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非正式员工辞职规定是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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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员工辞职规定
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法对于员工辞职有什么规定吗?下面一起来看看。
劳动法员工辞职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劳动法年假规定
什么是“带薪休假”?
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是每一个劳动者最基本的人权。而带薪休假制度则源于近代西方工人运动的成果。1936年6月,法国众议院开了从法律上确保职工带薪休假权的先河,规定所有职工只要在一家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便可享受每年15天带薪假期。到目前带薪休假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惯例和共识。
我们常说的“带薪休假”在我国法律上全称为“带薪年休假”,通俗地讲是指劳动者在某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每年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假期,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年假”。
国务院20xx年休假规定
近日,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作为劳动监察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在20xx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采访时记者发现,现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不具备法律效力,企业对未休假给予的补偿,也远低于国家规定。
按照20xx年起实施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
非正式员工辞职报告
尊敬的领导:
你好!
很遗憾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提出正式辞职,虽然我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但我是想把我在公司的感触和想法及对公司的一些有用建议通过辞职报告的形式表达出来。
来到公司快一个月了,与才来的时候相比 现在的感触太多了。记得才来的时候,我和徐明华在软件园门口等了好长时间,在王主任的引导下,我们来到了技术部,成为技术部的员工,私底下我很开。开始感觉公司的气氛就和一个大家庭一样,大家相处的和睦融洽,在这里有过欢笑,有过收获,当然也有过痛苦和失落。在这一个多月的工作中,我确实学到了不少东西。然而工作上的技术需要让自己彷徨。我开始了思索,认真的思考。
公司正值用人之际,不断有新项目启动,所有的前序工作在公司上下极力重视下紧锣密鼓进行,离开公司。离开同甘共苦地同事,确实很舍不得,难忘的是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与友善。曾几何时,在梅新全工程师的带领下,我们把公司的网线电话线布置好,最让我开心的是学到了不少有用的实践经验技术,极大的扩展了我的视野并丰富了我的阅历,俗话说的好:“学无止尽,实践得之”。我想就是这个意思
劳动法关于请假的规定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
新劳动法试用期规定
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将试用期的最长期限定为6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也能获离职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若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业本身经济性裁员等重大变动而辞退试用期员工的话,
2020非正式员工离职报告
您好!
很遗憾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提出正式辞职,我虽然还不是公司的一名正式员工,或许,本身就不需要写这份辞职报告,但是,自从进入**公司的第一天开始,我就身体力行地践行一个正式员工所要求的一切,完成好领导交代的所有任务。现在,当您看到这份报告的时候,我想我已经做出了这个决定。
来到**差不多半年了,感觉还不错,朝九晚六的生活,不是很森严的等级制度,大家相处得很融洽,在这里我结识了很多朋友。虽然,多少有些不快。但是,就在这里,我至少还是学到了许多许多的东西,为人处世的哲理,办公室的文化等等。对此,我深表感谢。
这是我的第一份正式工作,毕竟,我还没毕业。我很欣慰,自己并不是因为钱而来的,而是发自内心的喜欢它,毕竟已经有了两年多的工作经验。更重要的是,当时有我的主控,闫魏魏女士,这么优秀的的推荐,对此,我也深表感谢。来北京之前,父母也特意嘱托,"既然决定去了,就要在公司好好干"。对于,父母的鼓励和支持,也很欣慰。
在这几个月的工作中,我一直在不断努力,不断学习新的东西,我对自己的要求就是尽职尽责,坚守岗位……很多人都说做好自己的事就行了,确实如此。但是,这和我接受的高等教育、本性很是矛盾。就拿出差做汽车项目而言,很多人觉得应付差事,肆意铺张
劳动法实施细则
大家知道劳动法实施细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劳动法实施细则,请看一下吧!
劳动法实施细则
一、 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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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劳动法的感想体会
为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劳动法》的内容,按照学习计划,我们后勤中心于2011年4月17日在一楼会议室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会议上大家认真学习了新《劳动法》。下面我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我们每个劳动者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的颁布了新《劳动法》,这是党和社会主义社会对普通劳动者的特别关怀,我们应当倍感珍惜。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新《劳动法》,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
新劳动法培训心得体会
通过新劳动法培训学习,我对劳动合同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也使我清楚地知道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确立劳动关系,及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等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新劳动法培训心得体会,欢迎大家阅读。
新劳动法培训心得体会篇1
近日,我们在太原参加了为期两天的《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款解读与实施前企业人力资源应对策略培训班。我们带着问题去参加培训,感到获益匪浅,现将我的培训心得汇报如下:
《劳动合同法》于20xx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于20xx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的实施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乃至企业全面经营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较,区别在于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劳动法的特别法,而劳动法是劳动法的基本法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系、劳动时间,劳动合同签订等一系列关于劳动着保护的基本问题。可以这样理解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部分的细化和补充。
《劳动合同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相比较,内容区别在于:
(一)、法律的适用范围的变化。《劳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
2019劳动法毕业论文选题
1.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反思
2.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法律探索
3.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完善
4.论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劳动标准
5.论我国试用期劳动者权利的保护
6.浅论农民工权益保障
7.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8.我国特殊人群社会保障问题初探
9.论劳动法的社会属性
10.论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
11.劳动法的理念及其检讨
12.劳动权冲突论
13.评析国际劳动立法
14.劳动合同的效力
15.事实劳动关系及其法律规制
16.我国工资立法的原则
17.劳动契约自由及其规制
18.经济补偿金研究
19.中国劳动仲裁制度的缺陷
20.新型劳动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21.劳动法学的“弱者理论”
22.我国集体协商制度运行的现实障碍及其排解
23.劳动契约的制度特色
24.休息权的法律保障
25.论劳动尊严权
26.中国退休制度的利弊得失与改革方向
27.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
28.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29.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30.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