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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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制定了《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保护、道路交通、道路运输等公共事务和秩序的管理。
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实行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分级管理、权责明确、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进行监督考核。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用于城市维护建设,加大城市管理投入,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相应增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推动城市空间资源使用市场化,推行多元化的城市管理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
《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分六章六十五条,分别是总则、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20xx年10月28日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xx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设施、道路交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物业管理、安全与应急等方面的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市管理委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
为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制定了《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20xx年11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xx年1月16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批准;根据20xx年4月26日长沙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通过、20xx年5月31日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20xx年6月26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xx年第4号公布的《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制定了《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全文
为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地质资源,防治地质灾害,保障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地质资源,防治地质灾害,保障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人类活动所涉及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以及地质遗迹等地质要素的总和。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自然产生或者人为诱发的对环境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本条例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并将地质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国土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的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晒香菜、放孔明灯都可能被处罚,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
(20xx年11月23日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xx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和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众参与、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时报告本区域内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在生命科学领域内,几乎所有的研究都要用到实验动物,如借助实验动物去研究人类各种疾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治疗措施;利用实验动物去承担安全性评价和效果试验等。下文是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生产、使用实验动物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促进自主创新,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使用实验动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加强监督、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实验动物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卫生、教育、农业、环保、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省实验动物监测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技术监督和检验测试工作。
第五条 本省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实行许可管理和质量监督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生产与使用管理
第六条 实验动
《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制定了《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档案信息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界定﹞ 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本条例所称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用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第四条﹝基本原则﹞ 城市地下管线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水利、公安、人防、广播电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xx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xx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最新广东省物业管理条欢迎阅读!
最新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环境。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无线电频谱资源是一种新兴的自然资源,随着无线电通信技术的发展,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中发生的侵权行为等法律问题与现有相关法律制度的矛盾日益突出。下文是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无线电监测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无线电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