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查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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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好友借钱会坐牢吗
现今,不少不法分子利用微信等沟通工具进行冒充好友借钱的做法已然被识破,但很多人不知道冒充好友借钱的行为涉嫌诈骗犯罪,是有可能要面临刑罚的,也即是冒充好友借钱有可能是要坐牢的。下面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你参考。
冒充好友借钱会坐牢吗?
有人可能会觉得借钱只是双方的民事行为,不会触及刑法,所以也就不会坐牢。这样的想法是不对的,冒充好友借钱,表面上看好像是借钱行为,实际上冒充好友借钱可能涉嫌诈骗。
因为冒充好友借钱的行为属于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一般三千或者五千以上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少因他人冒充好友借钱的行为不知如何辨析,导致维权不及时,最终使得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这就要求借钱人需要明确知道借贷与找之间的区别。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
无论如何,一旦涉及金钱往来,作为出借方都
科技查新合同(三)
查新项目名称
中文:
英文:
委托人
名称(姓名)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手机
电话
查新机构
机构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负责人
电话
传 真
联系人
电话
传 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查新合同双方就________项目的查新事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查新目的(请填写)
1.立项:国家[ ] 部委[ ] 省攻关[ ] 省基金[ ] 市[ ]
2.鉴定:国家[ ] 部委[ ] 省[ ] 市[ ] 鉴定时间[ ]
3.报奖:国家[ ] 部委[ ] 省[ ] 市[ ] 申报时间[ ]
查新范围:国内[ ]国内外[ ]
二、查新委托人提供的主题词(关键词、同义词、近义词)
中文: 英文:
三、项目概况
投资额: 万元 预计效益: 万元
四、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要点(项目简介)
五、查新点和查新要求(创新点)
六、用户提供的参考文献
七、委托查新项目提供的主要技术
科技查新合同(三)
查新项目名称
中文:
英文:
委托人
名称(姓名)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手机
电话
查新机构
机构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负责人
电话
传 真
联系人
电话
传 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查新合同双方就________项目的查新事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查新目的(请填写)
1.立项:国家[ ] 部委[ ] 省攻关[ ] 省基金[ ] 市[ ]
2.鉴定:国家[ ] 部委[ ] 省[ ] 市[ ] 鉴定时间[ ]
3.报奖:国家[ ] 部委[ ] 省[ ] 市[ ] 申报时间[ ]
查新范围:国内[ ]国内外[ ]
二、查新委托人提供的主题词(关键词、同义词、近义词)
中文: 英文:
三、项目概况
投资额: 万元 预计效益: 万元
四、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要点(项目简介)
五、查新点和查新要求(创新点)
六、用户提供的参考文献
七、委托查新项目提供的主要技术
应聘者:你会侃薪水吗
在面试过程中,面试主管谈着公司的未来计划,应聘者谈着自己的工作经验,一切都自然平顺。但是当提起薪资问题时,常常会让双方谨慎或紧张起来,尤其对刚踏入社会的大学生来说,好像有点难以启齿,或者怕说得太清楚,没有了回旋的空间。其实这个问题对招聘者和应聘者来说是相对的。应聘者在想如何开价能让招聘者接受,而面试主管也在想要怎样和应聘者谈薪资问题,既让应聘者满意,而公司又不吃亏。这里就来谈一谈面试者在谈薪水时应掌握的一些诀窍。 摊出所有底牌 许多面试主管在面试时常常会对应聘者提这样的问题:“在我们公司,这个职务的薪资是5000元,你希望的待遇是多少?”许多应聘者为了先得到工作机会,回答就会是“大约5000元”。如果是这样,应聘者就中了面试主管的圈套了。其实这并非是公司给出的薪水上限,这种只告诉应聘者给薪范围的下限及中间值的做法是面试主管在谈到薪资问题时常用的手段。一方面可以替公司筛选掉对薪资有过高预期的应聘者,一方面又保留了谈判空间,遇到经验丰富或者条件极佳的应聘者时,还可以有往上调整的弹性空间。 所以建议应聘者这时候应摊出所有底牌,把自己心目中理想的薪金水平及时摊出,以便以后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要知道薪资的上限
科技查新合同(样式二)
合同编号:
科技查新合同
┌──────────┬───────────────────────────────┐
│ 查新项目名称 │中文: │
│ ├───────────────────────────────┤
│ │英文: │
├──┬───────┼───────────────────────────────┤
│委托│ 单位名称 │ │
│机构├───────┼───────────────────────────────┤
│ │ 通讯地址 │ │
│ ├───────┼────┬──────┬───────────────────┤
│ │ 邮政编码 │ │ 电子信箱 │ │
│ ├───────┼────┼──────┼───────┬────┬──────┤
│
科技查新合同(样式三)
合同编号:
┌───────┬─┬──────────────────────────────────┐
│查新项目 │中│ │
│名 称 │文│ │
│ ├─┼──────────────────────────────────┤
│ │英│ │
│ │文│ │
├─┬─────┴─┼──────────────────────────────────┤
│委│机构名称 │ │
│托├───────┼──────────────────────────────────┤
│人│通信地址 │ │
│ ├───────┼─────┬────┬─────────────────
借款合同需要公证吗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证明金融机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所签订借款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它分为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合同公证和民间借贷合同公证。
借款合同公证有没有必要,对于这一问题,有关专家分析如下:
一、办理借款合同公证的现状。
近年来,人们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不断更新等诸多原因,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股购房、购车及其他综合性消费贷款的狂潮,于是出现了时下比较流行的首付款加按揭贷款的消费方式。各种金融机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因此将按揭贷款业务作为本单位业务的一重头戏。但是,由于借贷双方对借款合同公证缺乏必要的了解,认为借款合同公证是可以办、也是可以不办的,作为借款方认为只要金融机构按时发放贷款,我按时、定期偿还债务,办理借款合同公证纯属多余,多交纳公证费更是没有必要,并以此来作为选择按揭金融机构的条件之一,作为金融机构也将是否办理借款合同公证作为其招揽按揭业务的一个重要砝码。显然,这种做法是欠妥的。
二、借款合同公证的必要性。
正是因为借、贷双方对借款合同公证缺乏必要的了
借款合同需要公证吗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证明金融机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所签订借款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它分为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合同公证和民间借贷合同公证。
借款合同公证有没有必要,对于这一问题,有关专家分析如下:
一、办理借款合同公证的现状。
近年来,人们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不断更新等诸多原因,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股购房、购车及其他综合性消费贷款的狂潮,于是出现了时下比较流行的首付款加按揭贷款的消费方式。各种金融机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因此将按揭贷款业务作为本单位业务的一重头戏。但是,由于借贷双方对借款合同公证缺乏必要的了解,认为借款合同公证是可以办、也是可以不办的,作为借款方认为只要金融机构按时发放贷款,我按时、定期偿还债务,办理借款合同公证纯属多余,多交纳公证费更是没有必要,并以此来作为选择按揭金融机构的条件之一,作为金融机构也将是否办理借款合同公证作为其招揽按揭业务的一个重要砝码。显然,这种做法是欠妥的。
二、借款合同公证的必要性。
正是因为借、贷双方对借款合同公证缺乏必要的了
科技查新合同(样式一)
合同编号:
科技查新合同
┌────────┬──────────────────────────────────────────────────┐
│ 查新项目名称 │中文: │
│ ├──────────────────────────────────────────────────┤
│ │英文: │
├─┬──────┼──────────────────────────────────────────────────┤
│委│名称(姓名)│ │
│托│ │ │
│人├──────┼──────────────────────────────────────────────────┤
│ │ 通信地
抵押合同能约定担保期限吗
抵押期限应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
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来考察抵押担保期限,不难发现,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依此规定,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
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担保法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换言之,只要债权尚未消灭、抵押物尚未灭失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效力终止情形尚未出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终存在,而不依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如当事人排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
抵押权的期限不应由当事人约定
首先抵押权是一种它物权,它的担保性就决定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与主债权不可分的,如果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期限,那么就意味着抵押权的担保功能同时受到了当事人尤其是债务人的制约。抵押担保的信用取决于抵押物的价值维系,若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以限制抵押权的效力,将直接降低抵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