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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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生育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妇女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失去正常工资收入来源时,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下文是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支付劳动报酬,必须按条例规定参加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能够提供外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已参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的用人单位除外。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为其所雇用的中方从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生育保险登记和缴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下列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海口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1.驻海口地区的中央、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省级以上民政等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招用无军籍从业人员的军队所属单位。
2.铁路、远洋运输等跨区域、
2021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全文)
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原人事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机关办法》)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企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岗工作人员(含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适用本细则(以下分别称为单位、职工)。
第三条 各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对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制定休假计划,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第四条 职工连续工作1年(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一)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工作人员工作年
《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正式出台
我省带薪年休假有“规矩”可依了——《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经省政府同意,日前正式出台。
根据《细则》,不管你的工作单位性质是什么,只要是有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且连续工作满一年,就能享带薪年休假;依法享受寒暑假且休息天数多于带薪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的,每应休未休一天,按本人当年日均工资300%支付报酬;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按照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逾期不改正的将加付赔偿金。
条件
连续工作满一年才能休年休假
《细则》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岗工作人员(含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适用本细则”。
《细则》同时规定,职工连续工作一年(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下称“年休假”)。
需要注意的是,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既包括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
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最新看点
我省日前印发《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的通知》,对职工如何享受年休假进行了明确。
1这些职工可享受年休假
细则适用范围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岗工作人员(含与之 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适用该细则(以下分别称为单位、职工)。
2年休假天数这样计算
职工连续工作1年(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 工资收入。具体为: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 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其中,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既包括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12 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的情形。累计工作时间,包括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2021年《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制定了20xx年《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20xx年《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下简称城镇社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第三条 《办法》实施后,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暂从城镇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其中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5%划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3%划转。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的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规定,在本市对有关社会保险费费率进行调整时再实行。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
第四条 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
张家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2021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制定了张家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张家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20xx,欢迎大家阅读。
张家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20xx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生育保险经办工作,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和《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xx〕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统称参保职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公布的当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
生育保险实行苏州市市级统筹。生育保险基金由苏州市统一编制预算,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以下统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市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协助做
河北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
天蓝、地绿、水秀、山青的绿色家园是人类共同的梦想。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20xx年来,人们一直在为这个梦想做着不懈的努力。下文是河北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义务植树是一种法定的、无报酬的为国家和集体服务的社会公益性劳动。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者,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者,除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青少年是绿化祖国的突击力量,要充分发挥他们的突击作用。但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
二、义务植树是整个造林绿化的组成部分,必须同加快整个造林绿化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坚持不懈,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既要搞好义务植树,又要搞好整个造林绿化工作,完成年度造林绿化计划,并管好已植的成活林木花草。要继续贯彻依靠社队集体造林为主,积极发展国营造林,并鼓励社员个人植树的方针,搞出
河北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实施细则
繁殖保护水产资源,促进水产生产。下文是河北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河北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工作,促进水产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 院一九七九年二月颁布的《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重点保护的水生动、植物及其可捕、采标准。
第三条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如改良水域条件、人工投放苗种、投放鱼 巢、纳苗、营救幼鱼、移植驯化、消除敌害、引种栽植等,增殖 水产资源。
第四条对在渤海区作业的下列网具禁渔期规定。
第五条为保护对虾亲虾进入渤海区产卵,春季严禁专捕对虾亲虾的各种网具 作业。
第六条渤海区各类机动拖网渔船,一律禁止在机动渔船拖网禁渔区线内作业; 秋汛捕虾季节,可在原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线外作业。
第七条下列水生动物,在下述繁殖成长期间严禁采捕。
第八条凡是鱼、蟹产卵回游通道的河流,不得遮断河面拦捕,最少要留出占 河道二分之一以上宽度的通道,以保证足够数量的亲体上溯或降河产卵繁殖。
第九条对水库、洼淀等淡水渔业水域,在鱼虾产卵繁殖季节,要明确规定禁 渔区和禁渔期,并分别不同情况,确定禁止全部作业或限制作业的种类和作
河北省互联网行业管理实施细则
切实履行互联网行业管理职责,不断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下文是河北省关于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的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河北省关于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互联网行业市场,维护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促进我省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第291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19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联电[20xx]1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互联网骨干网运营、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通信管理局是我省互联网行业的主管部门,并按照以下职责负责全省互联网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1、按照信息产业部的部署,配合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好经营性互联网网络安全的应急协调工作。
2、依法对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互联网骨干网运营企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市场准入与退出、年度审核和服务范围等方面的日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为保障我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制定了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与《条例》相同。
《条例》第二条(一)、(二)、(四)、(五)、(六)、(七)、(八)项所称职工包括具有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全部从业人员。
《条例》第二条(三)是指乡镇企业中具有城镇户口的职工。
《条例》第二条(六)包括乡镇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第三条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职工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国有、城镇集体等非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