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全文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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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
《房屋登记办法》已于~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六条 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房屋登记审
房屋登记办法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六条 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国家特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个体工商户法律特征
个体工商户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本直接来自其个人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其经营者与所有者不分,并且对外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制造、销售、运输、饮食、修理等工商业活动。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家庭。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非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不得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活动。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为7人以下(包括7人)。如果公民以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出资,其雇工为8人以上,从事经营活动,不应当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为其他类型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经营
《甘肃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为规范我省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工作,制定了《甘肃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甘肃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结合甘肃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户籍为甘肃省的公民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第四条 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和甘肃省公安厅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和变更。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六条 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字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第七条 公民填报的民族成份,应当与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上的民族成份相一致。审核部门依据居民户口薄(16周岁以上者应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确定填报人的民族成份。
第八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
2021奶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了房屋产权登记的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相关资料供参考!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章 房屋权属证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
婚姻登记服务细则
婚姻登记服务细则wad();一、服务项目 A婚姻登记(包括补办结婚登记) B补发婚姻登记证 C撤销婚姻 二、受理部门及相应职责 A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受理部门为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区市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或部分县辖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婚姻登记,受理部门为成都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B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受理部门为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C撤销婚姻,受理部门为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 三、服务对象(资格、条件) (一)申请结婚登记条件: 1、当事人中有一方具有成都市常住户口; 2、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 (二)申请离婚登记条件: 1、当事人中有一方具有成都市常住户口;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系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 4、双方自愿离婚。 (三)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 1、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维持该状
2021年《遗嘱公证细则》全文
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遗嘱公证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遗嘱公证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第四条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第六条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七条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
房屋登记卡
房屋登记卡
(正面)
财 产 | 统一 | 房 屋 登 记 卡设 卡 日 期: 年 月 日清查表编号 : 字第 号 | ||||||||||||||||
分类 | ||||||||||||||||||
编号 |
建 物 标 示 | 基 地 座 落 | 省 市 县 街号 | 用 途 | 使 用 单 位 | ||||||||||||||
门 牌 | ||||||||||||||||||
保 存 登 记 | 建物附表: 年 月 日 | |||||||||||||||||
来 源 | 年 月 日(接收)(购置)(自建) | 屋 顶 | 屋 架 | 墙 壁 | 地 面 | |||||||||||||
建筑日期执照字号 | 年 月 日 字 号 | (1)水泥瓦 (2)石棉瓦 (3)铁 皮 (4)水泥平顶 (5)水泥圆顶 | (1)木 架 (2)钢 架 (3) (4) (5) | (1)木 造 (2)砖 造 (3)加强砖石 (4)钢骨砖石 (5)钢筋混造 | (1)水泥地 (2)木地板 (3)磨石子 (4)原地面 (5) | |||||||||||||
耐 用 年 数 | ||||||||||||||||||
原 始 总 值 |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了《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为贯彻《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大政发〔20xx〕53号),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
申请保障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为单身的、且年满35周岁可作为一人家庭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孤儿的(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须年满18周岁。
我市中低收入水平,按照20xx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为30,238元。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作为申请人的需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
2、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
河北省土地登记细则
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过程,它是一种法律行为。下文是河北省土地登记细则,欢迎阅读!
河北省土地登记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登记,应当遵守本办法。
林地、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分别依照森林、草原、渔业和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土地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进行土地登记,当事人应当依法向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