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单凭复印件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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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复印件能做证据使用吗
在实践中,当发生借款纠纷时,不少人都会拿出借条来佐证自己所主张的事实,但有些人由于借条原件丢失、损毁等,所以只能勉强提供借条复印件。那在借款纠纷中,借条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呢?也就是说,借条复印件能做证据使用吗?下面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说明,供你参考。
一、借条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
因为借据毁损,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的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而且要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的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认证。即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的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该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的事实。
2、书证复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对应当有正当的理由,即有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包括有证据证明复印件原件已经灭失,原件在其他人手中等原因)。主观上的原因是不能作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的。
3、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
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通过证据补强,即确立的是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
所谓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是指某些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者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者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
复印件承诺书
复印件承诺书的主要作用是确保复印件的信息是正确的,不存在欺诈行为。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20xx复印件承诺书,欢迎参阅。
20xx复印件承诺书篇一
承诺书
XX市工商局分局:
我公司承诺,本次在工商局所办理公司变更,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且我公司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xx复印件承诺书篇二
若尔盖县印刷企业(打字复印部)遵纪守法承诺书
为了加强印刷企业管理,增强印刷企业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依法维护印刷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规规定,特制定四川省印刷企业遵纪守法责任书:
1、印刷企业要自觉遵守《印刷业管理条例》等印刷业管理法规,自觉接受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
2、打印藏文资料,必须要有民宗局或文体广新局证明。并做好登记,登记时要求填写打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
3、彩扩印照片时,发现照片来历不明、内容不清晰、佛像人物不熟悉等一律谢绝其服务。
4、严格按照印刷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生产经营。印刷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需要变更,要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批准、变更、备案等手续。不得出租、出售、出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
5、坚
借条的复印件法律效力
生活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者某些意外事件的发生,很可能导致借条原件毁损、灭失,此时如果您还持有借条复印件,那么根据具体情况,借条复印件也是可以作为证据被采信的。那么借条复印件有效吗?下面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供你参考。
借条复印件的法律效力如何
借条复印件在作为证据使用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过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对方当事人不表示异议,即被采信;另一种情况就是因无法与原件核实或者遭到对方当事人的异议即被否定。
在使用借条复印件作为审判案件的证据时,需要注意两点:
1、复印件作为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不能因为其真实性上存在瑕疵而完全被否定。
2、作为传来证据的复印件,特殊情况下证明效力甚至高于形式上的原始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规定》中对未经核实的复印件,并没有完全否定其证明效力,而是对其证明效力进行了有效的约束和规范。仔细推敲,我们就可以得出,即使是无法与原件核对或遭到对方异议的复印件,只要严格按照间接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进行查证,仍可以被采信。
借条复印件有效吗
间接证据运用规则是:第一,不能单独
船舶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船舶保险条款及在本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单位下列船舶保险:
┌────┬──┬───┬────┬───┬────┬────┬───┐
│船舶名称│种类│用 途│制造年份│总吨位│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
├────┼──┼───┼────┼───┼────┼────┼───┤
│ │ │ │ │ │ │ │ │
├────┴──┴───┴────┴───┴────┴────┴───┤
│航行范围: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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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总数: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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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个月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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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船舶保险条款及在本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单位下列船舶保险:
┌────┬──┬───┬────┬───┬────┬────┬───┐
│船舶名称│种类│用 途│制造年份│总吨位│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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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范围: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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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总数: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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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个月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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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船舶保险保险单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单载明的《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和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开各种船舶的保险:
船舶
名称
种类
船质
结构
用途
制造
年份
总吨位
或马力
船舶造价
保险金额
费率
保险
费
航行区域
载重吨
船籍港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保险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
起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总数:人民币
经理副经理:_____________ 主管负责人:___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___ 制单:____________
公文复印件的法定效力与归档价值
近期,通过业务讲座、通过电子邮件,笔者常常被在实际工作第一线的同行反复咨询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道理不深,在基层文件和档案工作中却很有普遍性,值得问,也值得答。以下便是其中两例。
【案例一】
某单位就某问题向上级机关写了一份请示,结果收到上级机关一份复印件。从该复印件上可见,这是上级机关对于该请示机关的原件批回,即在原请示文尾空白处仅批有“同意”字样,没有任何签名,在上面加盖了上级机关印章后,将请示原件复印,原件留在上级机关存档,复印件代替批复发回原请示机关执行。在实际工作中,这样的行文很常见。
问题:这样的复印件是否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力?
【评析】
这样的复印件不具备正式公文的法定效力。有的单位规定“在加盖原拟文单位正式公章后的公文复印件可以作为正式公文使用。”这样的规定语义含混,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有一定距离。在《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这一简单的解释在面对文书处理实际工作的复杂情况时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本案中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请示采用了原件批回方式来处理。这种办文可行吗?为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上级机关对下级请示原件批回是文书
国内船舶保险单
被保险人______
保险单号码_____
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单载明的《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和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列各种船舶的保险。
┌──┬──┬──┬──┬──┬───┬────┬────┬──┬──┐
│船舶│种类│船质│用途│制造│总吨位│船舶造价│保险金额│费率│保险│
│名称│ │结构│ │年份│或马力│ │ │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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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船舶保险单
被保险人:_________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单载明的《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和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开各种船舶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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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种类│船质│用途│制造│总吨位│船舶造价│保险金额│费率│保险│
│名称│ │结构│ │年份│或马力│ │ │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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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船舶保险单
被保险人:_________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单载明的《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和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开各种船舶的保险
┌──┬──┬──┬──┬──┬───┬────┬────┬──┬──┐
│船舶│种类│船质│用途│制造│总吨位│船舶造价│保险金额│费率│保险│
│名称│ │结构│ │年份│或马力│ │ │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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