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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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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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设市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工商、卫生、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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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是一个城市的外貌,保护它是非常重要的。下文是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是指独立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和风景名胜区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环保、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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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订版,欢迎阅读!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文明整洁的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实行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制,逐步实行环境卫生社会化服务,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改善其劳动条件和待遇。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做到公正、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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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指导、监督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鼓励和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市容

  环境卫生水平。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逐步实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产业市场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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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本村村容村貌物环卫管理,维护村容整洁,保障村民身体健康,创造文明优美的生活和生产环境,保持文明的光荣称号,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规定。

  1、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

  2、不准乱搭建、乱摆设、乱挂广告,有碍村容,建者除责令清除外可处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不准在村巷道、空旷地搭设摊档、堆放生产生活杂物,各户必须自备垃圾容器,但不准放在巷道里,违者除限期改正或清除外,并处于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不准在村里乱停放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里,违者处5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

  5、不准在村中设置饲养经营性质的家禽、家畜场所,要养猪要离村偏远地方及离东深河1公里,并要做三级化粪池,违者除限期拆除外,每栏可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村民如需养狗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并按时注射防疫狗针,进行拴养,如狗咬伤人,狗主按有关规定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6、不准村民住户在村中经营电焊铁门、窗等工程,有碍村民正常用电和噪音影响村民健康,违者限期拆除外,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不准在村内设置杀鹅、鸡及烧烤、麻辣食品加工场所。因加工场所不卫生其加工气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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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强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管理,改善市容环境卫生面貌,营造整洁、有序、文明、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完善考核奖惩办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特制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城市管理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

  (二)城区各路段责任区责任单位;

  (三)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单位。

  二、考核办法

  (一)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城市管理日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

  (二)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采取定期和随机考核相结合,对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路段责任单位,每月将考核情况汇总,打分,每月兑现一次。

  (三)建立考核制度: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城管办”)每周进行巡查,对照考核细则量化打分。另外,对市民投诉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脏乱差”问题进行核实,确属责任单位工作不及时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城管办送达整改通知书时限内未整改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被电视台曝光时限内未整改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城管办布置的工作任务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责任单位工作效果明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好的加0.1分,受到市领导肯定和群众赞扬的加3分。

  (四)落实奖惩制

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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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卫生秩序,保持清洁、良好的工作环境,体现良好的精神风貌,特制定本规定。

  一.卫生管理

  (一)卫生责任区划分

  1.办公区院外:大门口外两侧至主干道中心线为三包地段;其它场所由使用单位负责。

  2.办公区院内:院内及局办公楼体(含门厅雨搭、房顶)的环境卫生的维护、保洁工作由服务中心负责。室内办公场所、窗户、空调格板、楼层、楼梯等公共设施的卫生维护和保洁按单位属地管理的原则(有物业管理协议的,按协议实施),无法按楼层区分的楼道及楼道窗户由其对应单位负责。

  局机关各部门的公共环境及设施的卫生维护和保洁工作由服务中心负责(局长办公室的卫生保洁由局办公室负责),其使用部门有卫生维护的义务和责任。

  (二)卫生标准

  1.室内卫生

  (1)室内卫生达到“六净一整齐”,即:墙壁净、门窗净、屋顶净、地面净、用具净、悬挂物净,花盆内无杂物,办公及其它物品摆放整齐;无废旧物品,垃圾做到每天清除;电话机、电脑键盘、门把、开关整洁消毒,夏季使用空调前,对过滤网要进行清洗消毒;会议室和两人以上办公室禁止吸烟,会议室有禁烟标志和一次性水杯(使用公用茶具时有消毒设施)。

  (2)洗手间有专人负责保洁,便池无废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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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能够为市民打造一个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需要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作为城市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强化管理,全面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为城市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下文是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环境秩序和卫生,保障城市道路清洁畅通,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农垦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农垦、森工系统的建设管理机构自行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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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xx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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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制定了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版】,欢迎大家阅读。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xx年11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20xx年1月1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批准 20xx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修订 20xx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批准 20xx年4月28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以区为主、街为基础、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