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误工证明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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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证明范文
兹证明(身份证号码: )系我单位员工,担任 职务。月收入为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其因 ,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未上班工作。根据本单位规定,扣发其间工资总计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以上内容真实无误,我单位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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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证明书
兹证明(身份证号码:)系我单位员工,担任职务。月收入为人民币(大写)万x仟x佰x拾x元x角x分。其因x,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未上班工作。根据本单位规定,扣发其间工资总计为人民币x万仟x佰x拾x元x角x分。
以上内容真实无误,我单位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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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证明
某 某是本单位职工。其因交通事故受伤,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向本单位请假,未出勤。某 某每月工资为 元,因其系请事假,根据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对其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予支付。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格式内容仅供参考,出具本证明的单位应带附带提供该单位的主体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2、误工费不是收入,是指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3、如果月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XX元(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1
单位误工证明
误工证明
某 某是本单位职工。其因交通事故受伤,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向本单位请假,未出勤。某 某每月工资为 元,因其系请事假,根据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对其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予支付。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误工证明书
证明(身份证号码:)系我单位员工,担任职务。月收入为人民币(大写)万x仟x佰x拾x元x角x分。其因x,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未上班工作。根据本单位规定,扣发其间工资总计为人民币x万仟x佰x拾x元x角x分。
以上内容真实无误,我单位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误工费工资证明
兹证明(身份证号码:)系我单位员工,担任职务,
误工费工资证明。月收入为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其因,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未上班工作。根据本单位规定,扣发其间工资总计为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以上内容真实无误,我单位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
年月日
辞职不开辞职证明后果很严重
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只是一个程序性文件,证明对象仅仅是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事实,并没有涉及该解除是否属于合法解除的实质性内容。下面是关于辞职不开辞职证明后果很严重的内容,欢迎阅读!
最近,从原单位离职的老张为了一份“离职证明”,已和原单位闹得不可开交,而更让他恼火的是,因为迟迟拿不到“离职证明”,新单位已经给他下了最后通牒,眼看新的工作就要“泡汤”了。
《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通常称为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
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这样,劳动者才能获得和新单位签约的机会。一个有需要,一个不愿开,造成实务中出现了很多劳动争议。今天就来说说,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这档事。
不仅要出具离职证明,还要办理社保转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
职场“利用男人”的后果
晓芬离婚后不久,离开广西独闯北京,在北京的一家房地产公司找到了一份总经理秘书的工作,薪水相当高。大概是受到过男人的背叛,她总在竭力证明自己是个有磁力的女人,而她的吸引目标就是总经理米家雄。米家雄虽然已有妻室,但晓芬从没有放弃过努力,这不仅因为米家雄身家千万,跟定他一生衣食无忧,更因为他是个成熟自信、风度优雅的男人。 晓芬不是蠢女人,她在工作上尽力让他满意,只是在密切接触时,多加个意味深长的眼神,或趁俯身之机把深深的乳沟送入他眼内。终于有一天,米家雄约晓芬一起去吃晚饭,饭后他们默契地到酒店开了房间。 晓芬如愿已偿地俘虏了米家雄的心。两个月后,他们以出差的名义去长白山旅行。但是,这个假期并不愉快,晓芬太急于让米家雄给自己许诺了,但是米家雄总是静默应对。 旅行回来,米家雄再也不到晓芬家去。他们都意识到这是个错误,想把关系带回正轨。可是,此时两个人的工作和谐却一去不返。有一天下班后,米家雄把晓芬留下,冷冷地告诉她,假如她明天不主动辞职的话,她就会被除名。晓芬一下愣住了,她哭着恳请他,说自己喜欢这份工作,并保证像过去一样努力。米家雄想都没有想就拒绝了,他说她不能容忍晓芬在办公室里多呆一天。 晓芬想借助男人的手,活得更好,但是,她反被
聘用合同的规定与违约后果
聘用合同制的主要规定
1、新聘教职工应填写《聘用手册》。
2、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校长与新聘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3、签订聘用合同后,双方还应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如受聘人不愿签订岗位聘任合同,经校务会议或聘任委员会讨论后,可以作出有利于聘用单位整体利益的决定;如受聘人仍拒绝接受安排,聘用可作出受聘人在单位内部下岗待聘的决议。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受聘人患病、负伤在规定医院医疗期及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单位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2、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3、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但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4、单位被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5、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聘用单位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4)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
法官如何审查虚假诉讼
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法官如何审查虚假诉讼,希望大家会喜欢,同时也希望给你们带来一些参考的作用!
先来看个真实的案件:
老李夫妇含泪起诉亲生儿子小李,说他们东拼西凑了50万现金借给儿子。结果小李到现在不光不还钱,还准备把一家三口唯一的一套房子卖掉。老两口眼瞅着要睡到大街上了,这才颤巍巍地去请了个律师告到法院,还小心地申请查封了这套房子。另一边,小李却不出庭,而是委托两名律师出面,当庭向老两口转达歉意,并爽快答应还钱,希望法院主持调解以免伤了家人和气。
老两口对儿子倾囊相助,却差点流落街头,实为不幸。万幸小李这一边还孝义尚存,爽快答应还钱。案情明朗,也可以当庭调解结案。但是,法官面对如此和谐的局面,竟然本能地有些不适。
不需法院就能解决,来法院干什么?
不是双方权责不清,需要法院居中裁判“定纷止争”;也不是债务人恶意拖延,需要动用强制手段执行;更不是债务人无力还款,需要施加压力。而且,老李一家还为了诉讼还支付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至少花了好几万。
如此蹊跷的案件还不止一起
还有一位法官也遇到了这么个案子:张老板平素为人仗义。20xx年,他听说好友经营的诚信公司经营困难,豪爽出借30万现金以解燃眉
工作虚假保证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x年xx月份,员工李志利利用职务之便对考勤弄虚作假,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公司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事情的发生有他的必然因素,我作为办公室的主要负责人,由于工作不认真,对此工作失职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特向公司领导作出深刻检讨。
尽管今年公司主抓管理,制定了许多规章制度,并成立了督查小组用以督促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但工作百密一疏,仍然发生了考勤弄虚作假的现象。认真分析,深刻反省,感到事件发生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认识不到位,对公司的规章制度还存在着错误的、模糊的认识。在我公司考勤制度管理严格,基本上没有弄虚作假的事情,所以感觉这月肯定也不会出啥问题;个别员工存在着消极的情绪,总认为领导下这么大力气来抓考勤,是小题大做。所以加强考勤管理制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求我们必须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力度,更强硬的举措,进一步提高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不移地将考勤管理工作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二是工作不够扎实。尽管我们也制定了考勤制度,但有的也流于形式。比如,要求“外出时必须在三日内填写外出登记表”。这项措施就未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这要求各部门中层领导要起积极的带头作用并引导监督本部门。如果
担保与反担保的区别与合同无效后果
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
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担保人还可能承担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些法律的规定,确认了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则而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