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是指以第三者身份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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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
可加保乘客意外伤害责任险、驾驶员意外伤害险
基本内容:负责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除外责任:
①下列损失: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②下列财产损毁: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争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作废和财产损毁。
③下列原因: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
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一条为因自行车行驶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能得到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经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核发车辆驾驶执照牌号及完税凭证的自行车,均可参加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与赔偿限额
第三条保险自行车行驶在本市道路上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其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
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自行车全车或其零部件及车上所载物品的损失或失窃;
二、使用自行车时带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的情况除外)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使用自行车者及携带人员的人身伤亡;
四、使用自行车者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五、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各项间接损失及费用;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
第五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中途不办理退保。
保险费
第六条全年保险费为人民币5元整。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同时,一次交清
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一条 为因自行车行驶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能得到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 凡经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核发车辆驾驶执照牌号及完税凭证的自行车,均可参加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与赔偿限额
第三条 保险自行车行驶在本市道路上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其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自行车全车或其零部件及车上所载物品的损失或失窃;
二、使用自行车时带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的情况除外)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使用自行车者及携带人员的人身伤亡;
四、使用自行车者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五、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各项间接损失及费用;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
第五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中途不办理退保。
保险费
第六条 全年保险费为人民币5元整。
被保险人义务
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一条为因自行车行驶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能得到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经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核发车辆驾驶执照牌号及完税凭证的自行车,均可参加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与赔偿限额
第三条保险自行车行驶在本市道路上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其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
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自行车全车或其零部件及车上所载物品的损失或失窃;
二、使用自行车时带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的情况除外)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使用自行车者及携带人员的人身伤亡;
四、使用自行车者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五、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各项间接损失及费用;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
第五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中途不办理退保。
保险费
第六条全年保险费为人民币5元整。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同时,一次交清
劳动争议仲裁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特此证明。
(盖单位公章)
二○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住 址:
性 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注:①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②请随附上工商行政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及时申请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关键
张某原是某厂的职工,1996年8月在上班期间摔伤,当时被诊断为“右髋部软组织损伤”,经过修养后正常上班,所以当时车间里并没有按工伤上报厂里。1999年8月,张某因为髋部疼痛去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张某坚持认为是三年前的工伤所致,而厂里则否认这一观点。
XX年7月,该厂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规定》第3条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这下张某与厂方的矛盾激化,张某认为自己与厂方之间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厂方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再者自己是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对此,门头沟区劳动局于XX年1月做出鉴定,认定张某1996年在工作中摔伤,造成的“右髋部软组织损伤”属于工伤。而6个月后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出具了内容完全相反的鉴定书,认为右髋部软组织损伤不能引起股骨头坏死,张某不享受工伤待遇。
近日,张某来到军庄镇司法所,请求法律帮助。司法助理员了解情况后指出,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申请仲裁的期限为60天,不论按解除劳动合同的XX年7月还是按XX年北京大学司法鉴定书的日期均超过了60天,除了在15天的申请期内重新申请鉴定外无法再申请劳动仲裁。
接待咨询的司法助理员认为职工对《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知不够,不能按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同时须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申诉时效问题。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及时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将会丧失申请仲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申请过企业调解程序,调解期间(最长不超过30日)可以扣除,申诉时效从调解结束之日起继续计算。农村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应当特别注意时效的把握;
(2)申请形式上要采取书面形式,按规定式样提交申诉书,并且要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3)要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自己选择仲裁委员会;
(4)申请仲裁,应当按规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减、免、缓交。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手续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公布)。
二、申请条件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符合有关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
1.申请仲裁人应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2.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劳动争议;
3.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
4.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民族、住址、邮编、联系方式和工作单位;
(2)单位当事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方式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4)所附证据名称及证人姓名和住址。
6.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时,应附交下列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件、身份证件或退工证明等材料;单位当事人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批准证书副本及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7.集体争议职工当事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的授权
劳动争议仲裁收件回执
劳动争议仲裁收件回执(一式二联)
收件单位(盖章) 编号:
申办单位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收 件 人 收件时间
案由
已收材料清单(打“√”部分)
□仲裁申请书一式二份
□各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材料一式二份共 页
□企业登记资料复印件一份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授权委托书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