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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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5-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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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建设是我国当前重要工作之一,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又是城市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传统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逐渐难以跟上当前社会的步伐。下文是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监督、指导。

  第五条 城建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城市建设系统、各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为基础的全市城建档案管理体系。

  建设系统、市属各区城建档案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应设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城建档案工作,按要

山西省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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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的活动。下文是山西省档案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山西省档案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履行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档案机构,配备专门人员,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对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组织进行档案宣传、档案教育、档案科学研究、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和资格认定,指导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四)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五

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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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公司人事档案管理,使之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系统化的要求。下文是档案管理办法,欢迎参阅。

档案管理办法一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信息依据,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员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引进的员工的档案一律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统一管理。

  (一)原始档案:员工入司时随转的人事档案材料,员工转正后调入公司管理。

  (二)新建档案:员工入司以后的任职情况、培训情况、工资调整、学历、职称变化、历年考核等情况及员工基本情况复印件备查材料。

  (三)电子档案:员工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户籍所在地、毕业学校、学历、专业、职称、工作经历、岗位、职务、合同期限等情况通过电子信息系统的形式所形成的记录。

  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授权自行招聘的各分(子)公司引进的员工的档案由各分(子)公司人资科管理。

  第三条 人事档案由各公司、部门总经理分管或指导,该公司、部门人事负责人具体负责操作和管理,并对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全权负责对各公司、部门人事档案的监督考核。

  二、人事档案的建立

  第四条 新建人事档案收集范围

  由人力资源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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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对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市区城建档案以及市区以外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市、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市、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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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号)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xx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5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公共客运安全,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客运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服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是指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以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辆等交通工具和城市公共客运设施为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公共客运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公平竞争、安全便捷、服务乘客的原则。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是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城市公共客运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资金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工作,其所

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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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名管理工作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下文是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交往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峰、沟、河、湖、泉、关隘、瀑布及地形区等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省、市、市辖区、县、乡、镇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等名称;

  (三)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居民区、区片、开发区、街巷、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自然村、片村、农林牧点等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包括台、站、港、场、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

  第三条 地名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省民政部门是本省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监督和协调本省地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和标准化处理与使用;

  (四)指导地名标志的设置;

  (五)健全和管理地名档案;

  (六)审核、编纂本省的地名工具图书;

  (七)完成国家其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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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最新全文内容是如何的呢?下文是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和有关税金。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本省行业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工期

教学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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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科教学工作是我部的中心工作之一,在本科教学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档案材料,记录了本科教学工作的全过程,也体现了我部对本科教学的思想和方法,是衡量本科教学工作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标志,是教学检查和教学评估的重要依据,是基础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我系本科基础课教学工作档案的管理,根据我校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科基础课教学管理办法。

  本科教学工作档案在主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的领导下,由教学秘书、教研室、实验室分工负责管理。

  具体办法如下:

  一、本科教育教学档案实行三级管理

  1、一级:学校集中管理和利用的档案。

  2、二级:基础部集中管理和利用的档案。

  3、三级:各教研室、实验室在本科教育教学工作中形成的对教研室、实验室工作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各教研室、实验室集中统一分门别类进行保管和利用。

  二、基础部本科基础课教学档案实行分工负责制

  1、应明确教学主任、教学秘书主管档案工作,负责本部门基础课本科教学档案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检查,将本科教学档案工作落实到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中。

  2、基础课本科教学秘书负责本单位形成的教学档案的分类、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好本单位的二级档案,并提供利用。

  3、各教研室(实验室)主任负责本单位教学档案的积累

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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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将公司档案纳入规范化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1、档案管理内容:公司将规划、方案、各级文件、内部规章制度、董事会、股东会及重要会议材料、人事资料、信用材料、合同、工资档案、学习材料、发言材料、技术资料、设备资料、各级报告、荣誉证书、土地、房产资料等具有可查性或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归档管理。各部门内部形成的文件、规定、资料等应主动整理好提交公司档案室存档,以便备查,整理事记等。

  2、档案登记:档案室建立档案登记簿,将所有档案详细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存档者须在登记簿上签名,方可将资料入档,否则档案管理员不予接受。

  3、档案的查阅:

  (1)任何人查阅档案,如需在档案室内短时间查阅可不打借条;如需在档案室之外查阅使用,必须打借条方可借给。每次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五天。

  (2)公司各部门经理及相当于此级别以上管理人员查阅档案可通过档案管理员直接办理查阅手续。其他人员需查阅档案时,必须有本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书面证明,方可到档案管理员处办理查阅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综合管理部经理批准证明方可查阅。

  4、档案的保护:

  (1)查阅者必须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

  (2)严禁擅自翻印、抄录、拷贝、转借,更不得遗失。如确实需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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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的声像档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贰条 本公司的声像档案是指本公司各部门或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照片、影片等辅以文字说明的历史记录。

  声像 档案一般由录单带、录像带、摄像带、影片(母片)、照片(含底片)等文字说明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 声像档案是本公司全宗的组成部分,必须由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声像档案资料的收集

  第四条 收集范围

  1.反映本公司主要职能活动工作成果和存在问题的声像资料;

  2.各级领导人和著名人物参加的与本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的声像资料;

  3.本公司有关人员组织或参加的重要会议,会见以及外事活动的声像资料。

  4.涉及本公司和邮电系统权益的声像资料。

  5.其它单位形成的与本公司有关的重要声像资料。

  6.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

  第五条 收集时间

  1.声像档案资料应在形成后一个月内随立档部门其它载体形态的档案同时归档;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归档时间。

  2.档案部门应随时收集零散的具体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

  第六条 收集要求

  1.录音带、录像带、摄像带、影片、照片(含底片)和文字说明要收集齐全,按时归档并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