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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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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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文明整洁的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实行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制,逐步实行环境卫生社会化服务,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改善其劳动条件和待遇。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做到公正、
长沙市城市管理办法
一般城市管理所研究的对象主要针对狭义的城市管理,即市政管理。下文是长沙市城市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长沙市城市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把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城市管理投入,运用先进管理方法,提高城市管理科技水平,促进城市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对居(村)民委员会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是一个城市的外貌,保护它是非常重要的。下文是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是指独立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和风景名胜区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环保、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
《长沙市湘江库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长沙市湘江库区管理工作,制定了《长沙市湘江库区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沙市湘江库区(以下简称库区)管理工作,促进行政机关有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库区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和《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库区内的建设、生产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库区的范围包括:
(一)库区水域,指南起湘江长沙湘潭交界地昭山、北至蔡家洲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坝轴线下游1.5千米的水域,以及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正常蓄水位湘江支流回水水域;
(二)库区水域内的洲岛、洲滩及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
(三)库区水域两岸堤防及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30至50米(经过城镇的堤段不得少于10米)的地带,无堤防的,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20米的地带。
前款所称湘江支流回水水域具体范围如下:浏阳河从湘江河口至磨盘洲;捞刀河从湘江河口至水渡河坝;靳江河从湘江河口至九江闸坝;龙王港从湘江河口至西二环桥;沙河从湘江河口至谭家巷水闸。
第四条
库区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分工负责、部门联动
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房地产交易是房地产交易主体之间以房地产这种特殊商品作为交易对象所从事的市场交易活动。下文是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的交易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地上无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等。
第四条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在规定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六条房地产权利人以共有房地产转让或设定抵押的,按份共有的房地产,以房地产权利人所占份额为限;共同共有的房地产,必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人或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
第七条房地产交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应当持合同或者有关法律文书等相关资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为了能够为市民打造一个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需要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作为城市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强化管理,全面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为城市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下文是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环境秩序和卫生,保障城市道路清洁畅通,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农垦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农垦、森工系统的建设管理机构自行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管理,改善市容环境卫生面貌,营造整洁、有序、文明、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完善考核奖惩办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特制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城市管理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
(二)城区各路段责任区责任单位;
(三)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单位。
二、考核办法
(一)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城市管理日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
(二)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采取定期和随机考核相结合,对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路段责任单位,每月将考核情况汇总,打分,每月兑现一次。
(三)建立考核制度: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城管办”)每周进行巡查,对照考核细则量化打分。另外,对市民投诉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脏乱差”问题进行核实,确属责任单位工作不及时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城管办送达整改通知书时限内未整改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被电视台曝光时限内未整改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城管办布置的工作任务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责任单位工作效果明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好的加0.1分,受到市领导肯定和群众赞扬的加3分。
(四)落实奖惩制
餐厅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作为餐厅管理人员,应注意本部门员工的卫生素养。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需要经过长期的卫生教育和锻炼才能养成,在卫生监督员的检查和督促下自觉搞好个人卫生,才能保证饭菜的卫生质量。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餐厅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餐厅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一
一、执行标准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严格执行卫生部商业部关于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业卫生《五四制》规定。
二、个人卫生
1、不留长发、长指甲、长胡子,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2、工作服、工作帽整齐干净。
3、上岗不准吸烟、赤脚,不准穿拖鞋、背心,不准穿工作服上卫生间。
4、上岗前洗手,便后洗手。
5、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做到持证上岗。
6、患有肝炎、肺结核、皮肤病、痢疾、伤寒等传染性疾病不准从事饮食工作。
三、餐厅卫生
1、地面、餐桌、坐凳、电器设备、窗、墙壁等保持整齐、清洁、无油污、无灰尘,餐桌做到随清扫。
2、餐厅保持通风良好、光线好,就餐环境舒适。
3、防蝇、防尘设备齐全,做到定期消毒灭蝇,防止传染病。
4、保持售饭用具、盛装食品用具、售饭台清洁卫生,菜极防蝇罩,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面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本条例所称受托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组织实施房屋拆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
为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制定了《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20xx年11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xx年1月16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批准;根据20xx年4月26日长沙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通过、20xx年5月31日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20xx年6月26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xx年第4号公布的《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