之意见予以指示或转呈核示。 (2)核对各部之成本卡,支出是否超过收入,收款与完工是否成正比或签具意见。 (3)凭证是否合理,应否付款之指示或签具意见。 (4)决定付款之日期,签具意见及指示。 (5)价格是否合理签具意见或指示。 四、副总经理:就主办会计及稽核室所签意见之
三论党主立宪——宪法中应当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及其程序
(一)历史回顾
关于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职权及其程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部宪法有不同的规定。
一九五四年宪法仅在序言中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在统一战线中的领导地位,而没有确认中国共产党在整个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也没有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职权。
一九七五年宪法不仅在序言和总纲中确认或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整个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同时还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具体职权。如军事领导权和统率权(第十五条),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权(第十六条)),总理提名权(第十七条)
,等等。但是,一九七五年宪法没有规定中国共产党行使这些职权时应当遵循的程序。
一九七八年宪法关于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和七五宪法基本一致。在中国共产党的职权方面,七八宪法删除了七五宪法中关于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权的规定,保留了军事统率权、总理提名权等重要职权。同七五宪法一样,七八宪法也没有规定中国共产党行使职权的程序。
一九八二年宪法只在序言中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在整个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而没有规定中国共产党的具体职权。同前三部宪法有重大不同的是,一九八二年宪法在序言和总纲中分别确认或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二)现实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