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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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终止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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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由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亡,即劳动法律关系的结束。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这种终止属于自然终止。如果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消亡,如劳动者一方死亡或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等,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另外,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确定的关系也告终止。这两种终止可以称为劳动合同的非自然终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在约定终止条件时要注意的一点是,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如《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这是不正确的。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一般性规定,,在法律效力上属于特殊规定,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内容属于特殊规定。所以,

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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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由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亡,即劳动法律关系的结束。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这种终止属于自然终止。如果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消亡,如劳动者一方死亡或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等,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另外,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确定的关系也告终止。这两种终止可以称为劳动合同的非自然终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在约定终止条件时要注意的一点是,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如《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这是不正确的。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一般性规定,,在法律效力上属于特殊规定,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内容属于特殊规定。所以,

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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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该无效的情形主要考虑了出租方出租的房屋权属是否获得相关国家机关批准,也就是房屋本身存在的合法性问题。无效有三种情形: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2、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同时又做了除外的规定,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了相关部门批准的,也就是权属完整的,租赁合同有效。

  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内容应包含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所租赁房屋的情况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即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间数、使用面积、房屋家具电器、层次布局、装饰设施、月租金额、租金缴纳日期和方法、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租约等。

  承租人的权利在承租期内占有、使用房屋。租期届满后,原承租人优先续租。承租人的义务按合同要求正当使用承租的房屋,按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在租期届满时将原房完好返还出租人。

  出租人的权利是监督合理使用房屋,按合同收取租金,在租期届满后

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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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该无效的情形主要考虑了出租方出租的房屋权属是否获得相关国家机关批准,也就是房屋本身存在的合法性问题。无效有三种情形: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2、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同时又做了除外的规定,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了相关部门批准的,也就是权属完整的,租赁合同有效。

  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内容应包含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所租赁房屋的情况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即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间数、使用面积、房屋家具电器、层次布局、装饰设施、月租金额、租金缴纳日期和方法、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租约等。

  承租人的权利在承租期内占有、使用房屋。租期届满后,原承租人优先续租。承租人的义务按合同要求正当使用承租的房屋,按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在租期届满时将原房完好返还出租人。

  出租人的权利是监督合理使用房屋,按合同收取租金,在租期届满后

什么是房屋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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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特征:

  (1)房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但不享受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屋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附有一些义务,但这些义务并非与所取得的权利互为代价。

  (2)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赠与人必须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但在实物交付后,则不得再行撤回赠与。如果因赠与人撤回赠与而发生纠纷,受赠方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3)房屋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

  房屋赠与同房屋买卖一样,都属于所有权的转移。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各项证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如果当事人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合同法》第44条、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仍然有效,但赠与的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

  相关法规

  据国家财政部下发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指出,三种情形下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全文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

房屋赠与未过户案例合同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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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被告申某与吕某(女)原为夫妻,原告系被告婚生子。X年1月6日,被告经公证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共同出资购买位于花山区钢窗宿舍某房屋一套赠与原告,当时因原告年龄小,未能领办到身份证,即将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但该房实际上一直由原告与被告吕某居住。后因被告不肯办理房屋过户,以致成诉。庭审中,被告辩称赠与房屋尚未过户,赠与合同并不成立。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签订的赠与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赠与房屋虽未过户,但事实上一直由原告与其中的被告吕某居住,应视为已经交付,赠与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办理该房过户手续。法院据此判决被告申某、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赠与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赠与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而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一种诺成性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即通常所说的“一诺即成”。当然,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还需要满足法定要件。根据赠与对象的不同,赠与可以分为动产赠与与不动产赠与,动产赠与以赠与物交付为要件,而不动产赠与,因为

什么是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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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担保人还可能承担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后果

  《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些法律的规定,确认了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则而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什么情况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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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什么情况不适用简易程序呢?具体来说,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根据什么情况不适用简易程序这个问题问题整理了相关的资料,供你参考。

  一、什么情况不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3)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4)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5)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二、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1)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2)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3)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

各种情况下筷子的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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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取筷子时要以左手托住 拿筷子的第一步骤,即是拿取的方法。实际上接触筷子的是拇指、食指和中指,但无名指和小指也需紧靠中指。首先以右手拿住横放的筷子中央部,再以右手从下托住,并将右手滑向筷子向右端,然后,手掌反转朝上,移向筷子中央位置。当拇指移至中央上方时,应紧拿住,接着放开左手。 2、卫生筷应上下分开 一般待客时多使用卫生筷,不过,较正式的料理店所使用的,则是木纹清晰的杉筷等高极品。要拉开卫生筷时,首先需以前述正确的取筷方法,横拿住筷子,再双手上下逐渐拉开卫生筷的动作也不可太过夸张。还有,除了极简陋的筷子外,拉开后磨擦筷尖,可说是相当不好的习惯。 3、手中有碗时筷子的拿法 吃日本料理时,大多是手中端着碗进食。假如手里已拿着筷子,再以同一手取碗或放下碗,虽没违反礼节,但手中没有筷子,能伸直全部指头去取碗,姿势会更为优雅。如果手中已有碗,拿取筷子的方法也有所不同。当用左手的中指和无名指之间(或无名指和小指之间)夹住筷子左端,然后右手反转拿祝千万别忘了,每次要拿碗时,一定要先放下手中的筷子。也许各位觉得这很麻烦,但只要习惯也就成自然了。

房屋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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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人:

  受赠人:

  赠与人将其房屋赠与受赠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赠与房屋状况

  房屋坐落

  房屋规格

  房屋面积

  备注:该房屋已于年月日出租给×××(姓名)使用。

  第二条受赠人的义务

  受赠人取得赠与房屋所有权,不得解除与×××的租赁合同,除非×××主动提出终止租赁合同。

  第三条赠与房屋的交付

  赠与人与受赠人于年月日共同到房地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赠与房屋尚未交付时,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但可以适当赔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人赠与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赠与的撤消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

  (1)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2)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仲裁庭申请仲裁。

  第七条合同的补充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