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影排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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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影排位的要求
一次较为正式的会面,宾主双方往往需要合影留念。在涉外交往之中,对此尤其比较讲究。处理合影的问题,通常要求关注下述两个重点问题:
(一)合影准备
凡预备正式进行的合影,具体负责操办此事的基层公务员应认真地有所准备。进行准备工作时,须特别关注以下细节:
1.主随客便。在合影前,主方宜征求来宾意见,切勿勉强从事。有些外国人士出于宗教方面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往往忌讳拍照,因而他们对合影多有抵触情绪。
2.提供照片。合影之后,主方宜向参与合影的各方人士主动提供照片,并保证人手一张。
3.布置场所。正式的合影,均应先期选择好场地,并进行认真的布置。临时凑合,往往欠妥。
4.备好器材。拍照时需用的一切器材,均应提前备好、备足,以防在合影时发现短缺,令人措手不及。
5.确定时间。正规的合影,在必要时要向所有参加者通报具体的时间,使对方有所准备。
6.忌讳他用。公务合影的照片,只宜作为资料或纪念。一般不宜用于商务活动,也不得随便发表。
(二)合影排位
正式的合影,既可以排列位次,也可以不排列位次。需要排列具体位次时,应首先考虑到方便拍摄与否。与此同时,还应兼顾场地的大小、人数的多少、身材的高矮、内宾或外宾等等。
正式合影的人数,一般宜少
中餐与西餐的排位法
中餐的桌次安排以主桌为准,将主宾安排在主桌,其他各桌也要主客穿插安排,台下并列的第一、二桌一般都是留给主人或贵宾的。桌次较多时,可在桌面上排上序号。入席不要捷足先登,随意乱坐,一般要等待安排或主人的招呼。如果请柬上写明了桌次和席位,你也别急着就座,要等主人或主宾入座后,才由椅子的左边入席。就座时要向其他宾客礼让。 西餐的位置排列与中餐有相当大的区别,中餐多使用圆桌,而西餐一般都使用长桌。如果男女二人同去餐厅,男士应请女士坐在自己的右边,还得注意不可让她坐在人来人往的过道边。若只有一个靠墙的位置,应请女士就座,男士坐在她的对面。如果是两对夫妻就餐,夫人们应坐在靠墙的位置上,先生则坐在各自夫人的对面。如果两位男士陪同一位女士进餐,女士应坐在两位男士的中间。如果两位同性进餐,那么靠墙的位置应让给其中的年长者。西餐还有个规矩,即是:每个人入座或离座,均应从座椅的左侧进出。举行正式宴会时,座席排列按国际惯例:桌次的高低依距离主桌位置的远近而右高左低,桌次多时应摆上桌次牌。同一桌上席位的高低也是依距离主人座位的远近而定。西方习俗是男女交叉安排,即使是夫妻也是如此。
英美式与法式长桌排位法
英美式:左右两端为男女主人。如果主宾夫妇同去赴宴,则男士坐在女主人右边,女士坐在男主人右边,左边则是次宾的位置。如果是陪客,应尽量往中间坐。
法式:主人位置在中间,男女主人对坐,女主人右边是男主宾,左边是男次宾,男主人右边是女主宾,左边是女次宾。陪客应尽量坐在旁边。
行文规则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省人民政府对市、县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接行文。
二、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和请示工作。
三、各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请示工作。
四、政府各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或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互相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有关规定,对下一级政府行文。
第十二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一般不要越级请示。因紧急、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抄报所越过的机关。
第十三条 同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各级政府可以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政府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四条部门之间需要行文协商解决的问题,应直接行文,不应报政府转办。同级政府之间可以协商解决的问题,不应报请上级政府转办。
第十五条 向上请示或报告涉及到其他部门或地方职权范围的,主办机关要与有关部门或地方协商一致;经协商仍不一致的,应如实上报上一级政府裁决。未经协商一致或未经上级机关裁决的,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抄报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请示的公文,应一文一事,主送一个机关,不要同时抄送下
规则样本
规则:规则是单位领导部门为了维护纪律和公共利益,保证工作、生产等活动有秩序进行,而作出具体规范的文件。
格式:1.标题。
2.正文:可分条写,也可分章节写。
3.署名、日期,通常要加盖公章。
范例:
仓库规则
1、仓库物资是集体财产,任何人不得私自拿走。
2、领取物品和器材,必须持有车间主任签字的领物章,凭单办理领取手续。
3、对所领的工具、器材必须注意爱护保管,如有损坏或丢失必须照价赔偿。
4、……
5、……
厂仓库
*年*月*日
商标评审规则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局
【颁布日期】 19951102
【实施日期】 19951102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7号
【名称】 商标评审规则
【题注】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保证正确、及时地处理商标评审事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定的负责商标确权评审的行政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终局裁决权。
第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
第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商标评审事宜。
第五条 当事人在商标评审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约款除外。
第七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
区委工作规则
为坚持和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更好地发挥区委集体领导的作用,促进区委决策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在我区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区委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一、职责
(一)区委职责
中共卫东区委是全区的领导核心。区委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全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区委的职责主要是:
1、对全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2、通过法定程序使区委的主张成为人大的决议或政令。
3、向区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
4、在全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织。
5、组织、协调本区的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6、动员、组织全区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任务。
(二)全委会职责
全委会在区党代表大会期间是区委的领导机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区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区的工作。其职责是:
1、对全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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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x年x月x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依法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经营决策权。
第三条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专业委员会。如: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绩效考评委员会、提名与人力资源规划委员会等。
第四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五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决定公司的投资、资产抵押等事项;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聘任或者解
懂事会议规则
每个公司董事层都会有一项懂事会议细则,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请阅读。
懂事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机构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业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或连续一百八十个交易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
听证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局能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听证的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案审会办公室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三条 本局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记录在案: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
2、罚款数额较大的。
第四条 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本局处理意见告知书后3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交的,视为弃权。
第五条 局里应在接到申请听证材料之日起15日内组织听证,案审会办公室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行政相对人。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有关办案人员回避,可以撤回听证申请,如不参加听证视为撤回。听证如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持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由局案审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亦可委托局案审会委员担任,负责听证会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