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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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邮政条例修正案
邮政是国家所有、国家管理的公益性部门。它为全体国民提供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同时根据国家的主权和需要履行了一定的政府职责。下文是贵州省邮政条例修正案,欢迎阅读!
贵州省邮政条例修正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设施建设、邮政服务与保障、邮政市场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海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邮政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邮政设施、快递园区布局和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促进邮政事业与当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
近日,辽宁省法制办就《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公布征求意见稿。下面是中国人才网小编整理的关于20xx年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省政府法制办就《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现将正在审核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并附《关于〈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解读》、《〈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前后对照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xx年2月3日前登陆省政府门户网站或者“辽宁省政府法制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箱: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7号,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409房间。
邮政编码:11003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征求意见稿)
一、删除第十四条。
二、将第十七条与第二十条合并作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
昨天,市法制办就备受关注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修正案》中明确: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配偶陪产假15天。征求意见时间为昨天至1月28日。
以下为《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内容:
根据本市立法工作安排,现就市卫生计生委起草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xx年1月8日至1月28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登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系统中对本草案提出意见;或者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草案送审稿)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202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
新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到底修改了哪些内容?婚假产假怎么休?下面,跟小编一起来看看20xx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的全文内容吧!欢迎阅读!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草案送审稿)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将第七款修改为:“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删去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
新《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问题解答
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重新修正了《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新《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问题解答,供大家阅读参考。
1.问:20xx年1月1日至《条例》颁布实施之前登记结婚或者生育的,是否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婚假和生育假?
《条例》中规定的婚假、生育假都属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政策,因此,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即20xx年1月1日后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符合政策生育的,都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婚假和生育假,依法登记结婚的,婚假在3天基础上增加10天,共享受婚假13天;符合政策生育一孩、二孩或者再生育的,女方产假在98天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共享受产假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2.问:修正前的计生条例对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规定了相应的奖励及优惠政策。请问,随着修正案的通过,这些奖励及优惠政策将发生什么变化?如何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
《条例修正案》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明确了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相关奖励扶助政策。对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修正)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XX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XX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XX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XX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但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综合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
2021新版《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案》的变化
(20xx年1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将第一条中的“为规范我省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修改为“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维护法制统一,提高立法质量”。
二、在第二条中的“废止”后增加“解释”;将“贵阳市”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
三、将第三条第二项中的“维护社会稳定”修改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项修改为:“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五项修改为:“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民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内容为:“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四、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下列事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下文是最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最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法人。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
贵州省消防条例
消防的目的是为了使得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火灾威胁时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下文是贵州省消防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消防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增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民航、港口、航运、铁路的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再生育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一)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