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附加险住院医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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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附加险投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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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投保单号码 │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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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保险单号码 │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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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示:主险已经承保,另需投保附加险时,请填写本投保单。
体检 免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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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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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险名称: 主险基础保险金额: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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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保险单号码: 主险责任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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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保险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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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附加险投保单
附加险投保单号码
no:
附加险保险单号码
no:
公司提示:主险已经承保,另需投保附加险时,请填写本投保单。
□体检 □免体检
第一部分
1.主险名称: 主险基础保险金额: 元(¥ )
主险保险单号码: 主险责任起止时间:
2.被保险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龄: 民族: 未婚□ 已婚□ 职业: 职业编码:
(此内容由本公司人员填写)
住所(如无特别注明,将以此为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宅): (办): 邮编:□□□□□□□
*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请填写下栏。
3.投保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龄: 民族: 未婚□ 已婚□ 职业: 职业编码:
(此内容由本公司人员填写)
住所(如无特别注明,将以此为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宅): (办): 与被保险人关系: 邮编:□□□□□□□
4.受益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与被保险人关系
受益份额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受益人为数人且未确定受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说明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五十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75%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并且门诊次数不
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第一条 特约说明
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
第二条 特约构成
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 投保范围
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ⅱ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
第五条 保险期间的续保
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被保险人_________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
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第一条 特约说明
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
第二条 特约构成
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 投保范围
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ⅱ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
第五条 保险期间的续保
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被保险人_________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
人寿保险公司人寿保险投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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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编号 │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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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单编号 │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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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 免体检
公司提示:请您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投保须知后用钢笔填写本投保单,您必须在
此投保单上填报一切有关事实,因为您与本公司之合约将以这些事实为根据,否则
所签保单将告无效。如您不清楚某一事项是否重要或如何填写,请与本公司业务员
联系。
第一部分
1.被保险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龄 民族 单身 已婚 职业 职业编码
(此内容由本公司人员填写)
住所(如无特别注明,将以此为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号码(宅) (办) 与投保人关系
2.投保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龄 民族 单身 已婚 职业 职业编码
(此内容由本公司人员填写)
住所(如无特别注明,将以此为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号码(宅) (办)
3.受益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年龄
_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人寿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编号
no.:
投保单编号
no.:
□体检 □免体检 公司提示:请您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投保须知后用钢笔填写本投保单,您必须在此投保单上填报一切有关事实,因为您与本公司之合约将以这些事实为根据,否则所签保单将告无效。如您不清楚某一事项是否重要或如何填写,请与本公司业务员联系。
第一部分
1.被保险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龄 民族 单身□ 已婚□ 职业 职业编码
(此内容由本公司人员填写)
住所(如无特别注明,将以此为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号码(宅) (办) 与投保人关系
2.投保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龄 民族 单身□ 已婚□ 职业 职业编码
(此内容由本公司人员填写)
住所(如无特别注明,将以此为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号码(宅) (办)
3.受益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年龄 住所 与被保险人关系受益份额
*受益人为数人且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4.投保险种
5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
一、本公司对加保盗窃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被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入侵保险财产存放处所(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负责赔偿。
加保盗窃险的财产,除特别约定并在保单或批单上载明者外,不包括本公司财产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特约保险财产。
二、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3.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5.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6.对保险财产进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坏。
三、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被保险人应在通知本公司后十天内提出索赔。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财产被盗窃的事实经过报告;
2.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报告副本;
3.损失清单及有关帐册、单据;
4.其他本公司认为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
一、本公司对加保盗窃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被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入侵保险财产存放处所(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负责赔偿。
加保盗窃险的财产,除特别约定并在保单或批单上载明者外,不包括本公司财产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特约保险财产。
二、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3.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5.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6.对保险财产进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坏。
三、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被保险人应在通知本公司后十天内提出索赔。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财产被盗窃的事实经过报告;
2.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报告副本;
3.损失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
一、本公司对加保盗窃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被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入侵保险财产存放处所(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负责赔偿。
加保盗窃险的财产,除特别约定并在保单或批单上载明者外,不包括本公司财产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特约保险财产。
二、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3.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5.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6.对保险财产进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坏。
三、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被保险人应在通知本公司后十天内提出索赔。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财产被盗窃的事实经过报告;
2.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报告副本;
3.损失清单及有关帐册、单据;
4.其他本公司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