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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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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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假取消,产假增加60天
新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对此,修正案草案取消了原有的晚育产假规定,改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共98天)外增加产假60天”。
“也就是说,修正案草案通过后,今后在湖南,不管生一胎还是生二胎,享受的产假时间是一样的,都是158天。”湖南省卫计委主任张健对此解释道。
按照原有的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是98天,《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晚育产假30天以及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产假30天。
婚假暂没有纳入规定,委员建议休15天
在国家鼓励生育一胎期间,法定婚假是3天,但湖南作出补充规定“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即相当一部分职工可享受15天婚假。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不少人关心晚婚假是否会继续保留。
不过,根据修正案草案规定,湖南此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下文是最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最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法人。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
2020年辽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0年辽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将单独二孩政策调整为全面二孩政策,同时对婚假、产假作出修改,能够享受10天婚假和158天产假的从曾经的晚婚晚育人群扩大到所有人群。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xx年辽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仅供参考。
20xx年辽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不用审批
我省将单独二孩政策调整为全面二孩政策。草案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2】 三种情况拟可生三孩及以上
草案对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条件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一、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
需要说明的是,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生育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生育子女数。
另
2021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xx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xx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xx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法人。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再生育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一)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
现行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根据20xx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修订),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xx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xx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xx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xx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修正)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XX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XX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XX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XX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但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综合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知识
大家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了解多少呢?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xx年1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济南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关于婚假、产假问题
20xx年1月22日前结婚登记的夫妻,男女双方为晚婚的仍均可享受原《条例》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20xx年1月22日以后结婚登记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
20xx年1月1日起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如何领取问题
根据新修改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1)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2) 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3) 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要从顺应加入WTO的新形势、推进依法管理、提升地区综合竞争力的战略高度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下文是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条例》及本细则的贯彻实施,组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其他组织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有关部门及其他组织制定和实施的政策措施、工作方案必须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夫妻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五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依法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六条 结婚前已有非婚生子女,结婚后要求生育的,属于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不适用《条例》有关再婚夫妻生育的规定。
第七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XX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XX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XX年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