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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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分析
XX年3月的一天,李某到某商业银行存款时将一张银行借记卡和人民币现金50000元一并交与银行工作人员,要求将50000元存入该卡内。银行工作人员在将钱存入该卡后,把借记卡及存单交还李某。这时李某才发现该借记卡并非自己所有。经查证该卡卡主为王某,但王某在银行办卡时只登记有姓名,其余信息无法查证。李某在要求银行将存入的50000元退还未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银行返还50000元,并提出追加王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尽管经法院多次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本案所隐含的法律问题却值得探讨。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有三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在银行存款过程中对存款对象确实出现了重大误解,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在发现后李某及时向银行提出了退款,因此应判令银行退还误存的款项。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与银行之间的服务合同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李某只是对将款项存入王某账户的行为产生了重大误解,故银行不具有返还义务,王某虽然身份不能明确,但可以将其以虚拟人的形式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查明事实后可以判决由王某返还。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即使存在重大误解,但合同履行后,银行作为该款项的保管人而非所有人
储蓄存款措施_储蓄存款的方法方案
居民储蓄额的高低对一国的经济增长、投资以及居民的生活等方面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那么储蓄存款的措施有哪些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资料,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储蓄存款措施一、强化客户发展基础。围绕“六大市场”、“六大客户群”及其上下游客户,加快目标客户批量拓展,增加有效客户数量,扩大新的优质客户资源,夯实储蓄存款业务发展基础。同时,加强中高端客户营销与维护,深挖资源潜力,进一步提高中高端客户忠诚度和贡献度。
二、强化重点项目拉动。把代发工资业务作为扩大储蓄存款的一项重要手段来抓,围绕目标客户,落实具体责任人,明确争揽时限,确保及时争揽到位。突出抓好县域代发工资争揽工作,努力扩大县域储蓄存款市场。加快推进折换卡项目争揽进程,以重点项目拉动储蓄存款、借记卡市场进一步扩大。
三、强化重点产品营销。加大银行卡营销力度,以卡营销带动储蓄存款增长。加快第三方存管业务发展,围绕证券公司,大力开展营销攻关,促进第三方存管客户有效增长,扩大储蓄存款来源。加强个人金融业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联动,实行个人金融产品与电子银行、银行卡业务捆绑营销,促进储蓄存款与各项业务同步发展。大力开展个人金融业务营销宣传活动
最高院审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依法有权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叫做司法解释。以下是小编整理的AAAA,欢迎参考阅读。
一、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市储蓄存款形势分析与预测
在当前物价指数偏高、存款实际利率增长呈负数的情形下,居民投资理财意识增强,储蓄分流十分严重,同业竞争日益激烈,储蓄存款组织将遭遇近几年少有的寒流,一路凯歌高唱的格局将或多或少受到影响。针对XX年以来吴江市居民储蓄增长速度持续回落的现状,近日,笔者就此做了调查和分析。
XX年初以来,吴江市居民储蓄存款增长速度呈持续回落态势。截止XX年12月底,吴江市储蓄存款余额(人民币,下同)174.74亿元,比年初增加250105万元,增长16.7%,同比少增116042万元,增幅与XX年同比下降了6.91个百分点,比XX年同比下降了15.67个百分点。加上XX年1月份,增长幅度同比已经连续12个月回落。今年2月份存款增长速度虽然有所回升,但3月份又回落。目前,人民币储蓄存款增长幅度已经回落到XX年时的水平。
从XX年底各金融机构的储蓄形势分析看,除中行和交行有所上升(中信和商业银行由于业务量较少,扣除不计)外,其他机构全线下挫。其中,建行、农信和邮政增幅明显减少,同比分别降低了13.54、37.22和15.68个百分点。而据统计,XX年,吴江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651元,比上年增长15.1%;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818元, 比上年
我区居民储蓄存款攀升现象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我区的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也产生了一系列新的变化,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的高增长。到XX年末首次突破了200亿元,此后在保持原有增势的基础上表现得更为“突飞猛进”,至XX年6月,更是达到了297.3亿元,在两年半的时间里增加了97亿元之多。那是什么原因使我区的居民储蓄存款不断攀升呢?本文将对这一情况作简要分析。
一、五年来居民储蓄存款现状
(一)总体规模日益壮大
按照户籍人口计算,XX年,全区金融机构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150.2亿元,人均储蓄余额为3.0万元;此后一路飚升:XX年为3.9万元/人、XX年为4.4万元/人,XX年为5.1万元/人,到今年上半年人均储蓄余额上升至5.6万元/人。
(二)储蓄结构变化明显
居民储蓄存款高成长的另一个突出表现是定期储蓄存款的居高不下。虽然近年来储蓄利率较低,国家又征收利息税,但是仍未能让居民的“储蓄热情”减退,定期储蓄仍然占据主导地位。从XX年至今年上半年,比重始终保持在70%以上,其中XX年达到最高值78.6%,XX年跌至70.8%,到今年上半年又回升至73.1%。
(三)发展速度十分迅猛
从XX年到今
储蓄存款银行业务走势分析
储蓄存款走势分析
1999年是储蓄政策变化最大的一年,先是第七次下调了储蓄存款
的利率,后又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税。这一系列政策使得储蓄存款的余
额也在异乎寻常地变化着,尤其是7月份成了一个转折点。就全国来说,
7月份比6月份减少了25亿元,下降的幅度为近几年所罕见,8、9两个
月的储蓄存款净增额虽然有所增加,但10月份又开始大幅度下降。 那么,下一步的储蓄存款将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呢?近日笔者对
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营业部1999年的储蓄存款变化情况进行了调
查。 储存形式改变 余额变化多 由于连续七次调低了储蓄存款的利率,又开征了储蓄存款利息税,
征收利息税虽然不是降息,但对广大储户来说扣除20%的利息税,就
等于一年期的储蓄存款利率又降低了0.8个百分点。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因为利率太低,所以现在居民有了剩余钱
时,再不会像过去那样为图多赚些利息,立即存入银行,因为现在早
存几天甚至早存几个月能多赚多少利息都不明显了。一些居民之所以
还到银行参加储蓄,是因为一是没有合适的投资渠道,二是放在家里
不安全。 居民储蓄愿望减弱,使得储蓄额开始下降。尤其是在利息税开征
前的10月份,表现得更为突
储蓄存款银行业务统计分析
储蓄存款统计分析 储蓄存款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它既是金融机构最重要的资金来源,又是居民最重要的金融资产。影响居民储蓄存款变动的因素比较复杂,从实物经济运行看,主要受居民可支配收入、消费、住房投资、征收利息税的因素影响;从机场看,它还受利率水平、证券市场的发展、其他金融资产的收益率以及居民对流动性的偏好的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教材P60~61,参考书P33
例题:
3、表3是1994年到1999年我国储蓄存款总量数据,试根据它分析我国相应期间的储蓄存款总量变化趋势,并给出出现这种趋势简单的原因。
表3 1994年到1999年我国储蓄存款
E borderColor=#000000 cellSpacing=1 borderColorDark=#000000 cellPadding=0 width="80%" borderColorLight=#999933 border=1> face=宋体> 年份
T> face=宋体> 储蓄存款(亿元)
T> face=宋体> 1994
T> face=宋体> 21519
T> face=宋体> 1995
T> face=宋体> 296
租赁合同纠纷
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
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二)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
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通过的《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有:1、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2、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3、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4、属于违章建筑的;5、不符合安全标准的;6、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7、法律、法规禁止的。
而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
租赁合同纠纷
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
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二)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
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通过的《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有:1、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2、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3、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4、属于违章建筑的;5、不符合安全标准的;6、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7、法律、法规禁止的。
而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
劳动合同纠纷与雇佣合同纠纷的不同
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是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为了尽可能保护企业承租厂房中的合法、合理利益,避免在租用过程中产生不必要争议,对于相关条款应明确约定,所以合同的签订一定要慎之又慎。
1、 审查承租方与出租方的基本情况
对出租方主要应了解内容:
① 租赁场所相关手续是否齐全。② 租赁物基本情况。
对承租方主要应了解的内容有:
①法律地位; ②经营范围; ③ 社会信誉; ④ 财务情况;⑤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
2、 租赁合同之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条款
(1)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如以现金、汇票或是支票;实行按季支付制。
(2)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时间,每期于每季的几月几日支付租金。如果承租方在一定宽限期内没有按时支付,应支付迟延租金或违约金,或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3)约定出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3、 租赁合同之维修责任条款
出租方应负责租赁场所固有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免费维修,在一定时间内未派 员维修或未恢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承租方自行维修产生的费用可直接从应付租金中予以扣除。
4、 租赁合同之拆迁补偿归属条款
当前由于规划原因导致的拆迁经常发生,租赁合同中应对拆迁中相关补偿费进行详细约定,如一次性经营补助、搬迁补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