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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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 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沈阳城市垃圾管理规定
《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于20xx年4月19日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沈政令56号公布,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沈阳城市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沈阳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无毒无害性工业垃圾、工程残土和医疗废物等。
第三条 本市三环路以内城市垃圾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三环路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垃圾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垃圾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城市垃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区属负责、管干分开、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手段回收利用城市垃圾。本市城市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理,实现城市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
第七条 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
城市燃气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xx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文是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文)
(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xx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xx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和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峰峰矿区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规划、物价、环保、房产、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开发,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环境。 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 供热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解读QFII管理办法
QFII是一国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下文是解读QFII管理办法六大看点以及关于实施QFII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欢迎阅读!
解读QFII管理办法六大看点
适度倾斜长期资金,完善投资监管体系--
试行近四年之后,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昨日联合修改并发布了新版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通知。
《办法》和相关配套规则的出台将为QFII投资A股市场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有助于QFII更加积极地参与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
四大举措向长期资金倾斜
相关人士介绍,随着资本市场和外汇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证券市场和外汇市场本身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证券交易、资金流动和相关监管措施方面做了较大的完善和调整。现行办法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也显现一些不适应QFII进一步发挥作用的问题,包括资格标准过高、资金锁定期过长, QFII只能开立一个证券账户,只能委托单一券商交易等方面,这些因素不利于境外长期资金的引入。
新办法对上述已不适应市场发展的规定进行了修订。首先是对资格标准适度调整。在韩国和我国台湾,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占到QFII的
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机构 (一)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二)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 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帐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 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一)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下达执行。
宿舍管理规定
深圳有限公司
宿舍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dzhr0404006
版 次: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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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1、目的:宿舍是公司提供给在职员工居住的场所,是员工享受的福利待遇之一,为保障员工一个清洁、卫生、安全的环境及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公司所有宿舍。
3、内容:
3.1宿舍安全秩序
3.1.1各宿舍推选宿舍长一名,负责本宿舍相关事务并安排员工轮流值日,打扫卫生。
3.1.2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宿舍,一经发现作开除处理,情节严重者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3.1.3严禁乱搭接、拆改电线电路及在宿舍生火,用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给予罚款。
3.1.4严禁在宿舍酗酒、聚众打麻将、赌博、打架、盗窃及盗用不属于本人的财物,一经发现处以500-1000元罚款。
3.1.5严禁高空抛物,乱扔垃圾和烟头,乱倒污水。一经发现,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3.1.6严禁外人留宿和在宿舍接待宾客,特殊情况须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3.1.7住宿员工必须服从房号和铺位安排,未经允许不准私自更换铺位,不准私拆床架,不得到宿舍顶楼乘凉或睡觉
报关管理规定
为加强货物进口报送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关员守则
第一条: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依海关规定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
第二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准时上班,必要时推迟下班,直到完成当日工作为止。
第三条: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工作上做到准确、准时高效。
第四条:以公司的利益为重,吃苦耐劳,以礼待人。
第五条:不徇私情,不私自为他人报关。
第六条:在业务活动中,发现不正常现象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制止违法乱纪的行为。
二、出口报关
第七条:总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需办理一般贸易出口货物报关的,须凭其财务部门开出的调拨单到业务管理部门输有关手续,无调拨单的,业务管理部有权拒绝报关。
第八条:在一般情况下,星期日和节假日停止报关出货。如因情况紧急确需报关出货的,需由业务部门经理于星期三报出书面申请,经业务管理部及主管副总裁同意后,方能报关出货。
第九条:报关员在报关出货后,须妥善保管盖有海关印章的报关单,并由报关员到代理报关单位办理报关手续,其他人不得直接到代理报关单位办理报关手续。其他人员直接办理报关的,公司不付报关代理费。
三、进口报关
第十一条:各业务部门需办理货物进口报关的,须书
司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三条 司机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第四条 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第五条 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第六条 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第七条 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第八条 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第九条 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