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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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 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因公辞职
第五条 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 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7日内, 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 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 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因公辞职
第五条 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 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7日内, 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 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
干部考核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对所辖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的考核,激励干部改进工作作风、恪尽职守、开拓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并为干部的聘任、晋升、奖惩、培训、调整、交流提供依据,根据中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考核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考核的条件和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被考核人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对工作的评价应注意分清主客观因素,既要看现实成果,也要看以往的客观条件和为以后的发展打下的基础。
2、注重工作实绩原则。在对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以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和工作实绩为主。
3、民主公开的原则。考核的范围、时间、内容、方法、程序等事项要公布于众,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
4、全面考核,综合评定的原则。采用个人自评,干部互评、群众测评和领导评定相结合,以定性考核为主,定量考核为辅。
二、考核范围
各部、中心都要建立和实行干部考核制度。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项目经理(含副职)以上干部。主管以下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三、考核的基本内容
干部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四项内容,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中把德、能、勤、绩四项内容分解量化为若干具体要素进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审计思考
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强化对权利的制约监督,公正评价和使用干部,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推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起步较晚,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之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质量和结果运用。为了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水平,增强其在干部监管中的效果和权威性,有必要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探索。
一、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目标
审计目标是审计工作所要达到的目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应明确为:通过审计,维护财经法纪和经济发展程序,增强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促进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自我约束机制,正确有效地履行经济责任,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依法规范经济行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同时为组织部门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二、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重点审计“三权一廉”情况,即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管理权、资金使用权、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权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其主要内容应包括8个方面:
1、财政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主要审计任期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解读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下文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欢迎阅读!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
党政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制度
1、每个有联系能力的党政领导干部至少联系一至二名群众,帮助解决思想、工作和生活方面的实际问题;
2、党支部建立党政干部联系户(群众)名册,按季填写联系户活动记实;
3、党政干部要根据联系对象的不同情况,积极开展联系活动,每个月要把联系情况向支部汇报一次,支部每个季度向党委汇报一次,党委每半年向某委汇报一次;
4、党支部每半年对党政干部联系户(群众)活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比,好的表扬,差的批评,并把完成联系任务的情况作为考核党员的重要条件。
在党政领导干部培训班上的讲话
刚才,我们一起观看了廉政建设警示片,**书记就抓好节日期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了部署,*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对全市各级领导干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语重心长、寓意深刻,请大家认真领会,从自己做起,抓好落实。下面,我就春节前后重点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努力保持节日期间经济发展不减速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不断加深,今年将是十分困难的一年,上半年迎挑战、保增长的工作任务尤为艰巨。今年元月份的节假日较多,必须克服畏难松劲情绪,千方百计克服困难,抢抓机遇,组织好节日期间的工农业生产,抓好事关发展大局的主要工作,努力实现全年工作的良好开局。
(一)狠抓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要利用好春节前后的有利时机,加强与已在**投资和有投资意向客商的沟通联系,必要时登门拜访,密切亲商、重商氛围,争取更多项目落户。要抓住当前成本较低的有利时机,多方筹资,加快推进以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重大产业结构升级、重大工业项目和房地产开发为核心的项目建设步伐。抓好新上项目的各项准备工作,力争早立项,早开工,早投产,努力扩大投资需求,增强发展后劲。省“两会”已经结束,国家“两会”即将召开,各级各部门要密切关注国家和省近期出台的各项政策,深入研究,逐项分解,明确责任,全力争取上
保安工作考核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保安队员的工作责任心,促使保安队员自觉遵守和执行公司各项管理规定,使保安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特制订本考核暂行规定。
一. 考核办法
根据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和保安工作职责、工作规范,行政人事部对全体保安队员实行月百分制扣分加奖励的考核,并与队员的当月工资标准挂钩,实行工资浮动。队员当月被扣分每达100分,其当月的工资标准下浮100元,依此类推,直到扣到保底工资700元。次月若被扣分少于50分时,再恢复到原工资标准。若连续2个月被扣100分的视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公司将考虑解除劳动关系。
保安队长、副队长由行政人事部领导进行考核,队员由队长、副队长进行日常考核,行政人事部领导进行不定期抽查。队长、副队长应做好日常检查考核的记录,并对被扣分队员告知扣分原因,以引起被扣分人重视和纠正。
二. 考核细则:
1. 扣分
⑴ 发生盗窃案件没能发现的在班人员每人扣100分。
⑵ 值勤时与他人闲聊,阅读书报,每次扣10分。
⑶ 夜班未按巡逻次数和巡逻路线巡逻每次扣20分。
⑷ 对公司突发事件不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制止、避免,出现失职的班人员每人扣50分。
⑸ 不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的每次扣20分。
⑹ 交~不交待当班情况,或~后还
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由主管单位和活动主办机构负全责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学校应主动与社会各有关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
第四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六条 学校校长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法制观念,熟练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熟悉组织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并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第七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