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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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证人的姓名与住所。申请书内容有欠缺的,当事人可在仲裁委员会指导下进行补正。
仲裁委员会2015年度案件办理情况报告
一、基本情况
办案数量和标的额稳步增长,全年共受理案件437起,标的额x.12亿元,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xx%和x.7%,案件数量创历史新高,受案数和标的额两项指标上升到全省中等水平。办案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全年审结案件400起,实际结案率xx.53%,其中审限内结案率xx.5%,调撤率xx.5%,案件审理综合指标(结案率、审限内结案率和调撤率)在省内领先;当事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案件14起,尚未有一起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二、审理情况
1、调解结案情况。XX年以调解及撤回的方式结案的案件共286起,调撤率达71.5%,比去年上升x.9%,再创历史新高。调解结案率较高的案件类型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调撤率为xx.78%;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调撤率为xx%;买卖合同纠纷,调撤率为xx.78%;借款合同纠纷,调撤率xx.86%。
2、裁决结案情况。XX年以裁决方式结案的案件共111起。以裁决方式结案的主要案件类型包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裁决率为xx.14%;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裁决率为xx.3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决率为44.44%;承揽合同纠纷,裁决率为xx.86%。相较去年而言,保险合同纠纷裁决率下降,商品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指南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二)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受案范围:本委受理省属、中央、部队驻穗单位与外来工发生的以下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本委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受案条件:
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3、该劳动争议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齐备;
5、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五)申请仲裁需提供的资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内容包括: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
参与劳动争议调处是法律赋予工会的职责,也是工会法律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体现工会代表和维护职能的重要方面。自1987年国家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特别是1993年7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劳动争议调处开始步入法制轨道。成都市总工会抓住有利时机,加大了工会参与劳动争议的力度,突出重点,从组织建设入手,立足“调解为主、基层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构筑起协调、疏导各类劳动纠纷的有力防线。
1、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企业劳动争议调委会的组织建设发展较快。据统计,市属国有企业全部建立了调委会,市属集体企业组建率也在90%以上,大型企业均建立了二级调委会,有的企业在班组还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调委会主任均由工会主席担任,委员由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和行政三方人员组成,从组织上保证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开展。为有效、规范地开展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各企业劳动争议调委会还依照国家的法律和现行的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健全、既保证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正常进行,也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随着改革的深化,成都市政府第93号令的颁布实施,劳动争议调解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手续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公布)。
二、申请条件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符合有关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
1.申请仲裁人应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2.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劳动争议;
3.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
4.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民族、住址、邮编、联系方式和工作单位;
(2)单位当事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方式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4)所附证据名称及证人姓名和住址。
6.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时,应附交下列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件、身份证件或退工证明等材料;单位当事人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批准证书副本及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7.集体争议职工当事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的授权
劳动争议仲裁收件回执
劳动争议仲裁收件回执(一式二联)
收件单位(盖章) 编号:
申办单位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收 件 人 收件时间
案由
已收材料清单(打“√”部分)
□仲裁申请书一式二份
□各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材料一式二份共 页
□企业登记资料复印件一份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授权委托书一份
□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申诉人被诉人
姓名
或单位名称姓名
或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
性别年龄性别年龄
民族或国籍用工
性质民族或国籍用工
性质
工作单位工作单位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邮编邮编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1.副本_份;
2.物证件;
3.书证件。
注:1.申请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要求。
3.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续加中页。
4.申诉书副本份数,应按被诉人人数提交。
仲裁程序中当事人能不能申请“先行给付”?
问:仲裁程序中当事人能不能申请“先行给付”?
答: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形:职工因企业拖欠工资申请仲裁,家庭生活极度困难,如果等到作出裁决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再执行,会导致职工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此时,职工能否请求仲裁委员会在裁决之前,要求企业“先行给付”呢?
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劳动仲裁程序也应参照执行,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虽然《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劳动法规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劳动部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在有关政策文件中已作了补充规定。据此,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
(l)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企业对仲裁委员会因上述原因做出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7日内做出决定。维持部分裁决的,该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如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案件的其他问题,仲裁委员会应
劳动争议仲裁口述申请笔录
口述申请笔录
申请时间:
申请地点:
记录人:
申请人本人书写困难的原因:
申 请 人:(姓名) 性别: 民族:
现住址: 年龄:
职业: 原籍: 联系电话:
被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住 所:
联 系 电话:
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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