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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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我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规范体系初步建立,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是如何实施的?下文是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前期审计、概(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融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政府投融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计划、经济、财政、建设、规划、土地、国资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建设项目单位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部
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具有内容多、客体广、审计方法灵活和审计贯穿于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特点。下文是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包括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计职责;计划、经贸、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向审计机关提供该项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
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已有对宪法宣誓的研究,要么从比较法视角入手,侧重其与国际接轨的意义。下文是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通过、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长、副区
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目前我国农村经济中较为基本和常见的经济和服务组织,从改革开放至今,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下文是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以及有关指导、扶持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项目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示范社建设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有利条件,提供相应服务,并依法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中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监督等工作。
市、区县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奖励教学成果推进教学改革。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应该如何制定?下文是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鼓励教育工作者进行教育教学的研究和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对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己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项目,可申请重庆市教学成果奖
(一)全国首创或市属先进;
(二)经过两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取得明显效果。
第五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六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由成果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下列程序申请:
(一)高等学校教学成果项目,由所在学校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二)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学成果项目,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三)中等职业技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指剩饭、剩菜、蔬菜根叶、瓜果的皮核、废弃动物组织等来自厨房和餐厅的垃圾。下文是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其中,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
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发展散装水泥作为一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经济技术措施,对促进水泥产业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文是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有关行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泥的生产、使用实行“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原则,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散装水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对发展散装水泥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编制本级政府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本办法实施。
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配合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做好发展散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下文是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规定,按照市政府安排,市审计局于XX年对政府投资的宜阳、栾川、偃师、洛宁、汝阳、孟津、伊川、嵩县污水处理厂及市廛东污水处理厂、王城大道共计十个建设项目进行了审计。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计情况
市审计局于XX年9月8日一12月15日组成10个审计组,对八县、市廛东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进行了竣工决算宙计,对王城大道建设项目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十个建设项目总投资11XX万元,查出违规金额l871.3万元,有三家建设单位的部分工程项目未按国家规定进行招投标3850万元,核减工程额1419.8万元,核减率为1.86%。为政府及各建设法人单位节约了建设资金,促进项目建设单位加强了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取得了较好的审计效果。
二、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问题
1.部分项目应招标未招标3850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项目应全部招标。审计查出存在部分项目主体工程、设计未招标现象。有三家建设单位的部分工程项目未按国家规定进行招投标。其中宜阳县污水 处理工程项目总投资额为4178万元,仅对641万元进行了公开招标,且招投标的资料不完
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
防范和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是如何实施的?下文是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防范和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本办法所称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通过隐瞒事实真相、虚构相关条件、伪造变造相关材料等方式领取或者提供相关证件、支付凭证协助他人领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查处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公安、民政、卫生、工商、地税、审计、监察、财政、银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
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