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小学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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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
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工作积极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街道党委、办事处对从事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物质上的奖励。
第三条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相应的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思想端正,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书育人,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在教学改革、学生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优异。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及优秀教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具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产生显著的教育教学效益。
(四)在学校管理和教学服务、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荐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年度
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和休假暂行规定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职工劳动合法权益,适应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及假期暂行规定。
一、工作考勤
(一)校本部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专职教师除助教外可不坐班,但遇有病、事假应主动请假。
(二)教职工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上班时间因公务外出,须向同事说明并报告部门领导。
(三)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出勤、缺勤登记和汇总工作。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院(部、处)领导审核签章的出勤表及有关请假的证明材料交学校人事处,以此作为支付工资、校内津贴的依据。
(四)借调、特聘、校内合同制人员(含临时工)及其他非本校在职编制但享受本校在职待遇的人员,考勤工作由用人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
二、请假规定
(一)教职工因事、病、探亲、婚、丧、产等原因请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假期满后立即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二)请假须由个人按规定填写请假单,经相应程序审批后,连同有关证明交本部门兼职考勤员处备案登记。
三、各类假期及待遇
(一)事假:职工私事
煤矿职工品行习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我矿“创争”活动和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的深入开展,进一步规范职工行为,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和执行力,根据集团公司关于职工品行习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计划安排。矿在安排每年度生产和工作计划的同时,同步安排职工品行习练计划。品行习练计划按照集团公司“五必训”(在岗人员必训、新员工必训、新任干部必训、“三违”人员必训、入党纳新对象必训)原则,并结合矿当年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干部(含工程技术人员)和入党纳新对象品行习练计划由政工部提出,“三违”人员的品行习练计划由安监部提出,其他人员的品行习练计划由财资部提出。政工部负责计划的汇总,报矿品行习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行文下发执行。
第三条 品行习练的内容和科目。根据集团公司“十有”(思想有准、言行有德、团队有神、个体有力、学习有效、命令有威、工作有序、守纪有规、会议有章、环境有韵)训练标准,结合“三违”治理的要求以及矿管理特点,根据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品行习练内容和科目。每期集训班品行习练内容和科目由政工部负责制定,武装部协助。
第四条 品行习练的地点和时间。职工品行习练原则上在矿工业广场范围内进行,少数人员或个别项目需到集团公司品行习练基地进行训练
煤矿职工品行习练暂行规定
煤矿职工品行习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我矿“创争”活动和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的深入开展,进一步规范职工行为,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和执行力,根据集团公司关于职工品行习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计划安排。矿在安排每年度生产和工作计划的同时,同步安排职工品行习练计划。品行习练计划按照集团公司“五必训”(在岗人员必训、新员工必训、新任干部必训、“三违”人员必训、入党纳新对象必训)原则,并结合矿当年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干部(含工程技术人员)和入党纳新对象品行习练计划由政工部提出,“三违”人员的品行习练计划由安监部提出,其他人员的品行习练计划由财资部提出。政工部负责计划的汇总,报矿品行习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行文下发执行。
第三条 品行习练的内容和科目。根据集团公司“十有”(思想有准、言行有德、团队有神、个体有力、学习有效、命令有威、工作有序、守纪有规、会议有章、环境有韵)训练标准,结合“三违”治理的要求以及矿管理特点,根据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品行习练内容和科目。每期集训班品行习练内容和科目由政工部负责制定,武装部协助。
第四条 品行习练的地点和时间。职工品行习练原则上在矿工业广场范围内进行,少
职工食堂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食堂管理,为职工营造一个温馨、卫生、整洁的就餐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食堂工作人员、在就餐的职工。
第三条 办公室、工会负责对职工食堂进行管理,接受食堂工作人员和就餐职工的投诉。
第二章 食堂工作管理
第四条 食堂管理实行“主管负责制”,即由食堂主管对本食堂饭菜质量、卫生状况、就餐环境、员工配备等全面负责,并对发生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食堂工作人员负责为全体职工提供一日三餐。
第六条 食堂采购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适宜,合理安排好每天的用餐量,不造成菜肴变质、浪费或者份量不够。
第七条 食堂用膳一天三餐,式样品种要变化多样,每天蔬菜、鱼肉、瓜果必须新鲜、洁净,无污染、无变质、无发霉,过夜变质食物严禁使用。
中小学教职工请假条
姓名 中心校 学校名称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截止本次请假前在本学期内请假累计(月)数 本次请假事由 情况说明 需请假时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学校意见:(盖章)中心校意见:
(盖章)教育局领导批示
说明:上栏存根留中心校、区直校(园);请假一个月以上者下栏留教育局,一个月以下者留所在校保存。
干部考核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对所辖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的考核,激励干部改进工作作风、恪尽职守、开拓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并为干部的聘任、晋升、奖惩、培训、调整、交流提供依据,根据中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考核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考核的条件和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被考核人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对工作的评价应注意分清主客观因素,既要看现实成果,也要看以往的客观条件和为以后的发展打下的基础。
2、注重工作实绩原则。在对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以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和工作实绩为主。
3、民主公开的原则。考核的范围、时间、内容、方法、程序等事项要公布于众,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
4、全面考核,综合评定的原则。采用个人自评,干部互评、群众测评和领导评定相结合,以定性考核为主,定量考核为辅。
二、考核范围
各部、中心都要建立和实行干部考核制度。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项目经理(含副职)以上干部。主管以下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三、考核的基本内容
干部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四项内容,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中把德、能、勤、绩四项内容分解量化为若干具体要素进
保安工作考核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保安队员的工作责任心,促使保安队员自觉遵守和执行公司各项管理规定,使保安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特制订本考核暂行规定。
一. 考核办法
根据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和保安工作职责、工作规范,行政人事部对全体保安队员实行月百分制扣分加奖励的考核,并与队员的当月工资标准挂钩,实行工资浮动。队员当月被扣分每达100分,其当月的工资标准下浮100元,依此类推,直到扣到保底工资700元。次月若被扣分少于50分时,再恢复到原工资标准。若连续2个月被扣100分的视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公司将考虑解除劳动关系。
保安队长、副队长由行政人事部领导进行考核,队员由队长、副队长进行日常考核,行政人事部领导进行不定期抽查。队长、副队长应做好日常检查考核的记录,并对被扣分队员告知扣分原因,以引起被扣分人重视和纠正。
二. 考核细则:
1. 扣分
⑴ 发生盗窃案件没能发现的在班人员每人扣100分。
⑵ 值勤时与他人闲聊,阅读书报,每次扣10分。
⑶ 夜班未按巡逻次数和巡逻路线巡逻每次扣20分。
⑷ 对公司突发事件不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制止、避免,出现失职的班人员每人扣50分。
⑸ 不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的每次扣20分。
⑹ 交~不交待当班情况,或~后还
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由主管单位和活动主办机构负全责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学校应主动与社会各有关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
第四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六条 学校校长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法制观念,熟练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熟悉组织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并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第七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
交警大队勤务考核量化及奖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队伍建设工作,规范勤务制度,提高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人民警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考核规定,结合本队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勤务考核遵循公开、平等、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民主评议,单项量化考核与总体评价相结合。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瑞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全体民警。
第二章 考核项目
第四条 考核项目分为出勤情况、业务成绩、警容风纪三类,以月为周期进行考核。
第五条 出勤情况分为全勤、缺勤两种。
(一)全勤:无任何缺勤记录。
(二)缺勤:缺勤考核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1、迟到:超过上班签到时间未到岗位的为迟到;
2、早退:未到下班时间提前下班的为早退;
3、脱岗:工作时间离开岗位或管段的为脱岗;
4、旷工: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为旷工;
5、事假和病假:按考勤记录计算。
第六条 业务成绩。按中队领导、外勤民警、内勤民警三类分别考核。
(一)中队领导考核项目
1、与所带班民警工作成绩挂钩,实行连带责任;
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